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8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一節 客戶咨詢與初步溝通
第二節 業務評估與風險提示
第三節 簽訂委托協議
第三章 盡職調查
第一節 股權架構與交易背景調查
第二節 目標公司財務狀況調查
第三節 稅務合規性調查
第四節 其他法律合規性調查
第四章 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
第一節 合理商業目的判斷的概述
第二節 合理商業目的的綠港一
第三節 合理商業目的的綠港二
第四節 合理商業目的的紅港
第五節 合理商業目的的灰港
第五章 交易結構的設計
第六章 計稅基礎的明確
第七章 跨境間接股權轉讓中的外匯登記、備案問題
第八章 業務總結與歸檔
第一節 業務總結
第二節 委托資料歸檔
第九章 法律法規與政策依據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宗旨
本指引旨在為律師提供一套系統、全面的操作規范,幫助其在處理間接股權轉讓涉稅業務時,能夠準確把握法律政策,有效防范稅務風險,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定義
本指引所稱的間接股權轉讓是指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不含境外注冊中國居民企業,以下稱境外企業)股權及其他類似權益(以下稱股權),產生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同或相近實質結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業重組引起境外企業股東發生變化的情形。具體而言,這種交易形式通常涉及多個層級的股權架構,通過境外中間公司實現對中國境內資產的間接控制。其核心在于判斷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以及是否存在通過間接轉讓規避中國稅收的嫌疑。
第三條 間接股權轉讓的特征
(一)交易主體。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通過境外中間公司進行股權交易。這種交易模式的復雜性在于,交易雙方可能通過多層次的控股關系隱藏真實的交易目的和經濟實質。
(二)交易對象。轉讓的股權或類似權益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如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中國境內不動產等。這些資產的價值通常與中國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因此成為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
(三)交易結果。交易產生的經濟效果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同或相近。
第四條 非居民身份的判斷
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標準采用實際管理機構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律師應通過查閱企業的組織結構、管理決策文件、人員配置等資料,判斷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并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準確適用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身份。
第五條 原則
稅務律師在處理間接股權轉讓涉稅業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律師在辦理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中國稅法及相關國際稅收協定的規定,確保交易結構和稅務處理合法合規。任何試圖通過非法手段規避稅收的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
(二)獨立性原則。律師應獨立于審計、評估等其他中介機構,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三)審慎原則。律師在盡職調查、方案設計等環節應持審慎態度,保持合理懷疑,充分揭示潛在的稅務風險。
(四)專業性原則。律師應結合自身專業知識和經驗,從法律和稅務角度為客戶提供專業意見。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一節 客戶咨詢與初步溝通
第六條 客戶基本情況了解
律師在接到客戶咨詢時,應詳細了解客戶以下基本情況:
(一)客戶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注冊時間、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律師可通過公開信息渠道(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業數據庫等)獲取。
(二)股權結構。分析客戶的股權結構目的在于明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判斷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潛在的利益輸送問題。
(三)主營業務。深入了解客戶的主營業務模式,分析其在行業中的地位和運營情況,為后續評估交易的合理性提供依據。
(四)其他基本信息。
第七條 股權轉讓背景調查
律師應詢問并記錄以下股權轉讓的背景:
(一)股權轉讓的原因。了解客戶轉讓股權的真實動機,例如是否因業務調整、資金需求、戰略轉型等原因。這有助于判斷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背景。
