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預見,一旦《放貸人條例》得以頒布實施,神州大地將會雨后春筍般地涌現出成千上萬的民間放貸機構。勿庸置疑,在當前保增長壓力不減,而社會投資相對不足的背景下,放開民間融資是適時之舉。松綁民間放貸,有助于規范民間金融,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融資渠道,對拉動民間投資,保經濟增長意義重大。
但是,每一項政策的出臺,在確保其順利實施,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認真考慮其不利因素,以便及時制訂應對措施。在我國市場經濟還比較脆弱的現今階段,全面為民間放貸松綁,是否會放得開收不攏呢?因為,民間放貸機構,是新生事物,在其成長過程中,難免會遭受各類“自然災害”的襲擊,其經營行為,也遠遠比不上銀行規范;在成千上萬的民間放貸、借貸交易活動中,勢必會滋生出成千上萬的矛盾和糾紛,如果不及時處理化解這多于牛毛的矛盾和糾紛,也勢必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方面,民間放貸機構中,將會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我們相信,絕大多數是會守法經營的。但是,也不排除極少數唯利是圖者,鉆新政策“只貸不存”的法律空子,打“又貸又存”的“擦邊球”,或者在利息上做手腳。另一方面,借貸者中是優劣并存。我們也相信,絕大多數借貸者是恪守誠信、按時足額還貨付息的。但是,也有極個別無德借貸者,欺民間放貸機構的牌子不“硬”,便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陰招,惡意套取貸款,要么拖欠,要么拒不歸還。
民間放貸機構和借貨者的不良行為,都會引發諸多的矛盾和糾紛。于是,律師成了“香餑餑”,有打不完的官司,有收不盡的代理費,自然是不亦樂乎哉。苦就苦了我們的法官,既有接不完的官司,又有斷不完的案,整天忙得焦頭爛額。
當然,這只是筆者的一己之見,但愿是杞人憂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