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叫板袁峰
日期:2009-04-13
作者: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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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未分紅激起了“公憤”。上周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博士向南方基金以及托管人工商銀行,分別發出公開法律意見書。該兩份意見書指出,南方穩健2號基金涉嫌違規不分紅,致使97億分紅資金被虧損91億,違反“基金合同”條約,要求兩者承擔連帶違約責任,對基民作出賠償。至此,國內首例基金分紅案浮出水面。截至記者發稿,南方基金以及工行均未對此正面回應。張遠忠表示,若公司和銀行收到公開法律意見書后沒有做出反應,將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成立近三年從未分紅
記者從南方基金網站上查閱資料發現,南方穩健成長貳號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年報顯示,南方穩健貳號自成立以來,從未向基金持有人分過紅,成為名付其實的“鐵公雞”。
張遠忠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指出,在2007年末,南方穩健2號基金共實現可分配收益高達97.35億元,折合每份可分收益0.6959元/份之時,卻絲毫未分,違反了合同關于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90%的分紅的約定。隨著市場下跌,目前該基金的收益已經大幅縮水,2008年度虧損91億元,當時的凈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紅已成泡影。
同時,張遠忠認為,在基金公司違約不分紅的問題上,基金托管人未盡監管職責,應依約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托管協議》規定,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收益分配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因此,工行有權利也有義務要求南方基金對2007年收益進行分紅。
基金客服稱并未違約
記者昨日以該基金前持有人身份撥打南方基金客服電話,質疑為什么南方穩健一號在2008年4月有分紅安排,而貳號卻沒有分紅,并導致虧損擴大?該客服人員解釋指出,因為南穩一號在契約中有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每年至少分紅一次,而在南穩貳號的基金契約中僅有“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字樣,并沒有對至少分紅和具體分紅時間做相關約定。
基金不分紅或為管理費
對基金業一直關注的張遠忠律師說,基金業違約不分紅,長期以來備受基民指責,據調查,現在有十六只基金都存在類似違約問題。基金公司不分紅的原因在于他們認為分紅會減少基金規模從而導致管理費收入下降,便利用當時基金合同標準版本中分紅條款的種種漏洞,尋找理由不予分紅。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約束,難以進行更嚴格的監管。
德圣基金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認為,由于缺少過硬的法律依據,這類追溯既成事實的做法不太可能取得明確的維權成果,但這種做法可以引起業界對基金管理、基民權益的關注,也值得肯定。銀河證券首席基金分析師胡立峰則指出,目前此類糾紛在目前法律和金融環境下很難預測前景,但自己會出具相關的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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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范基金公司分紅
信息時報訊 中國證監會最近發布規定,對基金公司分紅進行了規范。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明確,基金公司在設計基金時,就要擬定收益分配條款。如果設計的是帶有分紅條款的基金,必須在合同和招募說明書里明確,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每次分配的最低比例。另外,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里,要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相關內容。基金在確定了期末可分配利潤之后,必須在15個工作日之內發放相應的分紅。規定明確基金合同中不能出現類似“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條款。
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的這個規定主要目的是規范基金公司的分紅行為,改變以往基金分紅隨意性比較大的現象,也讓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之前,就能夠清楚地知道基金在什么情況下會分紅,分紅的比例是多少。它還首次明確了基金分紅的條件,即分配收益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
據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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