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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舉證質證訴辯態勢千變萬化,有時對方異軍突起,有時己方臨陣出錯,善于應變,不僅可轉危為安,或能收到意外效果。應變的方法多種多樣,雖是緊急情況下的急中生智,但主要目的還是為了以變應變,以變制變,以變求辯。
一、庭審發問生“變”分類
其一是由于律師自己的過失而造成舉證質證局面變化。在臨庭發問中,在潛意識或是情感的作用下,自覺或不自覺地說出一些失去分寸、影響庭審發問效果的話語。話一經出口,難以收回。有時可能馬上就能意識到自己失言,有時不能馬上意識到,需要別人的提醒才能反應過來。
其二是對方憑借新證據提出詰難。刑事訴訟中,證據突襲現象難以避免,對方會利用辯護人不了解的或是不掌握的情況進行發問,也可能利用律師在辦案中的漏洞和錯誤進行發問。對這類情況,律師需要用合適的應變對策以變應變。
二、倉促上庭的對策
成功的刑事辯護,需要做好充分準備,以求在庭上出色地表現。有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突發狀況,打亂原本的準備工作,出現倉促上庭準備不足情況。
(一)律師在倉促上庭時,難免會情緒緊張,擔心自己在法庭上的表現不能正常發揮。克服緊張情緒,保持鎮定對律師開庭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律師倉促上庭的情形之下。
(二)在倉促上庭的情況下,律師除了要保持鎮定的情緒之外,還應該對自己有信心。雖然出現倉促上庭情況,但原來的準備還是有作用的。律師應對自己有信心,相信憑自己的能力,只要保持鎮定,是能正常發揮的。
(三)律師在倉促上庭時要保持鎮定的最佳途徑就是熟悉案情,掌握法律,了解對方各種情況,知己知彼,心中有數。
三、怯場的對策
怯場心理的表現主要有:呼吸加快、心跳頻率加快、手腳不知所措、面部肌肉緊張、目光呆滯、身體大量出汗、記憶清晰度減低等。庭審發問中消除緊張情緒的方法:
(一)準備充分。庭前準備充分,心里就踏實,就不會產生怯場心理。如果事先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難免會有提心吊膽的感覺,加劇怯場情緒。
(二)暗示調節。在庭審中不妨內心設法改變一下對對方及聽眾的看法,將周圍的人設想為沒有能力評判自己的客體,諸如小孩、桌子、花草等,創造出一種假性旁若無人的現場環境。
(三)呼吸調節。采用緩慢呼氣與吸氣,達到放松情緒的目的。
(四)心境調節。事前聽聽輕音樂,讀讀小畫冊,講講幽默故事,沖淡怯場情緒。
(五)積累經驗。造成怯場情緒的因素多數由于缺乏臨場經驗,律師應多參加論辯實踐,積累豐富的經驗。
四、對情緒激動者的對策
對情緒激動的被發問者,消極的方法是等待,待對方情緒冷靜之后,再繼續庭審發問,其次可以采取一些積極的方法,緩解對方的激動情緒:
(一)在對方無理由發怒和公開頂撞時,發問律師應克制自己的情緒,表現出寬容和忍耐,任何時候都要尊重他們的人格,不計較其蠻橫和陳述中粗俗的語言。
(二)將發問的主題轉移到其他方面,以轉移其注意力。律師可以問一些與案件有關但又投其所好的問題。在其回答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情緒會慢慢緩和下來。此后,律師可以避開剛才敏感性的話題繼續對證人進行實質性的發問。
(三)在確實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引起對方情緒激動時,律師不妨當庭向其道歉,往往會緩和對方的情緒,讓對方覺得你很尊重他,對方一般也就不會計較你之前的行為。有時候你的道歉還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對方會尊重你的人格,配合你的發問。
五、發問“卡殼”時的應變對策
辯護人庭審發問對象往往是錯綜復雜而多變的人或事,在庭審過程中,會出于某種障礙,致使律師發問不能按照既定計劃進行或者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發問卡殼。律師應做到沉著冷靜,不能被卡殼影響自己的情緒和進程,要冷靜地沿著變化了的情況思考對策:
(一)置之不理。遇到被問對象故意不配合、不如實回答提問,只講自己“記不清了”、“不知道”時,可以采取“冷處理”的辦法,按照既定思路繼續發問,發問結束后舉證揭穿發問對象說謊或者回答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從而否定或降低其陳述的證據效力。
(二)委婉助答。被發問對象由于緊張、沒有聽清楚或者未能明白律師意圖等原因,也可能卡殼,一下子回答不出來。律師應設法促使轉機,可以采取的具體措施有:1、重復發問,突出重點,幫助發問對象深入理解;2、分解提問,將不容易回答或者難以用一句話回答的問題分解成若干個簡單的問題,誘導其回答;3、轉換角度,另辟蹊徑。如果發問對象對提問很陌生或難以理解,不知如何回答,經律師啟發仍滿臉疑惑,律師應立即變換提問角度,以幫助其回答。
(三)說服教育。證人由于受到威脅、引誘或者出于害怕打擊報復的心理,可能推翻先前的證詞或者不愿意講真話,這時律師要揣摩其心理,做其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向證人宣傳有關法律,促使證人輕裝上陣,如實回答提問。
(四)是非問答。律師在發問的時候,詢問對象由于自身表達能力不好或者有其他目的,有時在一些細枝末節問題上糾纏不清,遇到此種情況,律師除了注意自己的提問要通俗易懂、簡潔明了之外,還可以組織一系列可以用“是”或“否”回答的問題,告訴詢問對象不需要作解釋,只需回答“是”或“不是”。