(二)交易雙方的關系。明確交易雙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潛在的利益關聯。如果雙方存在關聯,需要特別關注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規避稅收的風險。
(三)交易的商業目的。分析交易的商業目的是否符合市場邏輯和行業慣例。例如,是否通過轉讓股權實現資產的優化配置,或者是否為了進入新的市場領域。
(四)其他背景信息。
第八條 初步涉稅問題解答
律師應對客戶提出的涉稅問題進行初步解答,明確包括稅務成本的控制、交易結構的設計等在內的業務需求和預期目標,幫助客戶理解間接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原則和可能涉及的稅務風險。
第二節 業務評估與風險提示
第九條 業務可行性評估
律師應從以下方面評估業務的可行性:
(一)評估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審查交易是否符合中國稅法及相關國際稅收協定的規定,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條款的情形。
(二)分析稅務成本控制可行性。結合客戶的商業目標和稅務需求,評估稅務成本控制方案的可行性,判斷是否存在合法的稅務優化空間。(注:稅務成本控制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
(三)判斷交易結構的合理性。分析交易結構是否符合商業邏輯和行業慣例,是否存在通過復雜架構規避稅收的嫌疑。
第十條 稅務風險評估
律師應從以下方面詳細評估并提示客戶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
(一)稅務稽查風險。根據稅務機關的執法重點和歷史案例,分析客戶交易可能面臨的稅務稽查風險,例如是否涉及關聯交易定價問題、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等。
(二)稅務爭議風險。提示客戶在交易過程中可能與稅務機關產生的爭議風險,例如對交易性質的認定差異、對計稅基礎的爭議等,并建議客戶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三)其他稅務風險。
第十一條 法律風險評估
律師應從以下方面評估并提示客戶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合同風險。審查股權轉讓合同的條款,判斷是否存在因條款不明確、權利義務不對等、違約責任不清晰等問題,可能導致合同糾紛或法律訴訟。
(二)合規風險。提示客戶在交易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合規風險,例如是否符合反洗錢法規、是否涉及敏感行業或地區等。
(三)訴訟風險。結合客戶的交易背景和行業特點,分析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例如是否存在潛在的知識產權糾紛、勞動糾紛等。
(四)其他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 財務風險評估
律師應從以下方面評估并提示客戶可能面臨的財務風險:
(一)財務報表。評估交易對客戶財務報表的影響,例如是否會影響資產負債率、凈利潤等關鍵財務指標,進而影響客戶的融資能力和市場形象。
(二)資金流動性。分析交易對客戶資金流動性的要求,判斷是否存在資金短缺或流動性不足的風險,特別是在跨境交易中,資金跨境支付可能受到外匯管制等因素的影響。
(三)稅務成本。結合交易的具體情況,評估可能產生的稅務成本,包括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幫助客戶合理控制交易成本。
(四)其他財務風險。
第三節 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三條 委托協議起草
律師應在與客戶達成初步共識后,起草委托協議,協議應考慮以下事項:
(一)明確權利義務。詳細列明律師在業務中的職責和客戶的配合義務,例如律師應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客戶應提供的資料和信息等。
(二)細化服務內容。明確服務的具體范圍,包括盡職調查、稅務成本控制方案設計、稅務申報協助等,避免因服務范圍不清晰導致的糾紛。
(三)確定收費標準。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在協議中明確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節點。
(四)明確爭議解決相關事項。
(五)其他應載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協議合法性審核
律師應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審查協議條款是否存在違法或無效的情形,例如是否存在違反公平原則、限制客戶主要權利的條款,確保委托協議的合法性。
律師應評估協議條款的可操作性,確保雙方在履行過程中能夠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避免因條款模糊導致的執行困難。
第十五條 業務流程啟動
律師應在委托協議簽訂后,及時啟動業務流程,確保業務的順利開展。同時,應定期向客戶報告業務進展,保持與客戶的密切溝通,確保客戶對業務過程和結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認可。
第三章 盡職調查
第一節 股權架構與交易背景調查
第十六條 目標公司股權架構梳理
律師應通過查閱工商登記資料、股東名冊、股權協議等文件,明確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權分布情況,包括各股東的持股比例、股權取得時間及方式等。為方便后續工作,律師應繪制股權架構圖,清晰展示目標公司與其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間的層級關系,以及各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為后續交易結構分析奠定基礎。
