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到2015年,消防工作要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覆蓋城鄉的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逐步完善,全社會抗御火災能力明顯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意見強調,要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