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目前,通過跨境電商的形式足不出戶即可享受來自全球的優質商品已經成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常見方式之一。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商行業憑借其全球性、即時性、便捷性等優勢實現快速增長。據海關初步統計,2020年中國跨境電商進出口1.69萬億元,增長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6.5%。通過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管理平臺驗放進出口清單達24.5億票,同比增加63.3%。
然而,我國跨境電商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力度并未能與其規模及增速相匹配。雖然我國陸續發布《電子商務法》、《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法規、文件,強調各類跨境電商貿易參與主體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法定責任與義務,但由于跨境電商領域涉及的知識產權存在地域性保護,再加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制度欠缺等問題尚待解決,跨境電商行業知識產權保護仍面臨較大挑戰。
《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運用體制” 部分提出:“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加快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立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健全仲裁、調解、公證和維權援助體系,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損害賠償力度”,這足以體現我國對知識產權實現更強有力保護的決心和長遠規劃。
本文結合筆者所在團隊的專業優勢及從業經驗,針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我國境內開展跨境電商領域知識產權維權行為,創新性地設計了一條 “行民刑”交叉保護路徑,以期幫助權利人以最低時間及經濟成本取得最佳維權效果。
一、基礎概念界定
(一) 跨境電商
本文所稱“跨境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電子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電商物流及異地倉儲送達商品,從而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1] ,非僅限于通過海關“9610”、“1210”、“9710”、“9810”等跨境電商貿易專用監管方式申報進出口貨物貿易。
(二) 知識產權
廣義的知識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2] 。結合跨境電商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本文所討論的“知識產權”局限于跨境電商行業較常見發生侵權行為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
(三) 交叉保護
“交叉保護”是筆者所在團隊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我國境內開展跨境電商領域知識產權維權路徑設計時形成的創新詞匯,指結合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核心訴求、侵權人類型、侵權行為特點等因素,綜合并有選擇、有策略地交叉運用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手段,對侵權方實施立體有效打擊,最終實現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二、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之行政救濟路徑
(一) 跨境電商貨物進出口環節知識產權保護
跨境電商貨物進出我國關境均須向我國海關進行依法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即可在10年內享受“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主要權利包括:
1.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2.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人依照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3.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4.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經海關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5.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 跨境電商進口貨物境內銷售環節知識產權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行政處罰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我國境內銷售環節發現跨境電商進口貨物存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如經查證屬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對侵權人處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 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之行政救濟路徑優勢與難點分析
1. 優勢
(1)海關可實施知識產權主動保護(也叫“依職權保護”),在此模式下權利人只需經過備案且繳納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金,海關就可以在日常監管中通過風險布控、隨機查驗等方式發現侵權貨物,并通知權利人維權,極大降低權利人搜集侵權信息和啟動維權行動的成本、提高維權效率。
(2)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可實現精準打擊,防止侵權貨物流入我國境內銷售市場。進出口貨物如果被海關認定侵權的,將由海關沒收侵權貨物并處以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侵權貨物將無法進入我國境內流通市場,防止權利人損失進一步擴大。
(3)行政案件處理過程及結果可直接幫助權利人固定維權證據。跨境電商知識產權維權過程中,如何有效獲取并固定證據往往是權利人難以解決的問題,而海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侵權案件過程中所獲取的材料、記錄以及案件處理結果可以直接作為權利人進行民事維權的證據,可以有效降低權利人維權成本。
2. 難點
(1)行政執法資源有限。無論是海關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職能范圍均涵蓋眾多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僅是其中一個板塊,僅依靠執法部門的主動作為,往往受人力、物力、精力等執法資源所限,無法有效發現并制止跨境電商領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2)有效維權須遵循一定之規。知識產權權利人如意圖通過行政救濟路徑維權,則從前期備案、提出請求、提交證據、配合調查等環節均須遵守法律、法規、執法部門規范性文件、業務操作流程等規定,如沒有具有專業知識及經驗的專業人士提供協助,則極有可能因為錯過時限、材料缺失、溝通不暢等原因,影響維權效果。
