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代收賠償金后不讓當事人知道,并扣留四分之三的賠償金,由此引發委托代理合同糾紛一案。近日,經宜賓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李某退還原告楊某賠償款9500元。被告宜賓縣某法律事務所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由被告李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宜賓縣某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李某得知,云南省水富縣樓壩村村民楊某2001年1月1日幫人建房摔傷,經醫治后癱瘓臥床,該所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在沒有向法院起訴,也未對楊某申請傷殘鑒定的情況下,經李從中勸解,陳某賠償楊24000元,由李于2003年11月21日出據“今收到陳某交來補助金24000元,此條為代收”的收條,李收到錢后于2003年11月21日轉交楊6000元,余款18000元未告訴楊而扣留,楊某收到李某轉交陳的賠償金6000元后,隨即,向云南省水富縣人民法院起訴陳某,經該院一審判決由陳某賠償楊某醫療、傷殘賠償等費153612.80元。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經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陳某賠償楊某各種經濟損失86154.62元,其中包括李所代收的24000元。
因楊某不知道李某已收到陳某給付的傷殘賠償金24000元,經法院開庭審理后才知道還有18000元在李某處,并多次找到李退還18000元,李以18000元是其該收的代理費為由拒絕給付。在楊某再三要求下,2005年6月6日李某又退還了楊某6000元,余款12000元仍拒絕給付。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某訴至宜賓縣人民法院,將宜賓縣某法律事務所和法律工作者李某推向被告席。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