第十七條 交易背景調查
律師應在初步接洽時所了解的交易背景的基礎上,與交易雙方進行深入溝通,盡可能地挖掘信息并進行分析,以明確潛在風險。交易背景調查,主要從交易雙方的商業目的、交易動機、交易過程及交易是否涉及關聯方等方面著手。
第二節 目標公司財務狀況調查
第十八條 財務報表與審計報告審查
律師應對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進行詳細分析,了解其資產結構、負債水平、盈利能力和現金流狀況。查閱審計報告中的審計意見、審計調整事項等,關注是否存在重大財務風險或潛在的財務問題。
第十九條 財務問題分析
律師應分析目標公司是否存在未彌補虧損,以及虧損的形成原因和對公司稅務處理的影響。分析目標公司的應收賬款賬齡、壞賬準備計提情況,以及存貨積壓的原因和對公司現金流的影響,判斷是否存在潛在的財務風險。
第二十條 關聯交易情況調查
律師應分析目標公司的關聯交易情況:
(一)識別關聯交易。通過查閱財務報表附注、關聯交易協議等文件,識別目標公司的關聯交易方和關聯交易類型。
(二)評估定價政策。分析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規避稅收等風險。
(三)檢查稅務處理合規性。核實關聯交易的稅務處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是否存在未申報或少申報稅款的情況。
第三節 稅務合規性調查
第二十一條 境外法律查明
間接股權轉讓通常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適用,尤其是轉讓方所在國、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如BVI、開曼等離岸地)以及中國稅法之間的交叉影響。境外法律查明是間接股權轉讓稅務合規的核心環節,需結合權威渠道信息、專業工具及跨境協作,確保交易結構既符合商業目的,又能防范中國及境外雙重反避稅風險。尤其在當前全球反避稅趨嚴的背景下,稅務律師需主動介入法律查明,為客戶提供前瞻性籌劃建議。
第二十二條 境外法律查明的重點
律師的法律查明工作應圍繞以下重點進行:
(一)反避稅規則適用性。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若境外交易被認定缺乏合理商業目的,中國稅務機關有權穿透至境內應稅資產征稅。此時需查明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的法律(如公司設立、經營實質等),以判斷是否符合“合理商業目的”或是否構成“空殼公司”。
(二)稅收協定的適用。若轉讓方所在國與中國存在稅收協定,可能影響預提稅稅率或征稅權的分配。需查明協定條款及轉讓方所在國對協定適用的解釋。
(三)轉讓定價與稅務調整。若交易涉及關聯方(如跨國集團內部重組),需依據轉讓方所在國及中間公司所在國的轉讓定價規則,判斷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避免被中國稅務機關調整。
(四)股權轉讓相關公司法層面的法律規定,如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權轉讓的審批等等。
第二十三條 境外法律查明的方法
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境外法律查明:
(一)委托法律查明機構出具查明報告。境內律師可以委托外國法查明機構進行法律查明。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和武漢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因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機構,查明報告的可采性高于其他查明機構。若項目標的較大,且存在較高的訴訟風險,出于謹慎的要求,律師可考慮選擇與五大列明機構合作。但該方法成本較高,根據裁判文書網的檢索結果,外國法查明機構的法律查明費一般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二)委托外國專業律師。聘請境外稅務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明確中間公司所在國對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如是否征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并與中國稅法交叉分析,重點關注“經濟實質法”和反避稅規則。
(三)使用官方數據庫與工具自行查明。律師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查詢中國與相關國家稅收協定的具體條款;可以訪問境外政府官網,如開曼群島稅務信息局、新加坡稅務局等,獲取其發布的法律文件;可以利用國際組織資源,參考OECD《多邊公約》及BEPS行動計劃相關指引,分析各國反避稅實踐;可以使用Westlaw、LexisNexis、IBFD等專業數據庫檢索境外稅法及案例。
第二十四條 風險預判
若中間公司所在國為“低稅地”,需特別關注其經濟實質要求,并收集中間公司的財務報表、董事會決議、員工雇傭記錄、辦公場所租賃合同等相關實質經營的證據,并結合當地法律判斷其是否具備實質經營。
第二十五條 合規證據留存
保存境外法律查明過程的全鏈條記錄(如法律意見書、官方文件檢索結果)及相關證據,以備應對稅務機關質詢。
第二十六條 動態更新
關注境外法律變動(如歐盟“不合作稅收管轄區名單”更新),及時調整交易結構。
第四節 其他法律合規性調查
第二十七條 法律文件審查
法律查明后,律師應根據各國家/地區的法律從以下方面審查相關法律文件:
(一)審查股權轉讓合同、股東協議等文件的條款,確保合同內容合法、有效,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
(二)查閱目標公司章程,核實章程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