(3)與其他手段配合方可取得最大化成效。僅依靠行政救濟路徑,雖可對侵權方及其侵權行為形成一定震懾,但因為行政手段難以頻繁運用,且無法直接補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故需和民事甚至刑事救濟手段有機結合,方可最大限度打擊和制止侵權。
三、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之民事救濟路徑
(一) 民事救濟路徑可實現訴求分析
通過分析“裁判文書網”查詢的公開判例可知,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民事救濟路徑可以向侵權人提出如下主要訴求,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 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行為;
2. 要求侵權人銷毀所有侵權庫存商品;
3. 要求侵權人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4. 要求侵權人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5. 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6. 要求侵權人承擔訴訟費用;
7. 要求電商平臺刪除侵權鏈接、下架侵權產品。
(二) 爭議焦點
1. 侵權主體確定
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民事救濟路徑實現知識產權保護應首先確定侵權主體。跨境電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知識產權權利人往往是在電商平臺的商品展示信息中發現侵權行為,因此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常把平臺作為被告方之一,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往往是做了“無用功”。
我國《電子商務法》對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應承擔的責任有明確規定,其只有在未盡合理義務、未及時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時,方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2019)粵0309民初12151號判決書中所述,“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不直接參與普瑪瑞公司商品信息的上傳、編輯,其事前并不明知普瑪瑞公司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面對阿里巴巴網站海量的商品信息,其亦不具備事前主動審查的能力,且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本案訴訟材料后,及時對被控侵權商品進行了核查,并刪除相關侵權鏈接。阿里巴巴公司對涉案侵權行為不存在明知或應知的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
2. 如何確定侵權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一定復雜性和專業性,僅以商標侵權為例,權利人所持商標是否經合法注冊、在有效期內并持續使用、注冊商標是否具有知名度及顯著性、侵權方所用標識是否構成“商標”、是否屬于“類似商標”、其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侵權商品是否為同種或類似商品、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標識來源發生混淆和誤認等界定侵權的關鍵問題如需得出結論,都離不開專業分析及證據支持。相較于著作權侵權與商標侵權,專利侵權確認的復雜性與專業性更高。
3. 如何確定損失金額
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民事救濟路徑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訴求往往是獲得經濟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專利權為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中提出要有效提高侵權賠償數額,綜合考慮知識產權市場價值、侵權人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后果嚴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充分運用工商稅務部門、第三方商業平臺、侵權人網站或上市文件顯示的相關數據以及行業平均利潤率等,依法確定侵權獲利情況”, 但司法實踐中,因為缺乏充分證據而無法獲得應有賠償的案例屢見不鮮。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通過民事救濟路徑維權之前,務必要做好相關的證據固定、數據測算工作,并在訴訟過程中爭取法官的認可,方可獲得滿意的經濟賠償。
四、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之刑事救濟路徑
(一) 救濟實現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第213條至第218條規定,侵犯知識產權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等。
侵權方如嚴重侵權或屢教不改,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行政、民事救濟路徑均無法取得震懾侵權方、杜絕侵權行為的效果時,可以考慮采用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之刑事救濟路徑,借助專業律師力量,準備充分證據、通過依法途徑推動刑事偵查機關對侵權方展開刑事偵查,甚至采取強制措施,對侵權方給予“致命一擊”。
(二) 行刑、刑民交叉保護
權利人可以利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法院信息共享,開展跨部門跨區域的聯合執法的契機,通過以“行”促“刑”、交叉推動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打擊和防控侵權;同時,權利人面臨嚴重侵權行為時,也可以以“刑”促“民”,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在徹底打擊侵權行為的同時最大限度維護經濟利益。
結語
我們建議,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在進入新區域或經營新商品前,主動開展前期知識產權清查工作、積極開展商標、專利注冊,防止競爭對手惡意注冊商標;如自身侵權行為監控能力有限可聘請專業機構開展全市場侵權監控,一旦發現侵權行為及時固定證據、估計損失,并通過專業評估分析后,根據自身訴求,合理選擇“行民刑”交叉保護路徑,有效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保護。
[1] 來自“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7%A8%E5%A2%83%E7%94%B5%E5%AD%90%E5%95%86%E5%8A%A1/12747090?fr=aladdin
[2] 來自“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F%A5%E8%AF%86%E4%BA%A7%E6%9D%83/85044?fr=alad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