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奔波一年為外來務工婦女打贏官司
日期:2009-03-11
作者: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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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被誤切,好律師奔波一年多,終于讓這名外地來溫務工婦女獲得醫療損害賠償12萬余元。本月5日,該案被市司法局評為2008年度溫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之一。
熊某是陜西來溫務工者,2006年9月她因病問診附一醫,該院一名姓洪的醫師接診。在隨后的復診時,該醫生建議熊某赴市區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繼續治療。當晚,該服務中心在沒有告知熊某也沒有經她簽字同意的情況下,由這名洪姓醫師與其他醫師給熊某施行了子宮全切除術。熊某出院后,病情沒有好轉。
次年,熊某就此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該中心指派青年女律師夏海玲作為熊某的代理人,為其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2007年7月19日上午,夏海玲到熊某就醫的服務中心復印病歷,一開始服務中心以找不到病歷為由不予配合,經夏海玲的一再堅持,直到下午該服務中心才讓她復印病歷。夏海玲仔細審閱病歷并查閱相關醫學資料,發現該案醫方的過錯不僅是手術前沒有告知及簽字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熊某根本就不需要做子宮切除手術,因為患者子宮沒有病變,切除子宮沒有任何手術指征。
雖然從證據上看,被告方過錯比較明顯,該案取得勝訴應當沒有問題。但由于涉案這名醫師是有一定知名度的醫師,且擔任市醫學會鑒定專家庫的專家,而該案的處理又必須要經過市醫學會的鑒定,案情相對復雜。
鹿城區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一次開庭后,法院委托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市醫學會受理后認為需要病理切片和送檢單,夏海玲多次到有關醫院與醫務科以及病理科進行溝通,最后還替熊某繳納300元押金借來病理切片。經過一番努力,去年6月,市醫學會鑒定結論認為,該案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去年11月底,鹿城法院就該案作出民事判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于判決生效之日賠償熊某醫療費、出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788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