(三)核實股權轉讓是否已獲得必要的內部審批(如股東會決議)和外部批準(如商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確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規。
第二十八條 法律糾紛識別
律師應通過查閱法院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律師函等文件,識別目標公司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未決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若有,律師應分析法律糾紛的性質、金額、進展情況等因素,評估其對股權轉讓交易的影響,如是否可能導致交易價格調整、交易失敗等。
第二十九條 溝通與反饋
律師應在盡職調查過程中,與客戶保持定期溝通,匯報盡職調查的進展情況和發現的問題,解答客戶的疑問。在盡職調查結束后,律師應向客戶提供詳細的盡職調查報告,包括調查結果、發現的問題、風險評估及建議等。根據盡職調查的結果,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和稅務建議,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風險應對措施。
第四章 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
第一節 合理商業目的判斷的概述
第三十條 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以下簡稱“7號公告”),非居民企業通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7號公告對如何判斷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進行了詳細規定。7號公告設定了安全港(綠、紅、灰港)規則。若境外股權交易符合兩項綠色安全港規則所界定的條件,則可豁免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反之,若交易觸及紅色安全港標準,則將被直接判定為缺乏合理商業目的,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若交易既不符合“綠港”標準,也未觸發“紅港”的負面清單,則需依據“灰港”列舉的八項相關因素進行全面評估。若評估認定缺乏合理商業目的,則交易主體需在中國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第二節 合理商業目的的綠港一
第三十一條 綠港一:不適用7號公告
安全港規則一規定于7號公告第五條,根據該條,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以及適用協定免稅待遇兩種情形的,不適用間接轉讓規則,即不屬于7號公告調整的范圍。具體規定如下:
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避企業納稅義務:
(一) 非居民企業在公開市場買入并賣出同一上市境外企業股權取得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二) 在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并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該項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可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 對綠港一的解讀
情形(一)公開市場交易豁免的邏輯在于,公開市場交易因透明度高、價格公允,默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直接豁免,可簡化稅務處理,降低企業合規成本。其適用條件與關鍵要點在于對公開市場、標的及商業實質的把握。“公開市場”指受監管的標準化交易市場(如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系統等),交易價格由市場公開競價形成,排除協議轉讓、私募交易等非公開方式。“同一上市境外企業股權”要求買入和賣出的標的需為同一境外上市主體股權,且交易鏈條清晰可溯,避免人為拆分或多次嵌套導致實質轉讓中國資產。此外,還需為真實市場交易,排除關聯方操縱定價、虛構交易等行為。稅務機關可能核查交易流水、資金流向等佐證材料。如,境外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中概股(如阿里巴巴、騰訊等境外上市主體股權),間接轉讓境內運營實體股權,無需在中國繳稅。
情形(二)稅收協定豁免為反濫用條款的平衡,避免了“一刀切”反避稅規則沖擊稅收協定的效力,尊重了國際稅收權益分配原則。其適用條件與關鍵要點在于,一方面,需證明,若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如境內公司股權、不動產),根據稅收協定(如中國與新加坡、香港地區的協定),該項所得在中國無納稅義務。另一方面,需證明,間接轉讓的最終效果應與直接轉讓一致,且稅收協定條款明確豁免直接轉讓的稅負。若間接轉讓人為增加避稅環節(如多層空殼公司),仍可能被穿透征稅。
第三節 合理商業目的的綠港二
第三十三條 綠港二: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安全港規則二規定于7號公告第六條,根據該條,以集團內部業務結構調整為背景和目的,交易前后最終受益人不發生變更(權益連續性)的內部重組,因缺乏以避稅方式轉讓應稅財產的動機,被直接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具體規定如下: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3.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本條第(一)項第1、2、3目的持股比例應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
