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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律師談給“作弊”上“刑”

    日期:2009-06-15     作者:人民網     閱讀:6,433次
 
編者按

吉林松原高考舞弊事件被曝光了,2009年高考本來一片風平浪靜,仍未逃出作弊陰影。這起事件猖獗到肆無忌憚,場內學生直接搶別人考卷抄襲,場外家長公開討論購買作弊器材,而高考前后,扶余縣兩名教師因出售作弊器材而被抓捕。為何如此猖獗?本網記者向多為名律師進行咨詢后發現,刑法對高考作弊居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何斬斷作弊黑手,眾律師一致認為應該給考試立法,用刑事制裁作弊者和放縱作弊的當權者!

張燕生:高考弊案醒世如何給法律“打補丁”

一個考場作弊的行為,需要將根據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人員,將同一個考試作弊行為肢解開,適用不同的法條,在眾多的條款中都沒有針對考試“作弊”二字!是的,實際上我國刑法對重要考試的嚴重作弊行為,尤其是高考、公務員考試中的作弊行為都沒有非常直接和明確的規定。只能將作弊行為分解,構成哪條就按照哪條處罰。于是,花樣翻新的作弊手法照著法律的空子鉆出去。

而行政法規,比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明確指出“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規還對作弊中出現的提供假證、徇私舞弊、編造檔案等行為進行詳細的分類。但是,行政法規中涉及的“犯罪”,在刑法里卻沒有相對應的罪責。所謂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現實中也就有了相當的困難。

2009年又出現了高考舞弊案---吉林松原一案??吹骄W上的新聞,用一個詞概括“觸目驚心”,何以一場以公平公開為宗旨的大型考試如此不堪?恰逢人民網記者約稿,于是對高考作弊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整理。因為刑法沒有“作弊罪”或者“協助作弊罪”,所以一切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都需要斟酌作弊的手段和情節。有些細小的情節便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樣的法律條件之下,只能用“可能涉嫌的犯罪”這樣的詞語來看高考弊案。


許昔龍律師:曾代理2004年公安部“雷霆一號”案;中共南京原市委書記王某涉嫌受賄案;“上海社保案”(上海福禧公司涉嫌單位行賄、欺詐發行債券案);“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萬里大造林”原總經理劉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許昔龍:期待《國家教育考試法》的出臺

這兩天吉林高考舞弊案被傳得紛紛揚揚,教育部也出面稱要嚴肅處理。如何嚴肅?最嚴重的莫過于要“治罪”,司法機關介入對當事者進行刑事制裁。讓我們來看看,松原高考弊案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條款:

據,今年松原地區高考有抄襲以及用耳機等電子設備作弊的現象,如果只是考場內一個考生抄襲了另一名考生的卷子則只是違反了相關考試規定,按考場規則及相關規定處理即可。

高考試卷作為國家機密,如果為了作弊而事先獲取相關試卷內容信息,則有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公開的報道來看,公安局的屏蔽車甚至遭到家長圍攻。屏蔽車為公安機關現場執行公務之用,而行為人明知前述車輛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這有能涉嫌妨害公務罪,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監考老師是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有監考老師收取考生家長的錢財后,利用監考的身份,為考生作弊提供方便,則有可能構成受賄罪,送錢一方則有可能構成行賄罪。

如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高考活動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認真履行職責或濫用職責,導致這樣一個極具社會影響“事件”的發生,則有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保管高考試卷的人故意或過失泄露試卷內容,則有可能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松原高考作弊事件,使曾被人稱為最公平、公正的我國高考制度面臨考驗,期待《國家教育考試法》的出臺能更有效地杜絕、制裁考試舞弊現象。


屈葦: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屈葦:高考作弊可能涉及五宗罪

2009年又出現了高考舞弊案??吉林松原一案。看到網上的新聞,用一個詞概括“觸目驚心”,何以一場以公平公開為宗旨的大型考試如此不堪?恰逢人民網記者約稿,于是對高考作弊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整理。因為刑法沒有“作弊罪”或者“協助作弊罪”,所以一切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都需要斟酌作弊的手段和情節。有些細小的情節便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樣的法律條件之下,只能用“可能涉嫌的犯罪”這樣的詞語來看高考弊案。

1、考卷丟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根據有關規定,高考試卷應當屬于“絕密”級國家秘密。關于高考的命題和試卷印制、運送、保管以及考試實施、評卷等每一個考試環節的監控與管理,教育部、保密局、公安部等相關部門,均應制訂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立健全完善規章制度,確保不發生考題泄露和考卷丟失、被盜等惡性事件。

