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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分地區降低應急響應等級的法律依據

    日期:2020-02-29     作者:彭小玲(社會矛盾化解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

2020121日,國務院批準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中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預防、控制措施,123日武漢封城,同日浙江、廣東率先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隨后全國三十一個省陸續拉響一級響應。自21日起算,全國抗疫已有一月之久,湖北地區防控形勢出現新變化,而其他地區抗疫情況已經趨于穩定,防控形勢持續利好。

一、全國疫情防控新形勢

現階段基本達成共識,全國新冠肺炎阻擊戰核心任務在湖北,湖北戰役什么時候結束決定著疫情何時才能在全國最終結束,如要判斷新冠肺炎的傳染率、治愈率以及可防可控性,則湖北以外地區的數據或將更客觀,而判斷疫情防控及發展趨勢,將“現有確診人數”(或稱“在院確診人數”)而非“累計確診人數”作為指標,則更直觀。因為“累計確診人數”,即便在已然沒有一例新增的情況下,其曲線走勢最多為持平,而“在院確診人數”(即在院確診人數=累計確診人數-累計治愈人數-累計死亡人數)能直觀地反映出當前各種信息。

總言之,根據國家衛健委和哥地方最新數據,截止至219日,全國疫情防控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勢。

首先,湖北作為全國疫情防控的核心地區,舉全國人力物力全力抗擊,其傳染人數之巨,擴散范圍之廣,任務之艱可想而知。但至219日,湖北終于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變化,根據以下曲線圖,湖北現有確診人數(或稱“在院確診人數”)開始出現下行態勢,疫情拐點或將出現(見圖一)。這是至今,湖北傳來的最令人振奮的消息。

圖一:

其次,廣東、河南、浙江、湖南四省是除湖北外疫情最為嚴重的四省,可將之歸入疫情防控第二梯隊(累計確診人數在1000-9999人),北京作為首都、上海作為直轄市,對全國政治經濟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數據顯示,上海、湖南、廣東、浙江、河南、北京六大省市在院確診人數自212以來,已連續七日走低。至219日,上海、湖南、浙江的累計治愈人數曲線和在院確診人數曲線已發生交叉(見圖組二)。可以期待,上海、湖南、浙江三省市醫療機構的收治、救治能力將完全能覆蓋并應對接下來可能產生的新增確診人數。截至同日,上海、湖南、浙江三省市顯示出高達50%以上的治愈率(見圖組三),更是增強了對上述樂觀期待的信心。

圖組二:


圖組三:

而其他三大省市累計治愈人數曲線和在院確診人數曲線也呈現出不斷靠攏的姿態,并體現出交叉的趨勢(見圖四)。

圖組四:

最后,不僅六大省市的疫情均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國除湖北外其他地區,自213日以來,現有確診人數持續下降,累計治愈人數持續上升,現有確診人數曲線與累計治愈人數曲線呈即將交叉之勢(見圖五)。

因而可以說,219日湖北疫情出現拐點后,我們有理由認為全國抗疫總形勢將進入穩定有序期。

圖五:

二、及時分區降級的法律規定

如上所述,全國抗疫形勢日趨穩定有序,但時至今日,全國所有省市,甚至包括在院確診人數為零的西藏省,卻沒有發布過任何關于“疫情拐點”以及降低響應等級、調整防控措施的信息,那么,究竟疫情動態調控是否于法有據呢?誰有權決定調控,具體程序該如何呢?

地方各省市啟動一級響應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其1.3條:“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級)、重大(級)、較大(級)和一般(級)四級。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以及第4.1條:“應急反應原則。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

既然有一級響應的啟動,那么對應的終止以及解除控制措施的規定又如何呢?

盡管我國應急管理領域的立法現狀紛繁復雜,立法原則中存在對立,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最鮮明的就是《傳染病防治法》以及相應一脈的《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是原有的“分類管理”、“線性管理”,“條”重于“塊”的色彩,而《突發事件應對法》則強調的是“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也就是屬地政府綜合應對協調的原則。但是在現階段,中央已經有了明確指示的前提下,不論從哪脈法律規定來看,分區降級,精準防控,都是有法可依的。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第4.1條規定:“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傳染防治法》的第四條、第三十八條基本上確立了甲類傳染病(包括乙類傳染病、甲類控制)的對外信息發布、控制措施的解除等都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方可實施的原則,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第七條、第八條則確立了一旦發生突發事件上報后,由上級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的原則。即第五十八條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此時應屬于中央政府或其成立的疫情防控指揮機構。