(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后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第三十四條 對綠港二的解讀
要適用安全港規則二,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
一、股權關系條件:集團內部重組特征
(一)需滿足三種股權關系情形中的一種,且中國境內不動產價值占比不得超50%。若中國境內不動產價值占比超50%,則三種情形的持股比例需提高至100%(完全控股)。
(二)按持股鏈條中各層級企業的持股比例連續乘積計算間接持股比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70%股權,B公司持有C公司60%股權,則A間接持有C的股權比例為:70% × 60% = 42%。
(三)判定不動產價值時,需評估境外企業的資產構成,若其核心資產為境內不動產(如境外SPV持有境內地產項目公司股權),可能觸發100%持股要求。
二、未來稅負不減少條件:防止分步避稅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未來發生相同或類似的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稅負不得低于未發生本次交易時的原潛在稅負。
(二)采用情景對比法驗證
情景A(本次交易已發生):模擬未來再次轉讓的稅負;情景B(本次交易未發生):模擬原架構下直接轉讓的稅負;需證明情景A稅負 ≥ 情景B稅負。典型風險點在于,若本次交易通過引入虧損企業、轉移定價等方式降低未來稅基,將不滿足此條件。
(三)稅務律師應提供稅務測算報告,對比兩種情景的稅負差異;并保留交易前后股權架構圖、財務報表等資料,證明無稅基侵蝕意圖。
三、股權支付對價條件:排除現金套現
(一)支付方式上,股權受讓方必須全部以股權支付對價,且僅限于以下兩類: (1)本企業自身股權(非上市企業);(2)控股關系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50%)的股權(非上市企業)。
(二)不得使用現金、上市企業股權或其他非股權資產(如債權、知識產權)支付;不得混合支付(如“現金+股權”),必須全部為符合條件的股權支付。
(三)合規示例:境外母公司A將其持有的BVI公司(持有中國子公司股權)轉讓給另一子公司C,對價為C公司自身股權。若A對C持股≥80%,且滿足其他條件,可認定為合理商業目的。
第四節 合理商業目的的紅港
第三十五條 紅港: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負面清單規定于7號公告第四條,具體為:
(一)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二)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注冊,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于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
第三十六條 對紅港的解讀
(一)價值來源條件(75%紅線)
若中國應稅財產貢獻價值超過75%(含本數),即觸發本條件。價值的計算范圍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中國應稅財產(如境內子公司股權、不動產)在境外企業股權價值中的占比。價值評估方法可采用市場價值、賬面凈值或收益法,具體需與稅務機關協商確認。
(二)資產或收入構成條件(90%紅線)
資產構成條件與收入構成條件滿足其一即可。判定資產構成條件時,需注意,“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指的是,在交易發生前的這一整年里的任意一個時間點,資產構成需達到90%以上的比例。在評估時,需排除現金類資產,而將重點放在不動產、股權投資等具有較低流動性的資產上。而判定收入構成條件時,時間限制不再是“時點”,改為了“時間段”,為交易前這一完整年度內的累計數據。此外,收入構成應涵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被動收入來源。若這些收入主要源自中國境內,則表明存在對中國經濟的依賴。
第五節 合理商業目的的灰港
第三十七條 灰港:綜合判斷合理商業目的的因素
綜合判斷因素規定于7號公告第三條,根據該規定,除前述安全港及負面清單所列情形外,其余情形需從以下方面綜合:
(一)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二)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
(四)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第三十八條 對灰港的解讀
7號公告第三條體現了中國在全球反避稅框架下的合規要求,綜合判斷的邏輯在于,稅務機關將結合所有因素,評估交易是否以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若多個“紅旗指標”(如價值來源中國、低境外稅負、空殼架構)同時存在,可能認定需在中國繳稅。
問題在于,7號公告及相關法規未明確綜合判斷因素的量化標準。例如,在計算股權價值時,是按境內公司轉讓收入占比、凈資產賬面價值占比,還是按境內股權公允價值計算,缺乏明確指引。實踐中,采用上述三種方法的稅務機關均有,最終的計算結果差異也較大。
另一個問題在于,多數稅務機關主要從海外架構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來判斷合理商業目的,對境外“殼公司”多認定為缺乏合理商業目的并進行穿透征稅。然而,實踐中,設立“殼公司”并非僅為避稅,跨國集團可能因審批限制、外匯管制或經營靈活性等需要而設立境外中間層“殼公司”,這些情形應視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因此,律師在綜合判斷交易的合理商業目的時,需要分析價值來源、核查資產與收入來源、評估功能與風險、分析存續時間、核查境外稅負、分析交易可替代性、分析稅收協定的適用等,盡可能在做足檢索、溝通工作的基礎上,量化判斷標準,并留存相應證據材料,證明經濟實質與合理商業目的。
