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改革開放30年,是我國律師制度重建并快速發展的30年。1978年憲法恢復刑事辯護制度,標志著律師制度的重建。30年間,中國律師制度伴隨著民主法治的進程成長并成熟。律師從過去被誤解為“替壞人說話”的人,轉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律師業務從過去單一的刑事辯護過渡到民事經濟領域,擴展到非訴業務,直至參政議政等領域。
今天,我們選取全國13萬余名律師中的一員----云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胡樂,以他執業30年的經歷,見證我國司法制度的變遷和發展。
上世紀80年代初,我就開始從事律師工作。改革開放伊始,刑事審判、檢察、公安和律師等方面的工作雖只有一部不太成熟的《刑事訴訟法》可依,但它卻是我國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刑事程序法。有了它,我們有了刑事訴訟的程序規則。值得一提的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享有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中國律師才應運而生。
那時候,人們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幼稚:檢察院剛掛牌時,居然有農村老婆婆領著懷孕的兒媳,到檢察院檢查身體;律師則被當成“為壞人說話的人”……
1997年1月1日,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其中,增加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內容,基本確立了“疑罪從無”和重視程序的刑事審判原則。這次修訂堪稱我國社會主義刑事訴訟制度建設中的一個里程碑。
1997年,我辦理了轟動全國的昆明警察杜培武被控故意殺人案。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廳、昆明市公安局應用了尖端的刑偵技術和設施,付出了極大代價“破獲”此案,公安、檢察、法院均認為杜培武故意殺死二人,且影響特別重大,手段特別殘忍,一審判處其死刑。盡管一審中,我盡了最大努力,指出證據的嚴重缺陷以及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嚴重刑訊逼供行為,為杜培武進行了無罪辯護。但一審法院卻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二審法院則認為辯護人有一定理由,但不足以推翻一審判決,二審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事過兩年,昆明警方在破獲楊天勇系列搶劫殺人案后,發現杜培武不是真正的兇手。法律還了杜培武一個公道,杜培武得到了巨額的國家賠償。
杜培武案件后,200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嚴禁將刑訊逼供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此后,我注意到以往監(所)、審訊場所“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口號,通通被改為“依法辦事,嚴禁刑訊逼供”的警示語。這意味著,千百年來屈打成招的刑事陋習將被逐漸根除。
30年間,我的辯護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從開始為刑事被告求情式的辯護,到理直氣壯地提出如“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辯護理由;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這其中,我感受到了司法機關的變化:公安機關逐步杜絕了刑訊逼供的陋習,有的公安人員因刑訊逼供受到了法律追究;檢察官在公訴時刪除了貶低當事人的不文明語言,如竄入、狗急跳墻、狗改不了吃屎等;法官居中裁決,把被告當作嫌疑者,而不是先入為主稱被告為犯人……
時光荏苒,一晃30年。30年的點滴變化無疑都在告訴人們:我國的司法制度正在公開、公正的軌道上邁進,公民的合法權利越來越受到重視,正義與公平逐漸成為社會的共同追求。這也正是我們所期待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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