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日期:2006-10-13
作者:每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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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巖表示,有的留學中介可能會利用自身的優勢,在簽合同時比較含糊,所以當事人在簽合同時一定把條款細化明確。比如目的明確、時間明確、在國外的指向明確(如什么級別的學校、哪個國家的學校、入學的標準等)以及到國外受到的服務標準、在國外消費的標準都要在合同中進行細化。
如果在簽合同時條款比較籠統,實際得到的服務標準與留學中介宣傳的標準相差很
多,那么也可以按照宣傳單上的內容要求留學中介承擔責任。如果得到的只是口頭的承諾,沒有相應的宣傳文件,那么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事情的真實情況。
如果出國以后發現留學中介沒有相應的資質,也分兩種情況:沒有實現合同的預期目的,那么合同就是無效的;即使實現了合同的目的,留學人員也有權要求返回相應的服務費,但是是否能得到支持,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畢竟該留學機構也付出了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