第五章 交易結構的設計
第三十九條 設計交易結構的總思路
若客戶存在設計交易結構的需求,需平衡稅務優化與商業實質。優先選擇有稅收協定支持的架構,同時避免過度復雜化。律師需協助客戶評估交易的商業邏輯和稅務風險,確保交易結構既符合商業目標,又符合稅務合規要求。
第四十條 以合理商業目的為核心
在設計間接股權轉讓交易結構時,必須證明交易的核心目的并非單純避稅,而是基于合理的商業需求,如集團內部重組、戰略投資退出、業務整合或市場拓展等。
律師需協助客戶準備交易背景文件(如商業計劃書、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并詳細記錄交易的商業目標(如優化集團架構、提升運營效率、進入新市場等),以確保交易的商業邏輯清晰且具有合理性。同時,通過控股架構調整(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控股境內實體)匹配商業邏輯,例如在低稅率地區設立中間控股公司,實現資金的有效流轉和稅務優化,同時滿足集團整體戰略規劃。在此過程中,需確保境外控股公司具有明確的商業功能(如資金管理、稅務成本控制、風險隔離等),并保證交易路徑符合國際稅收規則和中國稅法的要求,避免被認定為“避稅安排”。
第四十一條 以稅務合規為重點
結合前述稅務合規性調查的工作成果,合理地設計交易結構,以降低稅務風險。如,為避免境外控股公司被認定為“空殼公司”,需確保其具備人員、資產和經營實質。同時,要求客戶配合準備相關文件(如辦公場所租賃合同、員工名單、財務報表、業務合同等)以證明其實際運營情況。
設計交易結構時,律師應重點關注7號公告的要求,進行風險預判。實踐中,存在客戶出于特定且合理的商業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因種種原因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空殼公司”的情況。律師應意識到,自己的客戶亦會存在該風險。為及時應對客戶轉讓股權的行為被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需依規定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10%預提所得稅)的情況,律師可根據此前的境外法律查明情況,評估稅收協定的適用性,或考慮將目標公司設立在稅收協定國。若轉讓方為稅收協定國居民(如新加坡、香港),且滿足“受益所有人”條件,可就該間接股權轉讓事宜申請優惠稅率。
律師需協助客戶準備稅務居民身份證明、股權結構說明等文件以申請優惠稅率。同時,協助客戶明確交易中的應稅財產范圍,準確計算并按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 交易路徑示例
在設計常見的境內股權架構時,通常采用的模式是:A公司(境內資產) → BVI公司(中間層) → 香港公司(稅收協定層) → 境外買方。這種架構的設計具有明確的功能和優勢。其中,BVI公司作為中間層,主要起到資金流轉和稅務成本控制的作用。BVI地區稅收政策優惠,對島外商業活動所得不征稅,且無外匯管制,這使得資金的跨境流動更加靈活,同時也為稅務成本控制提供了便利。香港公司則作為稅收協定層,利用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稅收協定,享受股息和資本利得稅的優惠稅率,從而有效降低稅務成本。
第四十三條 反避稅的應對
在實際操作中,境外買方通常通過收購香港公司的股權來間接實現對境內資產的控制。這一過程可能會觸發相關反避稅規則,被視為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從而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應對這一稅務問題,律師需要協助客戶準備一系列詳盡的交易文件。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業計劃書、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以及稅務申報文件等。商業計劃書需詳細說明交易的商業背景、目標和預期收益,證明交易具有明確且合理的商業目的,而非單純為了避稅。資產評估報告由專業評估機構出具,對交易涉及的資產進行公允價值評估,確保交易價格合理。法律意見書則由律師出具,對交易結構、稅務處理和法律合規性提供專業意見,為交易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律師還需準備股權轉讓協議,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股東會決議,記錄公司內部決策過程,證明交易經過合法程序批準;以及稅務申報文件,確保交易過程中的稅務處理符合中國稅法和國際稅收規則。這些文件需詳細記錄公司內部的決策過程、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優化架構在集團重組中對提升運營效率的作用,或對戰略投資退出時對資金回籠和資源優化的必要性等。
通過這些文件,客戶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證明交易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而非單純避稅,確保交易的商業邏輯和必要性清晰可辨。
律師還需協助客戶與稅務機關保持主動溝通,準備溝通策略,包括申請預約定價安排(APA)、事先裁定,以及在交易過程中定期向稅務機關匯報進展情況,爭取稅務機關對交易結構和商業目的的認可,降低稅務風險。
第四十四條 預提所得稅申報
根據7號文規定,境外間接股權轉讓交易的申報工作分為交易信息報告和納稅申報兩個階段。
在交易信息報告階段,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并提交以下資料:(一)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二)股權轉讓前后的企業股權架構圖;(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理由。
