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狀告委托人“賴賬”
日期:2009-03-18
作者:合肥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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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華鎮律師事務所律師在祁門縣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后,按照代理合同應收取12000余元報酬,委托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一怒之下,律師向祁門縣法院起訴,要求委托人按合同履行義務。3月17日,筆者獲悉,經終審,法院判決當事人支付拖欠的律師代理費用12889元。
2007年4月2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程某等4名當事人委托江西華鎮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其訴訟代理。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后,程某等4人預付了1000元的材料、交通等律師費。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代理費按起訴標的5%~4%收取,調解、一審判決后一周內付清。
委托代理合同生效后,受委托律師按合同的約定,為委托方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并寫好訴狀。律師完備手續后按委托方的要求起訴到法院,訴訟標的額32.2萬元。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程某等4名當事人應向委托律師支付代理費13889元。然而,案件終審后,律師向程某等4名當事人多次催討代理費未果。律師遂依法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