六、拒答時的應變對策
對于律師的發問,有時證人或者當事人會拒絕回答,這種拒絕回答主要發生在對方當事人或者對方提供的證人身上,而己方當事人或者己方提供的證人拒絕本方律師提問的情況比較少見。
(一)避免不當發問。首先要以被發問對象認為不對其構成威脅的問題開始提問;其次不要使用歧視性或者侮辱性的語言以及可能引起被問對象反感或者敵意的語言,再次要讓對方感覺你是善意的調查案件真相,爭取對方的配合。
(二)迂回發問。如果律師認為對于某一問題,被問對象可能拒絕回答或者予以否認,那么最好不要直接發問。因為一旦被拒答,被問對象以后很難對自己前面的回答加以否定。律師應該試著從其他有關方面提問,在詢問對象回答了相關問題后再切入正題,使其不得不回答。
(三)證據壓迫。證據在詢問中是非常重要的武器,證據的使用常常能給詢問對象施加不可抗拒的壓力,使其如實回答。但是,證據壓迫決不是簡單地出示證據,要把握好時機,巧妙地出示,才能取得證據壓迫的最佳效果,迫使被問對象回答其原本不愿意回答的問題。
(四)誘導性詢問。在英美法系國家,律師進行反詢問時允許使用誘導性提問,我國可以借鑒在質證發問時進行誘導性提問。進行誘導性詢問的權利通常被理解為有權要求證人作出積極的回答。
(五)暗示答案。如果對某些問題,律師有較充分的證據和理由說明,僅需要詢問對象予以明確回答加以確認,而詢問對象卻拒絕回答時,律師可以在提問中暗示答案。即使對方不回答,所有在場的人也能明白、確信某一問題。
(六)適當誤導。當證人非常狡猾、很不誠實時,常常采用此辦法。在此情形下,律師不但要隱藏詢問目標,而且事實上還要利用證人的不合作態度。意識到證人可能傾向于對提問持敵視立場后,律師可以首先故意制造“被誤導”的假象,然后對此加以利用。
(七)對抗性提問。對抗性提問即提問中包含敵意性信息,將使律師與詢問對象針鋒相對,律師可能從這些問題中獲得有利的答案,但是毫無疑問,也會因此喪失與發問對象再次合作的可能性。對抗性問題涉及對詢問對象聲譽、誠實性、品格或者背景進行攻擊,使其不得不回答。比如,問:“難道你從沒蹲過監獄嗎?”“在這個問題上你說了謊,對不對?”等。
七、答問與既定目標不一致時應變對策
在庭審中,律師對證人、當事人、鑒定人、勘驗人等的發問都有明確的目的和欲解決的中心問題,然而訴訟是一種充滿變數與風險的專門活動,即使律師庭前已做了周密的準備,也可能出現問答達不到律師所期望的結果的情況,甚至與律師的預期完全相悖。為了避免答問與既定目標不一致的情況,律師在庭審中要注意發問的技巧,當出現這種情況時,要靈活把握調整策略,避免陷于被動。
(一)預防對策。對每次發問要達到的目的要心中有數。對被發問對象可能作出的回答有所預測,并準備相應的對策。對于沒有明確目的,沒有相應把握及對策的問題,應考慮不要發問。
(二)調整既定目標,以變應變。在律師發問中,有時證人突然推翻先前的證詞,或者被害人改變陳述,或者對方提出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等種種情況,都會造成律師發問目的落空。律師應區別情況,作出反應:
1、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可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或者發現新事實等理由,申請法庭延期審理;
2、如果發生在法庭辯論階段,可結合其他證據和案情,論證其回答的虛假性或者矛盾性,消除其對己方既定目標的不利影響;
3、如果經過繼續發問或者調查,確定證人、被害人等的當庭陳述確鑿屬實,律師應調整辯護或者代理思路,迅速應變,從其他角度闡述辯護或者代理的理由與觀點,爭取主動,而不應過多糾纏。
(三)被告人翻供,而證據確實充分的對策。律師決不能跟隨被告人供認或者辯解的改變而改變律師對案件的立場和觀點。如果辯護律師確信被告人的翻供沒有根據,可以申請法庭臨時休庭,與被告人個別談話;如果辯護律師確信被告人的翻供有一定道理,律師可以依照庭審調查情況,結合其他證據,論證被告人翻供的真實性、客觀性,為被告人作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
(四)使用證人先前不一致陳述對證人進行彈劾。這是英美法系在反詢問中的做法。如果證人改變了證言,與其先前陳述不一致,致使律師問答的預期目的沒有實現,可通過先前不一致陳述破壞證人的可信性。使用先前不一致陳述對證人進行彈劾,必須遵循三個步驟:證言再認、驗明前述和針鋒相對。
八、法庭未按法定程序組織庭審時應變對策
(一)當庭向法庭提出,要求予以糾正。這是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如果法庭違反法定程序,比如未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不是由審判長而是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等。律師發現法庭的錯誤后,立即提出,也便于法庭當庭糾正,不會引起更加嚴重的后果。
(二)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但是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僅限于事后監督,即只能在庭審后提出,所發揮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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