在納稅申報階段,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和籌劃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資料:(一)交易信息申報階段所列四項資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關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整體安排的決策或執行過程信息;(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內外部審計情況;(四)用以確定境外股權轉讓價款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作價依據;(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六)與適用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的證據信息;(七)其他相關資料。
申報預提所得稅的目的在于為交易“排雷”,避免將來被稅務機關追繳以及處罰的稅務風險。律師應根據評估的風險建議客戶主動向主管征稅機關報告交易信息,配合征稅機關完成納稅程序,并與稅務機關保持溝通,及時了解申報要求的變化,指導客戶完成申報流程。
第六章 計稅基礎的明確
第四十五條 確定計稅基礎的原則
辦理間接股權轉讓業務時,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基于不同立場而經常產生爭議。律師應始終堅持合法性原則與保護當事人利益原則。
第四十六條 股權轉讓計稅基礎的確定(單一原始股東)
當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為單一原始股東,且除被轉讓企業以外,實際控制人無其他境外子公司時,股權轉讓的計稅基礎一般為“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后的余額”。
律師需注意,這種情形下的計算方式看似簡單清晰,實則不然。但在實踐中,納稅義務人與稅務機關可能對“股權轉讓收入”及“股權凈值”存在理解分歧。比如,當中國居民企業經歷過股份制改造后,不同稅務機關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過程中,屬不屬于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有著不同的理解;又比如,中國居民企業在減資過程中,財務處理上將股東減資款直接計入居民企業“未分配利潤”,該部分減資是否還能計入計稅基礎等。
律師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核實股權轉讓收入的計算是否準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股權凈值的計算方法和依據是否合理;就理解分歧,律師應與稅務機關充分溝通,越辯越明。
第四十七條 股權轉讓計稅基礎的確定(單一原始股東以外情形)
實踐中,境外公司的持股架構、出資時點、出資比例五花八門。而稅務機關并未明確,當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非單一或者出資時點與形式不一,且持有多家境內、外企業股權時,應如何計算間接股權轉讓征稅的計稅基礎。結合7號公告的穿透征稅原理和實踐,理論上存在三種計稅方式,各有合理性和適用問題。
(一)比例法
該方法主要是先計算整體轉讓所得,再按比例確認歸屬于境內企業的部分,即用(股權轉讓方取得的收入÷股權轉讓方取得境外企業的成本)境內所得占整體所得的比例。優點是執行方便,數據可直接獲取。缺點是與7號公告的穿透征稅邏輯矛盾,并且,當同時出售境內外公司時,若境外公司存在虧損,該虧損在股權轉讓企業層面將與境內盈利公司合并,減少股權轉讓的價值,最終可能導致稅源流失。
(二)穿透法
該方法主要是將收入、成本還原到境內收入、成本。境內收入還原常見計算公式為:境外收入(境外現金+境外其他資產÷境外負債)轉讓方持被轉讓境外企業的持股比例;成本還原常見計算公式為:境外被轉讓企業取得境內企業付出的成本轉讓方持被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的持股比例。
目前實踐中較多采用這一“穿透”計稅方法。這一方法的合理性在于,從形式上看,其可以對應境內資產的轉讓收入和轉讓成本,從而在判斷所得來源的角度更為合理地反映7號公告字面表達的意思,也較為容易對應不同資產采取的不同征稅措施。
但該方法存在缺點,一方面,對收入端而言,依據境外收入“倒推”境內收入受限于一系列問題,例如,如何確認境外其他資產、境外負債的公允價值,或以其賬面價值為基礎的情況下如何合理確認溢價/折價部分?此外,采用倒推方式,將由納稅人承擔舉證不利的結果。即,當納稅人無法證明可扣除境外項目時,收入端計算結果將偏高。
另一方面,對成本端而言,若股權轉讓方以普通的方式取得被轉讓企業股權,那么采用該方式計算的成本為取得境內企業股權的實際成本。但是,如果股權轉讓方以溢價的方式取得境外被轉讓企業股權,那么轉讓方取得股權的原始成本將被嚴重攤薄,導致征稅不公平。
(三)追溯法
針對方法(二)中境外股權轉讓方成本被攤薄的問題,可考慮追溯境外股權轉讓方入股境外被轉讓企業的時點,合理確認境外成本對應的境內資產(含商譽)部分,從而準確核算對境內資產的真實投資成本。具體而言,可將“視同直接轉讓”拆分為“視同直接取得”和“視同直接轉讓”兩步交易,分別追溯確認境外股權轉讓方入股境外企業時,其成本中歸屬于境內資產的部分,以及確認轉讓時歸屬于境內資產的收入部分。通過區分交易時點分別確認收入與成本,可解決來源地征稅、稅收公平效率及計稅基礎延續等問題。
但在實踐中,如何合理確認占比存在爭議。一種方法是參考兩個交易時點境內企業股權價值占比,分別拆分成本和收入;另一種方法是要求投資人在交易協議中明確成本投入方式,并提供會計記錄和出資依據,以佐證“視同直接取得”境內資產的成本。
