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共有十一條,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對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機構予以統一規范。根據立案規定及最高法院通知要求,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統一負責審查立案。這一規定將使賠償請求人從便民利民、及時快捷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服務中受益,有利于其更好地行使賠償請求權。二是對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訖憑證予以統一要求。國家賠償法規定對于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立案規定對此加以延伸,規定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均應向賠償請求人出具收訖憑證,以便其請求權獲得充分的程序救濟。三是明確了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標準。立案規定結合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原視為確認的有關立案條件及標準,分別以列舉的形式對不同情形下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條件加以規定,使得立案標準更為簡明扼要,易于操作。這一舉措將使得賠償請求人的求償渠道更為暢通,立案審查更為快捷,使法律保障人權的精神實質得以有效落實。四是對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給予救濟。為避免賠償義務機關以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申請的形式規避賠償義務,以及限制部分賠償義務機關既不受理,也不給予其他救濟的情形發生,立案規定一方面限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并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另一方面對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這些規定對于加大保護賠償請求人依法行使請求權的力度,將起到一定作用。
據介紹,最高法院發布這一司法解釋,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將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加大人權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實處。這一司法解釋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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