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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政處罰2024年度觀察(二):證券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篇

    日期:2025-12-10     作者:黃江東(證券合規與糾紛專業委員會、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李子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摘要:2024年,中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強調穩中求進、強本強基、嚴監嚴管,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中介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執業質量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質量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證券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落實“一案多查”,對中介機構實施嚴監管、嚴問責,確保資本市場的安全、規范和透明。本文通過對2024年中介機構行政處罰案例的分析,梳理了中介機構的陳述申辯情況,探討了行政處罰中的爭議焦點,并提出了合規建議。2024年證券監管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顯著加強,中介機構需進一步提升執業質量,以應對日益嚴格的監管環境。 

目錄

一、2024中介機構行政處罰案件綜述

)被處罰中介機構類型

二)適用法律情況

三)罰沒比例

四)陳述申辯情況

五)“資格罰”情況

二、2024中介機構監管的政策

(一)新“國九條”

二)依法從嚴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三)《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

三、中介機構被處罰案件申辯情況觀察

一)中介機構“該做什么”

(二)中介機構“該怎么做”

四、嚴問責案例“嚴重情節”觀察

、相關建議

(一)對中介機構的合規建議

(二)對監管部門的建議

 

2024資本市場改革進一步深化,并且強調要堅持穩為基調,要強本強基,嚴監嚴管,以資本市場自身的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中介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看門人”,加強中介機構監管,提高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是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證券監管部門2024持續加大對財務造假等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堅持“一案多查”,對中介機構充分落實嚴監管、嚴問責的工作要求,為加快建設安全、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保駕護航。

本文基于2024年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的案例進行分析,尤其對中介機構的陳述申辯情況進行梳理分析,探討此類行政處罰中的爭議焦點,在此基礎上,提出若干合規建議,以期提升中介機構的整體執業質量有所裨益。

一、2024中介機構行政處罰案件綜述

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的歸位盡責是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環節。2024證監會多次發聲,表明從嚴查處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態度,監管態勢日趨嚴厲。在中介機構監管領域,證券監管部門在嚴監管、嚴問責、強功能、優生態等方面開展監管工作。其中,在嚴監管方面,監管部門嚴格落實“申報即擔責”,尤其加強現場檢查方面的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在嚴問責方面,監管部門堅持穿透式監管和全鏈條問責,落實機構和人員“雙罰”,依法用好“資格罰”、“頂格罰”等做法,并充分落實立體追責。中國證監會充分落實嚴監管、嚴問責的工作要求,2024年的執法實踐中已有充分體現。

)被處罰中介機構類型

2024的案例中,共有43件處罰案例,其中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被處罰的有39起,涉及會計師事務所21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被作出行政處罰的有1起,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被處罰的有2涉及資產評估機構2家,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被處罰的有1

從上圖可知,證券監管機構對中介機構的處罰集中在2021年~20242018年~2020年,中介機構被作出行政處罰的總體數量都在15起以下,其中主要被行政處罰的中介機構為會計師事務所。2021年案件數量驟然增加,該年度共作出21起行政處罰2024年案件數量增幅繼續擴大,當年共作出43起行政處罰

從各條折線的相對位置可以看出,近五年來,會計師事務所被處罰的案件數量均是本文所述五類中介機構中最多的。并且,從各線條的斜率來看,會計師事務所被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數量增加最快會計師事務所受到處罰的數量常年處于高位2021年以來,多個部門為提高資本市場證券服務機構執業質量持續發力。如前所述,2024中介機構的監管態勢進一步趨嚴。

二)適用法律情況

2024的案例中,適用2005年《證券法》作出處罰的案例16起,適用2019年《證券法》作出處罰的案例24由于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而同時適用新舊《證券法》作出處罰的案例有3。證券監管部門對于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實行一案雙查,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具有周期長、隱蔽性強、復雜性高的特點,因此近年來適用2019年《證券法》處罰的案件較少。然而,隨著2019年《證券法》的實施,適用2005年《證券法》作出處罰的案例已逐步減少,2024年適用2019年《證券法》作出處罰的案件數量已超過適用2005年《證券法》作出處罰的案件數量,新法中大幅提高的業務收入罰沒倍數與固定金額罰款幅度的威力已有明顯體現,中介機構高度重視

三)罰沒比例

2024的案例中,對中介機構作出沒一罰一處罰的案例10起,作出沒一罰二處罰的案例13起,作出沒一罰三處罰的案例4起,作出沒一罰處罰的案例1起,作出沒一罰處罰的案例3起,作出沒一罰處罰的案例1起,作出固定金額罰款的案例22019年《證券法》將中介機構業務收入罰沒倍數從1-5倍提高至1-10倍,大幅提高中介機構行政處罰的責任上限。

