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下午,上海律協并購重組、銀行、證券三家業務研究委員會在律協報告廳聯合舉辦“企業跨境并購與投資的法律新思維和新技術”講座,邀請到現任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主任王杰先生主講。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丁德應主持。王杰先生站在經濟全球化和企業國際化的角度,結合自身多年法律實務經驗,從全球化經濟特征、中國企業國際化的戰略選擇出發,著重介紹跨境并購與投資的具體路徑和應有視野,介紹跨境并購投資衍生的法律技術創新,以及跨境并購投資的系統建設、方案選擇、國內核準體系相關法律法規。
一、關于全球化的經濟特征與國際化的戰略選擇
深化改革導致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監管環境的透明、市值管理的內因驅動、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訴求,推動著并購重組業務逐漸成為資本市場的主旋律,更推動著中國企業跨境并購投資業務領域的不斷拓展,中資企業不斷積極在海外尋找擴張機會。據統計,2016年一季度中國企業海外并購交易金額較2015年四季度增長3倍,達到1155億美元,占2016年一季度全球跨境并購量近1/2。
關于全球化的經濟特征,可以總結為如下五個方面:
1、經濟全球化和企業國際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基本特征,世界經濟出現一些結構性變化特別是經濟增長格局有所變化,但經濟全球化和世界多極化的大趨勢不會改變;
2、國際秩序和國際矛盾的尖銳性和斗爭性將長期存在,但是國際社會尋求和平發展的國際體系變革不會改變,政府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的職責將不斷趨于理性,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日益突出;
3、國際貨幣多元化會有所推進,但是美元作為主要國際貨幣的地位沒有發生根本動搖;
4、發展中國家整體實力會有所上升:但發達國家綜合國力和核心競爭力領先的格局沒有改變;
5、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不可阻擋,但貿易保護主義仍然強勁。國際貿易規則面臨制度創新自由市場經濟的理念深入人心。
信息革命形成的互聯網思維罩橫掃各個領域,加速了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變,互聯網的虛擬認同促使風險急劇升高。經濟全球化帶來法律規則的全球化,國際法和國際準則不斷滲透國內立法,國際商事規則不斷滲透各國經濟立法,國內法治的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在上述全球化經濟發展過程中,我國將逐漸進入資本凈輸出階段,我國對外投資將顯著超過利用外資。中國資本正在全世界尋找價值洼地。長遠來看,“走出去”一定大于“走進來” ,這是一個是趨勢。
二、關于律師的并購視野與具體法律技術
基于上述境內企業國際化、走出去的外部環境,律師同行必須統籌考慮和綜合運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國際國內兩類規則,在國際經濟運行規律和行業發展邏輯中尋找到法律使命,更需要從國內法和國際商事慣例的法律淵源中把握關鍵的法律問題。例如:
1、在國際貿易方向上,需要關注從貨物、運輸、保險到技術服務貿易的全系統問題;
2、在國際投資方向上,需要關注從投資的法律形式、資本輸入、資本輸出、到國際投資保護的問題;
3、在國際金融方向上,需要關注從國際商業銀行貸款、項目融資、國際債券、國際股票到支付結算和金融監管的問題;
4、在國際稅收方向上,需要考慮從國際稅收管轄到避免重復征稅和合理避稅的問題;
5、在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機制方向上,需要關注從商事仲裁、WTO解決機制到民間爭議解決的問題。
三、關于企業跨境并購與投資的相關架構介紹
關于企業跨境并購與投資,可以參考錦江集團并購法國某酒店集團項目的具體案例。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律師從事跨境并購與投資,需要充分考慮風險分類和評級,特別在自然災害、政治動亂、戰爭方面、在社會風險、勞工爭議、罷工方面、在商業判斷和財務風險方面、在文化沖突方面,都要做好全面準備工作。特別要注重管理和文化的整合,注重并購后的整合聯動與可持續發展,注重完善公司治理和運作機制,為并購后公司持續穩定發展奠定基礎,更要考慮突發事件和惡性損害的防范,爭取打贏國際經濟官司。
四、關于律師需要關注的部分國內法律法規
從以往項目經驗出發,建議律師嚴格執行和適當把握包括但不限于: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004年7月16日實施)
2、《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2014年5月8日實施,并由《國家發改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0號)于2014年12月27日進行修訂)
3、《上海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滬府發(2008)33號,2008年9月1日實施,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轉批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等七個文件的通知》(滬府發(2014)81號)于2014年12月31日廢止)
4、《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2014年10月6日實施)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3號,2003年3月19日實施,并由《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于2009年8月1日廢止)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2004年11月1日實施,并由被《關于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于2009年11月1日廢止)在內的系列對外投資國內核準主要法規。
供稿:上海律協并購重組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王 珍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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