218日,國務院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關于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分區分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明確指出:“要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依法防控,落實“四早”、“四集中”,做好分區分級差異化防控,有序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動態調整轄區內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縣(市、區、旗)名單。各地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動態開展分析研判,在病例數保持穩定下降、疫情擴散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后,及時分地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由此,中央已經通過上述《意見》明確下達了分區降級、精準防控、盡快恢復生產生活的指令,從而提供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所需要的最高命令權限的依據,地方各級政府自此應該盡快根據該指示,積極提出劃分重點管控區域、調整防控措施的工作方案和建議,并上報實施。

不僅如此,《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如未能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還將承擔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遭受行政處分的法律責任。

三、及時分區降級的法理分析

在疫情爆發的初期,尤其是在疫情嚴重的地區,政府將工作重心和大部分資源投入到與疫情正面作戰的方面,花大力氣展開救治救援、隔離封鎖,將維護人民的生命健康權放在第一位置,是正確恰當的。因為生命健康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沒有了這一基礎性權利,其他權利保障就無從談起。

但同時需要注意到的是,隨著戰疫時間的不斷延長,疫情防控不斷取得成效的同時,爆發的各類社會矛盾也不斷增多。行政部門粗暴執法的問題,公民組織對封鎖防控持續配合的問題、企業經營生存的問題、勞動者就業及獲得收入的問題、各類民商事合同如何繼續履行的問題、市價和市場管控的問題、加強涉疫刑事犯罪打擊和懲治的問題。上述矛盾涉及行政、勞動、民事、刑事等方方面面,在疫情未完全結束時,尚未完全顯露,但都亟待解決。

任何一次突發事件都會帶來諸多矛盾,更何況新冠肺炎這樣一次涉及全國的特別重大事件?但究其本質,各類矛盾爆發的根本在于,在疫情爆發后,我們整個社會共同體是同呼吸、共命運的。我們中國社會的每一份子都為疫情的爆發和防控承擔了一份責任。各種矛盾的爆發,從宏觀視角看,是因為在抗疫初期為了阻擊疫情,政府和社會將絕大部分的精力、資源、保障措施放到了對生命權和健康權的維護上,而暫時壓抑和忽視了社會其他權利的訴求和發展。

這一暫時的壓抑是正當的,但并非應當是常態的。政府不能以保障生存健康權為由而作為忽視其他權利的正當理由。其他各項權利訴求,包括勞動權、獲得收入權、經濟發展權,同樣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不可能也不應當被長久壓抑。生存與發展互為表里,對發展權的壓抑長期看就是對生存權的損害,二者并不截然對立。為生存權而做的各項艱苦卓絕的捍衛都不僅僅是為了生存而生存,而始終是為了發展而生存。我們要清醒的意識到,前一階段將生命健康權放在壓倒性位置,其本質上是抗疫斗爭中的一種戰略部署,而并非是最終目的和社會形態。

因此,及時分地區降低響應等級,積極主動轉變工作重心和工作手段,既是中央對疫情應對的最新要求,也是不同類型權利保障的內在訴求。面對上述已浮現或正在醞釀的種種社會矛盾,只有努力恢復生產生活,盡力回應各種權利訴求,讓社會秩序早日回歸常態,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四、結語

在區分不同地區,降低響應等級,轉變防控工作方式的過程中,其核心要點應當是:如何建立積極有效、張弛有度的公共衛生防控體系,降低單方面要求群眾配合、限制其各類自由和權利訴求的消極行政模式,從而釋放出社會活力,為經濟發展提供空間。

疫情不是某一個地區的疫情,因而在大規模封鎖管控面前,應當輕重得當,區別應對;疫情不是一時一刻的疫情,因而在長達數月的抗疫期間,應當嚴密根據防控形勢,及時動態調整防控中心和手段;疫情防控要保障的不僅僅是某一類的權利,因而政府應當在客觀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努力回應在不同階段提出的不同權利訴求;疫情更不僅僅只是人民群眾的疫情,而政府可以期待用“將病毒憋死在屋里”方式靜待病毒出現然后消失。

面對波及全國的大面積的對非疫區、非危險源的封鎖、全國性的對各行業經營活動的限制和禁止,先不談其合法性問題,也早已逾越了行政法治中“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果長時間下去,就是行政部門的消極行政。經過這次災難的洗禮,優質政府應當要努力建立起能快速發現危險源、并及時控制、隔離、收治、救援的公共衛生防控機制,從而在有效控制疫情的同時,維持社會穩定,不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這才是公共衛生防控體系的價值和意義。

可以想見,接下來的階段,對政府的考察標準應該在于:如何能通過建立有效的防控機制,形成有效的常態防控,從而在有效控制疫情發展的同時,盡快促進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考驗一個決策者真正的智慧和擔當精神的時刻來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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