綜合而言,上述三種方式中,穿透法較為普遍,律師辦理業務時可優先考慮。若項目存在溢價出資等特殊情況時,律師應考慮采用追溯法。無論采取哪種方法,律師需準備好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七章 跨境間接股權轉讓中的外匯登記、備案問題
第四十八條 外匯管理登記、備案
律師在辦理間接股權轉讓業務時,需根據服務范圍按照外匯管理規定,辦理或者提醒客戶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或《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確保交易對價支付符合外匯管理要求。同時,要求或提醒客戶提供相關交易文件和支付憑證,完成跨境支付備案,確保交易對價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第八章 業務總結與歸檔
第一節 業務總結
第四十九條 業務總結內容
律師辦結間接股權轉讓業務后,應對整個業務進行全面總結,回顧業務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和重要事項。分析業務辦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為今后類似業務提供參考和借鑒,具體如下:
(一)業務流程回顧。回顧業務辦理的整個流程,包括客戶咨詢、盡職調查、方案設計、交易實施等環節,總結各環節的關鍵點和注意事項。
(二)關鍵環節與重要事項分析。分析業務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和重要事項,如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計稅基礎的確定等,總結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三)經驗教訓總結。總結業務辦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如在客戶溝通、風險評估、稅務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經驗和不足,為今后類似業務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五十條 業務總結報告撰寫
律師對業務內容進行總結后,可考慮撰寫業務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業務背景、業務流程、關鍵環節與重要事項、經驗教訓等。
第二節 委托資料歸檔
第五十一條 歸檔資料范圍
律師辦結間接股權轉讓業務后,應將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包括委托協議、盡職調查報告、稅務合規計劃方案、稅務申報資料等。確保歸檔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便于日后查閱和追溯。
第五十二條 歸檔資料管理
建立歸檔資料管理制度,明確歸檔資料的保管期限、保管方式、查閱權限等,確保歸檔資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章 法律法規與政策依據
第五十三條 法律規范
間接股權轉讓涉稅業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稅收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等基本內容,是辦理間接股權轉讓涉稅業務的基本法律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進行了詳細解釋和補充,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管操作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等基本內容,涉及個人股東的間接股權轉讓業務時需參照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了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程序,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方面的內容;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現部分條款廢止):明確了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了合理商業目的的判定標準和稅務處理辦法;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范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管理,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扣繳范圍、扣繳辦法等內容;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68號):規定了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工作的具體操作流程和要求,包括情報收集、案頭分析、稅務稽查等內容;
8.其他。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財稅與海關專業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將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策劃人:桂維康 上海桂維律師事務所
統籌人:王 涵 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
執筆人:陳映川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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