關于罰沒倍數擴大需要關注的是,罰沒倍數擴大會導致裁量口徑同比擴大。20251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該規則將于202531日起施行。鑒于《裁量規則》統一了各類處罰的裁量尺度,因此《裁量規則》同樣適用于倍數罰款,2019年《證券法》罰沒倍數幅度擴大后,處罰裁量口徑也將同比擴大。具體到中介機構的處罰裁量尺度,結合《裁量規則》第6條對于幅度罰款的從輕、一般、從重裁量階次的規定可知,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件從輕處罰為業務收入1~3倍以下罰款,一般處罰為業務收入3~6倍以下罰款,從重處罰為業務收入6-10倍以下罰款。然而基于監管實踐來看,2019年《證券法》實施后,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件的罰沒比例仍普遍在3倍以下,即普遍為《裁量規則》規定的從輕處罰階次,而3~6倍的一般處罰階次數量則較少,尤其是適用5倍以上罰款的案件,此前僅2022年有一例案件處罰倍數達到沒一罰六,或許實踐中對中介機構的監管還未“跟上步伐”。隨著《裁量規則》統一裁量尺度以及堅決打擊財務造假的力度不斷加大,未來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處罰倍數可能有明顯上升,2024年處罰案件增多,5倍及以上罰款案件增加即為信號,這也進一步要求監管部門明確裁量標準,精準從嚴執法的同時公正規范執法。

四)陳述申辯情況

2024的案例中,共有29起案件當事人提起陳述申辯,陳述申辯比例達67.44%,其中有10起案件的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被監管部門部分采納,采納比例達34.48%相較于其他類型的證券違法行政處罰案件,中介機構提出陳述申辯以及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比例較高。

筆者注意到,雖然數據上顯示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被監管部門采納的比例較高,但監管部門采納的陳述申辯理由主要針對案件的客觀事實,對于案件定性的影響較小,采納結果僅為對事實的部分調整,處罰結果的作出未產生實質影響需要說明的是,倘若證券監管機構對陳述申辯理由全部采納的,可能不再作出行政處罰,故而無法納入統計分析

五)“資格罰”情況

2024年的案例中,作出市場禁入決定的案件大幅增加,43起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件中,共有13名當事人被作出市場禁入決定,其中4人市場禁入3年,5人市場禁入5年,2人市場禁入7年,1人市場禁入10年,1人被作出終身市場禁入的決定。

此外,2024年監管部門對4家證券服務機構(另有1家證券服務機構已被財務部作出暫停經營業務的行政處罰,證監會不再另行處罰,因此未計入)作出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處罰,暫停期間3~6個月不等,其中不乏多家知名證券服務機構,引起市場劇烈反響。

證券監管持續保持“零容忍”的高壓態勢,監管部門對于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一體追責,“讓其痛到不敢再為”。“資格罰”即是針對中介機構的有力武器,一旦暫停業務,必會“傷筋動骨”,這是不可承受之重,由此倒逼中介機構務必提高執業和服務水平,做到勤勉盡責。

二、2024中介機構監管的政策

(一)新“國九條”

202441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國九條),這是資本市場歷史上國務院第三次出臺資本市場綱領性文件。文件將證監會持續強調的建設以投資者為本的資本市場、監管要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突出強本強基嚴監嚴管等要求進行了全面系統化和完整性的闡述,為當前及今后相當長時間內建設高質量資本市場指明了清晰的政策方向。

“國九條”強調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強化發行上市全鏈條責任,要求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建立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堅持“申報即擔責”,嚴查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問題。

二)依法從嚴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2021年中辦、國辦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以來,證監會進一步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持續凈化市場生態。三年內證監會共辦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397件,作出行政處罰523件。與此同時,證監會堅持“一案多查”,全面排查涉案相關中介機構,對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中介機構加大懲戒力度。

2024629日,中國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等六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針對打擊和防范財務造假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中國證監會與各部門多管齊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肅財務造假。其中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是常態化長效化防治財務造假的重要舉措,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依法作出“資格罰”。

三)《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

20243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20211月《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發布實施,證監會對帶病闖關形成有力震懾。《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強調申報即擔責,規定在檢查過程中對撤回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有力打擊一查就撤的亂象,有效傳導監管壓力,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切實提升發行上市監管效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2024年上半年證監會對某公司申請科創板首發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發行人在提交申報材料后、未獲注冊前,證監會查辦的首例欺詐發行案件。在一案雙查的原則下,證監會于2024年下半年亦對案涉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三、中介機構被處罰案件申辯情況觀察

