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進一步推動上海市律師協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科學反映理事履職情況,推動提升理事履職效能,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履職情況)
本規則所稱履職情況,是指律師協會理事出席理事會、在所任職崗位的工作情況及其他對內、對外履行職務的行為,包括履職時間、參加會議和活動次數、所在專門委員會工作情況及其他履職行為。
第三條?(履職情況統計)
統計理事履職時間、參加會議、活動時長和次數,履職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席律師協會理事會會議;
(二)參加律師協會其他會議;
(三)參與律師協會各項活動;
(四)代表律師協會對外交流;
(五)參與律師協會其他工作。
第四條?(專門委員會工作情況)
理事擔任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期間完成年度工作的情況作為理事履職情況一并統計。
第五條?(任前承諾)
理事任職之前,應以書面形式承諾任職后遵照執行本規則要求,自覺接受本規則的監督。
第六條?(理事的批評)
理事在任期內連續三次或者累計五次無正當理由缺席理事會會議或其他應當由該名理事參加的律師協會會議或活動的,理事會有權對該名理事進行內部批評,批評的具體形式由理事會視具體情況決定。
第七條?(理事的罷免)
理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提議,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罷免:
(一)經理事會內部批評后,仍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缺席理事會會議或其他應當由該名理事參加的律師協會會議或活動的;
(二)喪失協會會員資格、停止執業、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拒不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或不履行《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工作規則》第三條規定職責的;
(四)在選舉時存在舞弊行為的。
第八條?(信息系統)
律師協會秘書處會同有關技術部門,建立履職情況信息登記系統,以信息化手段對理事履職情況進行科學、客觀、完整的記錄。
第九條?(情況報告及公布)
每年年初向市律師行業黨委報告上一年度理事履職情況。并于每年市律師代表大會上向全體律師代表公布本年度理事履職情況。
第十條?(規則生效)
本規則經十一屆律協理事會第十九次理事會通過后生效。
第十一條?(規則實施)
本規則自律協第十二屆理事會成立之時起實施。
第十二條?(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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