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玉和律師認為,火車票代售點每張票加收5元服務費關系到每年數億乘客的切身利益,屬于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公益性服務價格,在其制定過程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召開聽證會,由鐵道部闡述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評估旅客消費承受能力,聽取各界民眾對價格制定的意見,這樣制定出來的價格才能被消費者接受。但令人遺憾的是,這項收費依據并未經過聽證。
鐵路企業設立代售點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旅客購票,是企業服務行為的延伸,因此,不應在票款之外再收取其他費用。楊玉和律師認為,加收服務費的做法,增加了旅客的購票支出,屬于“沒有正當理由地在交易時附加了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從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此外,鐵路客票代售點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代售點要獲得利益,只能向鐵路運輸企業收取。但是,鐵路部門卻通過向旅客收取“購票服務費”的方式,將其應當向代售點支付的報酬轉嫁到旅客身上,是明顯的霸王條款,理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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