綜合比較2024與往年的中介機構行政處罰案件,中介機構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及監管部門對相關理由回復重點的重合度較高。除處罰時效等程序性抗辯以及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抗辯外,中介機構提出的主要陳述申辯理由包括:中介機構已勤勉盡責、公司惡意造假因此中介機構無法發現、中介機構沒有主觀故意等,可以將這些理由歸納為“該做的都做了”。而證券監管部門對前述理由的回復則包括:中介機構未關注到項目中的明顯異常事項、中介機構嚴格執行職業規范、中介機構工作底稿存在缺失等,可以將這些回復歸納為“該做的沒做(好)”本文擬分析以上中介機構與證券監管部門的觀點分歧:

一)中介機構“該做什么”

如前所述,中介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本質上可以歸納為“該做的都做了”,而證券監管部門的回復與之相對應,認為中介機構“該做的沒做(好)”。由此可見,明確中介機構“該做什么”是有效申辯的首要前提。界定中介機構“該做什么”需回答以下幾個問題,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什么,中介機構是否需對超出專業能力范圍的事項負責,以及中介機構是否需對“無法發現”的事項負責。

1.  中介機構的職責范圍

界定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責較為簡單,各類中介機構的職責內容即為保證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根據《證券法》第16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為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第87條至第91條明確保薦人(主承銷商)、發行人律師、為發行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為發行承擔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為發行承擔驗資業務的機構應作出的聲明,聲明內容均為確認招股說明書與其所出具的專業意見無矛盾,若相關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若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專業意見失實的,則證券監管部門即有較充分的基礎認為中介機構“該做的沒做(好)”。由于出具文件失實是客觀事實,中介機構只得主張存在失實部分的內容不是其“該做”的,進而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2.  中介機構的“特別注意義務”與“一般注意義務”

中介機構主張出具文件相關內容不是其“該做”的方式之一即主張相關內容超出其專業能力范圍,屬于其他中介機構的職責范圍,其不應對相關內容失實承擔責任。這就涉及特別注意義務與一般注意義務的區分問題。特別注意義務與一般注意義務的區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問題:

其一,特別注意義務與一般注意義務的范圍。保薦機構與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執業規則對于注意義務的劃分規定較為明確。《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第23條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較為明確,保薦機構對于其他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可以合理信賴,承擔一般注意義務,對于無專業意見的內容承擔兜底性的特別注意義務;律師對法律專業內容承擔特別注意義務,對于其他事項承擔一般注意義務。

其二,注意義務的履行標準。中介機構對于其他機構的專業意見負擔一般注意義務,對其專業領域內的意見負擔特別注意義務。其中特別注意義務的履行標準應與前述審計機構的勤勉盡責標準保持一致。以保薦機構為例,保薦機構一般注意義務的履行以“重大性”為標準,對于其他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其中存在重大異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與保薦機構獲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保薦機構負有調查、復核的義務;保薦機構的特別注意義務要求其對于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應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其三,合理信賴制度。合理信賴制度是中介機構一般注意義務的重要內容,當中介機構充分履行一般注意義務時,即應有權主張合理信賴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盡職調查操作指引》等規則中皆已規定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合理信賴制度。2022年初發布的《關于注冊制下提高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質量的指導意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法律類第2號:律師事務所從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業務執業細則》則進一步完善合理信賴制度,明確在履行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的基礎上,可以合理信賴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并且細化“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的工作標準,明確對于符合合理信賴條件的中介機構,可以免除行政法律責任。

因此,如果中介機構能夠證明相關失實意見不屬于其專業領域,且其已經充分履行注意義務的,即可以主張合理信賴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換言之,發現相關信息虛假不是其“該做”的。

3.  上市公司舞弊下的中介機構責任

將發現公司故意隱瞞或惡意舞弊納入中介機構“該做”事項范圍需慎重考慮,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例,若公司存在系統性造假、與相關主體惡意串通造假情況,則會計師事務所即使執行了充分的審計程序仍無法識別造假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識別此類造假,無疑會為會計師增加過高的執業成本與違規風險,不利于證券服務機構整體的發展因此,公司存在系統性造假、惡意造假是中介機構主張不應承擔責任的常見理由。然而,審慎核查、發現造假是中介機構作為“看門人”的應盡職責,因此,針對中介機構是否應為公司系統性造假、惡意造假承擔責任的問題還需充分討論具體應關注:

首先,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件并不要求主觀故意。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違法性認定的重點圍繞中介機構的服務過程本身是否存在重大過錯,公司具有造假故意以及中介機構不知悉公司具有造假故意并不構成免除未勤勉盡責責任的事由。

其次,中介機構重大過錯需單獨認定。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應圍繞中介機構服務過程本身,中介機構應當保證對公司重大事項予以充分關注,對于異常情形應當進行充分核查。

最后,中介機構主張公司系統性造假應承擔舉證責任。公司系統性造假提高了核查難度,中介機構經充分核查仍無法發現造假的,應存在免責的空間。針對公司存在系統性造假的事實,中介機構應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到2024年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案件中,仍有較多的中介機構提出公司存在故意舞弊的申辯理由。對此,監管部門的關注點則在于中介機構是否對明顯異常的事項予以充分關注。對于中介機構而言,具有重大性的事項本就是其應關注的重點,中介機構未匹配相應關注進而導致相關事項出現虛假記載的,即會被認定為未勤勉盡責。在此部分列舉2024中介機構行政處罰案例中涉及重大風險的情況

   本文認為,公司系統性造假、與第三方串通造假固然會增加中介機構識別造假的難度,若公司技術足夠高,能將各類重大事項皆安排妥當,中介機構經充分核查仍無法發現造假的,則不應再將發現相關造假認定為中介機構該做的事,中介機構確應免責。但從現實來看,更多的是技術不夠高的公司與未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

綜上,中介機構首要“該做”的是保證其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對于出具的文件涉及超出其專業能力范圍的內容的,“該做”的是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對于公司惡意舞弊的情況,“該做”的是充分關注公司暴露的重大異常,經充分核查仍無法發現舞弊的,則發現造假即不屬于中介機構“該做”的事項,其不應承擔責任。

(二)中介機構“該怎么做”

在明確中介機構哪些事情“該做”后,監管部門認定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主要理由則中介機構該做未做“該做未做好”這也成為中介機構行政處罰陳述申辯中的“主戰場”。例如,會計師事務所會在陳述申辯中主張其已執行了充分且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保持職業懷疑,審計結論有充分審計證據支持,僅有審計瑕疵不構成未勤勉盡責。與之相對應的,證券監管部門會對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情況予以針對性的回復。

由此引出的問題即“中介機構該怎么做”才符合勤勉盡責的標準。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很簡潔,即中介機構的行為符合相關執業規則要求。各中介機構的執業規則是其開展證券服務的重要指引,也是判斷是否勤勉盡責的主要依據。較多中介機構在陳述申辯意見中即會提出其行為符合相關執業規則要求,但多數缺少證據支持,證券監管部門對此會予以針對性回應。在此部分列舉2024中介機構行政處罰案例中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具體表現: 

  以審計為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程序的執行情況有底稿記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極容易被發現,且針對有底稿證據的違規失實,可申辯成功的可能性較低。因此,會計師審計時務必嚴格依據執業規則要求執行

就具體的審計程序而言,在梳理2024年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在涉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案例中,函證程序缺陷出現的頻率較高,在39起會計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案例中,共31起案件涉及函證程序瑕疵,占比高達79.49%。對于此類受到監管重點關注且客觀性極強的審計程序,中介機構務必提高警惕,“做好該做的事”。

四、嚴問責案例“嚴重情節”觀察

監管部門為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真正發揮好“看門人”作用,充分落實對中介機構的嚴問責工作,通過“資格罰”、“頂格罰”等做法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2024年,監管部門在中介機構監管中作出高倍數罰款案例增多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案例增多、市場禁入人數顯著增加是對中介機構嚴問責的直觀體現。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監管規則,監管部門對于情節嚴重的案件,可以作出以上的相關處罰,因此,本文對前述三類“嚴問責”的案例進行梳理,歸納其中的“嚴重情節”,以供參考。 

、相關建議

(一)對中介機構的合規建議

第一,熟悉執業規則,服務過程中嚴格執行執業規則是監管部門認定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證券監管部門會直接在對陳述申辯的回復中指出,會計師的審計過程不符合審計準則,甚至直接引用相關條文。遵守執業規則是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的基礎,同時也是中介機構主張責任豁免的依據,若中介機構的行為符合執業規則要求,則不應承擔未勤勉盡責的責任。因此,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執業規則,保持對規則更新情況的關注并定期開展培訓,杜絕“無知”執業,并應在服務過程中嚴格執行相關規則,做到勤勉盡責。

