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戰之下,有些特定的貿易方式應當引起企業的足夠重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充分用足這些稅收優惠措施。今天和大家分享無代價抵償的正確打開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240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在實操當中,應當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應當對貨物是否復運進境或出境提前做出預判,以進行準確的申報。
海關對于無代價抵償貨物的申報有著特定的要求。我們首先分享一下海關總署主頁上各直屬海關業務問答的內容。
青島海關解答
問:我公司進口的一批貨物,因質量問題需要退換,期限未超過半年。咨詢一下,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報關單 監管方式,征免性質及證免如何填制,同上,出口報關單如何填制。 在申報過程中, 是否先出后進?
答:報關單填制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監管方式按照實際貿易方式申報。與無代價抵償相關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申報監管方式“其他” 無代價抵償貨物 ,按照留言描述內容,先報出口,再申報進口。
廣州海關解答
問:尊敬的海關領導:我司今年進口一批添加劑,使用后發現質量有問題,現與出口方達成協議換一批同樣的貨,無須收匯,請問如何辦理,謝謝答復
答:你好!根據海關對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的相關規定,你司可以在原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口之日起3年,持原進口報關單證,以“其他”(9900)貿易方式申報退運,以“無代價抵償”(3100)貿易方式申報進口。
《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關于退運進口貨物能否適用無代價抵償政策問題的批復(稅管函[2012]38號)》對這一問題也做出了明確。該批復內容如下。
銀川海關:
《銀川海關關于寧夏海菲哈特電子設備有限公司有關貨物是否適用無代價抵償方式退運進口貨物相關規定請示的函》(銀關函〔2011〕14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意見函復如下:
根據你關來文,寧夏海菲哈特電子設備有限公司在原出口貨物未退運進境前按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了替換產品,并且未向海關說明替換產品的性質為無代價抵償貨物,也未向海關出具相關單據。因此同意你關關于“出口賠償給外方的替換產品只能認定為一般貿易正常出口產品,無法認定為無代價抵償方式出口商品”的意見。
同時,對于該公司進口的185只X射線電子管,如經你關核實確屬因品質或規格原因的退運貨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稅收;超出1年退運進境的,視為一般貿易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稅收。
此函。
合規建議:企業在發生貨物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一定要明確,除了貨物退運,是否還有補發貨物的商業安排。如果有,則在貨物退運之前就應當按照無代價抵償進行申報。如果是按照退運進行申報后,又提出無代價抵償申請的,則因為不符合申報要求而不會被海關接受。
二、對物流做好安排,盡可能降低企業的財務成本
無代價抵償是要求原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首先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然后替代貨物再進口或者出口。從制度安排上來講,實質上是要求一筆稅款對應一票貨物,防止出現只交了一筆稅款,而實際卻有兩票貨物進出口。企業如果因為生產工藝的需要,一定要在原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進境的情況下進口或者出口替代貨物的,則應當辦理繳納保證金的手續,以確保國家稅款安全。
以下分享一則汕頭海關的解答。
問: 海關領導,我司2008年8月份以減免稅的方式進口一臺機床,到目前該機床仍存在質量問題,現供應商答應換一臺全新的設備給我司。并在新機床到廠后再退原來的機床回去。請問該如何辦理這個業務呢?
答:你好,你的咨詢我關已收到,現答復如下:按照所述情況,你公司更換同一類型的設備,應用無代價抵償貨物方式申報進口。應提交的單證包括:原進口貨物報關單、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海關認為需要時,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你公司在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情況下,要求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應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保證金,貨物方可予以先行放行。屆時,你公司憑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報關單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根據《進出口貨物減免稅辦法》規定,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的貨物,不予恢復減免稅額度。
合規建議:在適用無代價抵償這一貿易方式時,如果沒有生產工藝上或者供貨檔期方面的特別需求,應當先安排原進口或出口貨物的退運出境或進境,再安排補發貨物。這樣操作,就可以避免提供海關擔保的財務壓力。
三、業務部門應該合理設定索賠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240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無代價抵償受到兩個期限限制,一個是法定的,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一個是約定的,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并且,兩個期限應當同時滿足,也就是兩個期限中以先到期的期限為準。
合規建議:進出口企業在簽訂進出口合同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合同中所約定的索賠期一定要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以做到有備無患。萬一需要適用無代價抵償時,不要因為約定的索賠期過短而無法適用;二是索賠期的約定必須明確約定在進出口合同中,而不是出現在糾紛發生后為了解決退換貨而簽訂的索賠協議中。因此,企業應該開展全員、全崗位的稅務關務培訓,幫助員工理解每一項看似不相關的操作指引的實際意義。
四、無代價抵償的替換貨物有何限制?
無代價抵償貨物并不需要與原進出口貨物完全一致,只要稅則號列不變,企業都可以適用這種貿易方式,只是在稅款上存在多退少補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240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者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的,應當向海關說明原因。
海關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其稅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算應征稅款。應征稅款高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的差額部分。應征稅款低于原進出口貨物已征稅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海關應當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未補償貨款的,稅款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貨物,其稅則號列與原貨物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海關應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合規建議:企業在適用無代價抵償時,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靈活掌握。比如,原進口的貨物僅與4G相匹配,在中國已經發放5G牌照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考慮替換貨物升級為可以與4G和5G同時兼容。因為產品的稅則號列沒有發生改變,企業僅需要就升級部分補繳稅款就可以了。這樣對企業來說也算是變壞事為好事,在退換貨物的同時做到了產品的升級。
五、原進出口的貨物是否一定要退運?
無代價抵償的特別之處在于,這種貿易方式是一個“一進一出”的過程,海關實際要同時監管兩個進出境行為:原進出口貨物的退運與替換貨物的進境或出境。替代貨物要享受無代價抵償的免稅待遇,原進出口貨物必須退運,否則海關將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征稅,也就是針對原進出口貨物征兩次稅。只是兩次征稅適用的匯率、匯率不同,第一次征稅依據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所載進出口日期確定匯率稅率,第二次征稅依據海關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確定。
具體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第240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征稅。
合規建議:企業一定要保留必要的證據,以證明原進出口貨物已經退運,這一點對于報關單上列明的貨物而言通常并不困難,但對于整件貨物上部分零部件來說,要證明起來可能就存在較大的難度,企業需要在零部件標識、臺賬以及報關單備注欄標注等方面早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