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于2008年6月1日實施。該法律第33條規定,律師持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須司法機關批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須經司法機關批準。
律師法第34條規定,律師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訴訟法則規定,律師可查閱、摘抄、復制的僅限于訴訟公文和技術鑒定材料。
此外,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但對哪些案件屬于“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偵查機關如何批準也沒有權威解釋。
審議中,秦前紅等委員提出,對于兩部法律規定“打架”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應有所作為,建議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函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促使這一矛盾的解決盡早納入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