第二,高度重點關注具有重大性、異常性的事項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證券服務全過程都應勤勉盡責,其中尤其應重點關注項目中具有重大性、異常性的事項。首先,應關注傳統的重大事項,如公司的重大合同、貨幣資金科目、應收賬款科目等;其次,應關注服務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如在會計師審計過程中發現賬目勾稽不平,相關業務收入確認缺乏依據,函證程序回函異常等;最后,應提高對“特殊”公司的關注,此處的“特殊”公司指的是因特殊事項而存在高舞弊風險的公司,如因財務事項即將觸發退市風險的公司,業績承諾即將到期的公司,扭虧為盈的公司等。重大事項的重大性最終體現為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影響,重大事項因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導致存在虛假記載的,會嚴重影響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亦是監管部門的關注重點。重大事項是證券服務中的主要矛盾,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若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重大事項充分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能夠有效降低違規風險。

第三,做好底稿工作工作底稿是證券服務機構證明勤勉盡責的證據,也是證券監管部門作出處罰的主要依據。在服務過程中,中介機構應當做好底稿管理工作,避免因底稿管理不善出現遺漏、缺失的情況。出現違規風險被證券監管部門調查時,中介機構應從底稿中尋找陳述申辯的依據,而非信口直稱已勤勉盡責,完備的工作底稿是中介機構提出陳述申辯的“有力武器”也是最主要的防線。已有多個案例中監管部門直接指出擬被處罰主體的陳述申辯理由“多為主觀論述缺乏底稿等客觀證據支持”,相關理由不會被采納。

第四,受到監管關注后,及時尋求專業幫助首先,根據已公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中介機構收到事先告知書后基于陳述申辯“翻案”的可能性較小,因此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時勤勉盡責永遠是第一位的,工作要做在前面。其次,自首次被監管調查至被正式立案、下發事先告知書的間隔時間較長,中介機構在首次調查時即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幫助,提前介入,做好專業應對。最后,根據目前中介機構陳述申辯的情況來看,陳述申辯理由被接納的比例較高,原因可能在于中介機構的工作具有工作量大、復雜性高、專業性強的特點,調查難度較高,并且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往往時間跨度較大,多年的工作底稿也為監管部門增加了極大的工作量。因此,監管部門對相關事實的認定可能存在遺漏、誤判的情況。針對該情況,中介機構應積極行使陳述申辯的權利,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基于事實提出相應的陳述申辯意見,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亦有助于事實的查明。

(二)對監管部門的建議

第一,細化并區分特別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監管執法應要求不同中介機構在證券業務中分別履行職責,以發揮不同中介機構的專業優勢,共同發現潛在的風險,為發行人披露的信息質量提供保證。在證券項目中,各中介機構需制作、出具相關文件,對公司的財務、法律、信用狀況、資產情況等多方面問題發表專業意見。對于中介機構專業領域內的事項,中介機構承擔特別注意義務,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執業規范等是判斷特別注意義務履行情況的重要依據;對于非中介機構專業領域內的事項,中介機構會依賴他方的工作成果,對于該類事項中介機構承擔一般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的內容為對他方工作成果的審慎核查和進行調查、復核的義務。明確特別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的范圍對于明確中介機構“該做什么”尤為重要。

第二,對中介機構的責任追究應當要精準、適當,不應過于嚴苛,要避免走向寒蟬效應逆向淘汰的極端中介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看門人,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其勤勉盡責對于建設有序的證券市場是必要的,尤其是在證券市場全面注冊制的背景下,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的意義顯得更加重要。然而,任何義務都不是沒有限制的,過苛的要求既不現實,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應當避免陪綁式處罰證券監管部門不應形成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則中介機構必擔責監管模式,而是應罰當其人、罰當其責,對于參與合謀造假或存在重大過失的中介機構才施加行政責任,且責任應當與其過錯程度相當過于嚴苛的處罰態勢可能導致出現寒蟬效應,對于中介機構群體的發展有害無利。

第三,合理確定中介機構免責情形針對中介機構應盡到特別注意義務的事項,中介機構需證明自己已盡合理的盡職調查,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認為發行人不存在欺詐方能免責。若在自身法定履責以及專業履責事項內要求其進行的專業部分存在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意見時,中介機構不能僅僅通過專業信賴進行免責。在非專業部分引用其他中介機構專業意見時,如律師作出法律意見書時,以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的認證結果,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的,中介機構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需證明自身引用他人意見時,無合理理由懷疑欺詐,不存在明顯缺乏意見依據以及明顯不實的專業意見的,監管部門應當免除中介機構責任。明晰證券市場中介機構在非專業部分可免責的做法,不僅能更好地實現各中介機構歸位盡責,而且也能更好踐行公平原則,讓未盡到勤勉注意義務的中介機構承擔自身犯下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