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征收補償決定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在與被征收人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時作出的單方行政行為,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的核心財產權益。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往往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復議機關或法院審查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時,重點往往在于審查補償決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評估程序的合法性、補償決定內容的合法性,甚至會對補償決定的前置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一并審查。
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武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武漢市某區人民政府。
武某某申請再審的理由:
(一)法律適用錯誤:一、二審判決未對涉案《征收決定》及附帶的《補償方案》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上述文件未經復議或訴訟,依法應在本案中一并審查。
(二)程序違法:某區政府時隔3 年(2022 年)才作出 631 號《補償決定》,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同時,產權調換房屋位置偏遠,違反“就近安置”原則。
(三)評估程序違法:評估機構的選定及評估程序不合法,損害其合法權益。
某區政府辯稱:其補償決定符合法定程序,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未被確認違法,評估機構選定經公證程序,評估時點合理,未侵害武某某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某區政府作出的631號《補償決定》是否合法。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涉案《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對631號《補償決定》的作出有無影響;二是631號《補償決定》的作出時間是否違法;三是評估機構的選定和評估程序是否違法。
(一) 關于涉案《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對631號《補償決定》的作出有無影響的問題。
本案中,經原審法院查實,目前無證據證明涉案《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被確認違法或被撤銷,故某區政府作出631號《補償決定》于法有據。對于再審申請人武某某提出某區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位置偏遠即違反就近安置原則的問題,其實質是對《補償方案》提出異議,但《補償方案》作為涉案《征收決定》的附件,系與涉案《征收決定》一并接受審查。鑒于上述《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并未被認定存在違法情形,故某區政府按照《補償方案》提供相關產權調換房源供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選擇,符合相關規定。
(二) 關于631號《補償決定》的作出時間是否違法的問題。
因沒有證據顯示近三年來涉案房屋征收地段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某區政府以涉案《征收決定》公告日即2019年8月23日為評估時點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并未對武某某的實體合法權益造成不當侵害。
(三) 關于評估機構的選定和評估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
本案中,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經公證機構公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投票確定武漢某房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評估公司”)為涉案項目的評估機構。評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發布涉案項目被征收房屋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涉案房屋分戶評估報告作出后,征收工作人員以留置、郵寄方式向武某某進行了送達。武某某如對評估報告中確定的房屋價值持有異議,可依法申請復核評估或者申請鑒定,但本案無證據顯示其在規定期限內行使了上述權利。某區政府根據評估價格,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計算項目和標準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符合相關規定。武某某關于評估機構的選定和評估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武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駁回武某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評析
本案中,武某某與某區政府之間的房屋征收補償一案,法院首先審核并確認的就是涉案《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司法實務中,征收補償決定作出的具體流程有哪些,征收部門需要把握的重點有哪些?
(一)報請程序
根據《征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征收部門在無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及時報請有決定權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對于并未影響征收進程的被征收人戶,應當按照補償方案全額給予補償,保護被征收戶的利益最大化,體現政府的柔性管理功能。
基于實務操作情況,征收部門報請時,應當向有決定權的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1)要求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報告;(2)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及租賃關系的調查材料、房屋評估報告以及房屋評估鑒定結果;(3)對被征收人的具體補償方案;(4)用于補償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5)屬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需要提交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有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6)屬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記錄、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據保全法律文書及相關情況說明;(7)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二)審核程序
市、縣級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的材料后,應當提交政府法制部門代表政府進行審核。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核:(1)聽取被征收人的陳述,核實相關證據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補償的事實,并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由政府法制部門的案件承辦人員組織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調查的工作人員雙方進行各自陳述,辯論,并制作筆錄;(2)組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審核終止;(3)被征收人經通知不出席審核調解會,或者經審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于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之日起30日作出補償決定,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30日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公告。
在審核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審核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1)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的;(2)補償決定需要以法院判決或者相關裁決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并未結案的;(3)被征收人死亡或者終止,需要變更被征收人的;(4)被征收人書面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5)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審核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被征收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難條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征詢被征收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意見。征詢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征詢,也可在審理調解會時當場征詢。被申請人在書面征詢發出之日起5日內不提出書面審核申請,或者在當場征詢時,不提出書面審核申請的,視作放棄居住困難保障補助。
(三)審批程序
政府法制部門經過復核后,作出擬處理意見,報請所屬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審批;涉及重大財產利益的,應當提交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以確保征收補償決定內容具備合法、合理的條件補償決定內容合法、合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種情形:(1)補償標準不低于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值;(2)由被征收人自由選擇補償方式;(3)對被征收房屋及相關附屬物的補償對象全面、客觀,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已經認定為合法價值的未經登記房屋的補償,其中包括院落內的空閑土地的補償,相關附屬物的補償(如院落內的樹、木、水井)等,還應當包括搬遷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等。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如有)與被征收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信息;(2)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3)人民政府認定的基本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4)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的被征收戶具體補償方案;(5)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6)人民政府名稱、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日期并加蓋人民政府專用公章。
(四)送達與公告程序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應當送達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但《征收條例》以及各地方征收實施細則均未對送達程序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可參考《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如下六種方式送達:(1)直接送達當事人;(2)留置送達;(3)委托送達;(4)郵寄送達;(5)轉交送達;(6)公告送達。
(五)公告程序
為了體現征收補償的公平,公正,規定《征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p>
法律不會偏袒誰,但專業能讓正義不跑偏。
【免責聲明】文中所述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律師協會以及任何官方或組織的立場,本網對文中陳述、觀點不作價值判斷,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本文觀點僅供讀者參考,不作為訴訟證據或依據,不構成法律建議或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