2、出現瀉題: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泄露國家秘密”是指行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國家秘密讓不應知悉者知悉的行為。泄露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泄露,也可以是書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給實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寫、影印、攝影、復印或發送電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響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據本款規定,故意和過失行為均可以構成本罪?!肮室庑孤秶颐孛堋保侵感袨槿嗣髦约旱男袨闀斐蓢颐孛艿男孤抖M蛘叻湃芜@種結果的發生以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結果?!斑^失泄露國家秘密”,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國家秘密的泄露,造成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在保管、攜帶、傳送國家秘密的過程中,使國家秘密外傳或者遺失。

3、購買、出售考卷: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條是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犯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及處刑規定。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犯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本款規定的“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國家秘密的行為;“刺探”,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的行為;“收買”,是指行為人以給予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國家秘密的行為。在實踐中應當注意,在認定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犯罪時,應當首先查清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等犯罪,如果構成第一款犯罪,就直接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本條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結果犯”,即主要指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但本人認為,如果國家機關工員,在高考的有關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造成高考試題泄露或者出現嚴重的舞弊情形等嚴重后果,根據具體的情形,可能涉嫌犯罪?!缎谭ā分幸幎ǖ臑E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瀆職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如果下列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監考人員如果符合上述規定,也可能成為瀆職犯罪的主體。

5、高科技作弊: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根據刑法,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本條的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所謂“竊聽”,是指使用專用器材、設備,對竊聽對象的談話或者通話進行偷聽的活動;“竊照”,是指使用專用器材、設備,對竊照對象的形象或者活動進行的秘密攝錄的活動。這里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指具有竊聽、竊照功能,并專門用于竊聽、竊照活動的器材,如專用于竊聽、竊照的竊聽器、微型錄音機、微型照相機等。本條規定的“非法使用”,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包括無權使用的人使用以及有權使用的人違反規定使用。依照本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這里所說的“造成嚴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殺、精神失常,引起殺人、傷害等犯罪發生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

謝金龍律師事務所王月永律師

王月永律師:請制定專門的法律還清潔考試環境

考試舞弊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前幾年只是聽說自考、成人高考等考試中監考、考生聯合作弊的情況比較普遍,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但是現在這幾年已經蔓延到了高考中,且每年高考舞弊的熱點、焦點程度已經超過了高考本身。高考舞弊已經不是什么爆炸性新聞,往年發生的案件也是見諸各報端和媒體,但是嚴厲打擊高考舞弊案件和相關責任人沒有堵住今年高考舞弊案件的發生,此點應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作為一名律師,個人認為應該加深對高考舞弊案件的法律思考。對高考舞弊案不太科學的分類,根據作案人員的不同,可以分成對高考負有組織管理職責的考試組織人員、考生及其家長、社會上的“助考”人員。對于這些人員,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1、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的本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恪盡職守,懈怠履行自己的職責;玩忽職守的具體表現有二:其一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違背應盡職責的義務,對自己所負有的職責不予履行,其可以是自始履行,也可以是在履行職務期間擅離職守;其二,不認真履行職責。

2、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的本質違法行使國家機關所賦予的職權;濫用職權的表現主要有兩種:一是行為人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如一般行政單位的領導擅自決定關押單位職工等;二是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即行為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不按規定的程序、方式、方法等行使職權,而是隨心所欲地決定或者處理公務,甚至玩弄職權,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等。

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只能發生在招收公務員和學生的工作中。招收公務員,包括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公開收從事公務的人員的工作;招收學生,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限于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學生的工作;徇私舞弊招收,是指出于私情、私利,采取偽造、變造有關檔案、考試績,或者隱瞞真相等手段,將不符合招收條件的人員予以錄用或者錄取。

4、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罪的實質是“以權換利”,因此,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方能構成本罪。此處必須同時符合三點: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賄的前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權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2)具體的行為表現有兩種:一是索取他人財物,即利用手中的職權,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財物。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本罪。注意,此處為他人謀取利益,不論是否正當利益,也不論是否實現,均不影響受賄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須是他人的財物,具體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和各種物品,以及其他財產性利益。

社會助考人員在考前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真試卷和標準答案,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在助考服務中,非法生產或向考生非法銷售能避免檢測的微型“答案衛星接受器”等專用間諜器材的,可以認定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在提供助考服務中,為考生辦理假準考證,可擬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或“違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如辦理假身份證,擬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倡議國家立法機關對于高考舞弊行為重新進行刑事法律研究分析,綜合各種舞弊案件發生的情形,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定予以打擊,還一個清潔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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