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上海律協黃浦律師工作委員會、能源資源與環境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共同組織舉辦第二屆“綠色發展·企業環境法律風險管理高峰論壇”。環保部政策法規司領導王夙理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謝輝博士、上海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趙繪宇博士、上海市勤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傅永輝律師、上海律協能源資源與環境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吳榮良律師、帝斯曼及復星醫藥企業代表等受邀在論壇發言。會議由上海律協能源資源與環境業務研究委員會秘書杜夢主持,各律師代表、高校代表以及來自BP、Honeywell、PPG、AkzoNobel、Huntsman、Corning等跨國公司、大型國企和上市公司超過150位企業高管參加了本次論壇。
一、環境法律改革進展與展望
王夙理先生梳理了近期國家環境立法及政策制定基本情況,并重點分析了相關環境法律法規政策制定修訂草案涉企內容及影響。具體而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減少了對于企業項目的行政審批、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信息公開要求趨嚴、增加了企業的環保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對企業而言,信息公開要求趨嚴、許可證管理新設義務、禁止性規定增加、處罰力度加大;《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對于企業的征稅標準沒有提高,但如果地方省級政府規定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則會增加該地區排污者的排污成本,同時增加了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義務;《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方案(草案)》則具體規定了企業投保強制責任險的情形、賠償范圍、免賠范圍、信息公開要求。
二、土壤污染風險及治理
謝輝博士在詳細介紹了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規后,重點討論了場地調查、評估、修復工作中的指導規范與參考標準,以及工作流程和關鍵點。目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環境法律框架主要包括2015《環境保護法》、2016《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7《土壤污染防治行動法》。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為:省級政府成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主力軍,加快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制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謝輝博士通過常州毒地事件等場地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案例,對比美國超級基金場地修復技術選擇,提出企業應當積極主動地應對污染場地管理的大趨勢,摸排污染場地,做到早發現早治理;提升環境管理績效,消除導致場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的隱患;切實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真正實現危險廢物“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過程管理;技術上應把土壤和地下水作為整體考慮,重視場地修復前的專業調查;篩查優選出因地制宜的修復技術和方案。
三、《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解讀
趙繪宇博士從修訂過程和背景情況、修訂思路及修訂主要內容三方面能全面解讀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定位屬于市環境保護的綜合性法規,著力于制度構建,與原《條例》相比增加了“綠色發展”和“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兩章,條文增加了三十一條,大部分內容都作了修訂。《條例》在環保管理體制方面強化了屬地政府責任,明確了環保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鄉鎮和街道職責,并預留了垂管體制空間;在環境管理制度方面細化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明確了總量控制制度,健全了排污許可證制度、環境監測制度,并要求其他部門的審批與環評審批不互為前置、規劃環評涵蓋的項目環評應當簡化、登記表項目全部備案。修訂后的條例更加關注推動綠色發展,創新環境管理機制,關注完善大氣、水、土壤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四、碳排放權交易
傅永輝律師從碳交易的由來、碳交易機制、中國碳交易制度、中國核證自愿減排(CCER)四個方面介紹了以中國碳交易為主要內容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碳交易指碳減排購買協議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配額,是為了應對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自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通過到2015年12月12日巴黎協定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碳排放交易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目前全球碳交易機制主要有排放貿易(ET)、聯合實施(JI)、清潔發展機制(CDM)三種。而中國的全國性排放交易體系一旦啟動,將取代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成為全球最大的排放權交易體系。目前中國核證自愿減排(CCER)項目開發流程主要包括項目識別、項目審定、申報備案、核查核證以及簽發,國務院發改委及省級發改委碳交易主管部門將對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五、企業環境法律風險管理
吳榮良律師從目前中國環境的挑戰引入,分別從企業環境法律責任、企業環境法律風險防范實務、環境應急與爭議解決三個方面分享了實踐中企業環境法律風險管理的法律背景及解決經驗。
在環境法律責任方面,可以細分為環境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與環境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污染環境罪、行政責任中的各類行政處罰、民事責任方面的公益訴訟、侵權糾紛等問題,都要求企業在實踐中注重防范環境法律風險。重點要做到關注大趨勢,遵守日益嚴格的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執法力度;及時更新EHS法規庫和規章制度,通過法規辨識,建立所在公司適用的EHS法規清單;每年進行EHS合規性評估;將EHS融入項目投資過程中、企業日常運行過程中及并購重組、關停搬遷過程中,并且學習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
六、圓桌討論:環境管理實務分享
在圓桌討論環節,來自帝斯曼中國的法律顧問潘高翔先生、復星醫藥EHS總經理丁峰先生、圣戈班亞太區EHS總監周會東先生以及謝輝博士、吳榮良律師分享了企業在環境法律管理上的實際操作經驗。多位嘉賓提及在環境法律風險管理實務中,防范風險的發生是第一步。不僅要了解法律的基本要求,還需要通過可靠的途徑實時掌握法律變化的動態,并將最新的要求匯報給公司的最高管理層。公司在制定相應的環境管理目標時,除了要遵守最基本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還需要結合自身的情況,劃定適當的基線,投入足夠的人力和財力支持,為自身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留有余地。當風險實際發生時,需要借助專業的內外部力量,將可能發生的損失降到最低。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能源資源與環境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杜 夢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