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進一步推動上海律師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提升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任職效能,科學反映會長、副會長參與協會各項工作的履職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履職情況)
本規則所稱履職情況,是指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在所任職崗位的工作情況,包括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履職時間、參加會議和活動次數。
第三條?(重點工作計劃及分工)
每年年初通過會長會議制定重點工作計劃并指定分管會長具體負責。工作計劃可以由會長會議調整。
第四條?(履職時間、參加會議和活動次數)
統計會長、副會長履職時間、參加會議和活動次數,履職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1.出席會長會議;
2.參加律師協會其他會議;
3.參與律師協會各項活動;
4.代表律師協會對外交流;
5.參與其他與律師協會工作有關的活動。
原則上,會長每周履職時間不少于24小時,副會長每周履職時間不少于12小時。
第五條?(任前承諾)
會長、副會長任職之前,應以書面形式承諾任職后遵照執行本規則要求,自覺接受本規則的監督。
第六條?(信息系統)
秘書處會同有關技術部門,建立履職情況信息登記系統,以信息化手段對會長、副會長履職情況進行科學、客觀、完整的記錄。
第七條?(情況報告)
每年年底向市律師行業黨委報告履職情況。
第八條?(規則生效)
本規則經十一屆律協理事會第十九次理事會通過后生效。
第九條?(規則實施)
本規則自律協第十二屆理事會成立之時起實施。
第十條?(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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