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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形勢下企業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應對策略分析

    日期:2020-02-05     作者:郭鳳麗(國際貿易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擴散,當地時間2020年1月30日晚(北京時間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在日內瓦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構成了“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國際衛生條例(2005)》規定,“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按特殊程序確認的不尋常公共衛生事件,它意味著疾病的國際傳播會對其他國家構成公共衛生風險,并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不僅在中國廣泛肆虐,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出現了該疾病的確診病例。截止到目前,日本確診了20例,泰國19例,新加坡18例,韓國15例,德國10例,美國11例,澳大利亞12例。顯而易見的是,本次疫情,不僅會對國際貿易與國際間交流產生嚴重影響,因疫情防控引發合同履行所遭遇的挑戰和困難,進而造成的國際貿易糾紛也不可避免。因此,本文從企業如何處理合同履行困難、應采取哪些措施減少損失等角度進行分析,希望對國際貿易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一、該肺炎疫情被認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影響。      
       不同于2003年的“非典”疫情,此次新型冠狀病毒對國際經濟的影響更為復雜。在此次疫情被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同時,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強調,世界衛生組織不贊成甚至反對對中國采取旅行或貿易禁令,即不建議對中國實施旅行和貿易限制,任何措施都應當以證據為基礎,并建議所有國家都應作好控制疫情的準備。 
       雖然世界衛生組織強調不建議各國采取不必要的措施來限制國際旅行和貿易,但是此次疫情無論如何都會對各國貿易伙伴與中國之間的貿易產生影響,從而導致外方取消訂單或出口清關難度增加等情況發生。此外,世界衛生組織的臨時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屬于強制措施或命令,至于采取何種措施,是由各主權國家、地區自由裁量決定的,目前已有主流國家對中國的航班、人員入境等作出了限制,例如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長亞歷克斯?阿扎宣布,從美東時間2月2日下午5時開始,過去14天內曾到訪中國的外國人(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直系親屬除外)將被暫時禁止入境。 
       有鑒于本次疫情致使部分企業在貨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嚴重影響,可能導致國際貿易合同或承包合同無法履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率先作出了反應,于2020年1月30日發布了通知,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辦理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但國際貿易通常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疫情防控引發合同履行困難的定性以及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減少損失等問題錯綜復雜。中國貿促會的事實證明顯然不是外貿企業的“免死金牌”,因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世界各國可據此更具正當性地對中國采取發布旅行建議、限制航空、船舶、車次、限制貨物出入境等舉措,這無疑會對外貿企業造成巨大沖擊,不但增加外貿企業過關的檢疫檢驗成本,更會面臨因合同履行、解除等問題從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二、因疫情防控致使合同履行困難,中國企業應積極應對,保障權益。   
       為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企業可以從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兩個角度來考慮。
       1、構成不可抗力,成為免責事由。      
       國際貿易中尤其注重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若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將“重大疫情”納入不可抗力,則交易雙方可依據合同約定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中止履行合同。同時,應視合同性質判斷不可抗力與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之間的因果關系,若確因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若疫情未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則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按照雙方協商結果進行。    
       若合同中沒有對疫情防控作出約定,則根據合同約定的準據法來判斷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1)當準據法為中國法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來認定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7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不可抗力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首先,此不可抗力應“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控制”;其次,此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不同地區疫情爆發的嚴重程度有所不同,對合同履行能力的影響程度也不同,因此,只有當疫情防控可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才能主張不可抗力從而全部或部分免除自身的責任。 
       (2)準據法為中國法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時,則應依該準據法處理。
國際貿易往往涉及雙方或多方,在其他國家的法律中,也存在免責制度,即因意外事故或事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違約行為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只不過,不同國家,針對這一情形有不同的稱謂。如法國法稱之為“不可抗力”,德國法稱之為“嗣后不能”及“交易基礎的喪失”,英國法稱之為“合同受挫”,美國法稱之為“合同受挫/目的受挫”及“履行不能”,《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稱之為“艱難情勢”,《歐洲合同法原則》稱之為“情勢變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稱之為“不能控制的障礙”。
       以英美法為例,英美等國家法律未規定“不可抗力”原則,而是在當事人合同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通過合同解釋方法來判定某事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如合同未約定不可抗力或者不構成不可抗力,可按照類似法律原則“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來處理,即合同訂立后,若發生合同無法履行、違法或者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設想完全不同的事件,合同即告依法失效。而導致合同落空的事由并非出于任一締約方的過錯。因目的落空而解除的合同,不論當事人真實意愿如何,合同都會依法自動終止。
       (3)若合同既沒有對疫情防控作出約定,又未約定準據法,且交易雙方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適用前述公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于1980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獲得通過,并開放給各國簽字、批準和加入,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到2015年12月29日,核準和參加該公約的共有84個國家。我國于1986年12月11日加入公約,公約于1988年1月對中國正式生效。    
       公約第79條第(1)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顯然,根據公約的上述規定,該“障礙”的特征亦表現為:不能控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與我國《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之規定異曲同工。  
       同時公約第79條(3)、(4)、(5)款也對該“不能控制的障礙”免責作出了限定,即:(3)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5)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因此,如果該次疫情可以認定為公約中的“不可控制的障礙”一旦本次疫情結束,企業應當及時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不可抗力為由拖延;其次,應及時將合同履行受影響的情況告知相對方,盡可能減少合同相對方的損失;再次,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受疫情防控影響一方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相對方仍有權采取要求受疫情防控影響方交付替代物、降低價金等救濟措施。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屬于國際貿易中普遍認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國沒有統一的意見,所以還是要根據“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控制”這三個準則來確定。筆者認為根據當前肺炎疫情的形勢,需要區分看待是否符合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控制的特征。如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區域的企業,因政府頒布強制措施導致停產停業,應屬于不可抗力,可要求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如果企業并沒有受到政府強制措施、能夠克服障礙的,則不屬于不可抗力。這種情況下建議參照《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艱難情勢規則”與交易相對方協商處理。艱難情勢規則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遭遇無法預料并不能控制的突發事件,根本上改變了合同雙方的利益平衡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免除合同義務。由此,企業可以向交易相對方說明理由,雙方重新談判,從而變更合同、減少履行標的數量或變更履行期限。    
       2、構成情勢變更,依公平原則處理,減少損失。
       對于情勢變更,乃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情事變更與“合同目的落空”相近,不再贅述。情勢變更制度的本因在于衡平,但在我國1999年《合同法》制定時,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該原則,直至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出臺,才明確了這一制度。《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雖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仍有許多不同之處:
       序號 區別 不可抗力 情勢變更 1 是否構成履行不能 已構成履行不能仍可能履行,只是履行極為困難并導致顯失公平 2 導致的后果不同 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 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4 出發點不同從違約角度出發,主要解決責任承擔問題。 從合同效力出發,主要解決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情勢變更原則實際上是請求法院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此來平衡由于社會的異常變動所引起的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失衡,由雙方當事人來分擔由異常變動帶來的風險,從而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對本次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困難,未達到不能履行的程度,如果符合“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要求對原合同進行變更或者解除。
       三、合同相對方拒付貨款、取消訂單,中國企業如何維權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面臨客戶撤銷訂單、拒絕付款等行為時,進、出口企業應該理性應對。無論合同相對方以何種理由解除合同、拒付貨款,都不能輕信相對方的一面之詞,要有合同及相關法律及事實依據,擅自無理由單方面取消訂單、拒付貨款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根據筆者的了解,現在國際貿易中的國外進口商的憂慮主要來自兩個方面:第一個憂慮是擔心中國的供貨商因假期延長無法按時交付貨物,這種憂慮主要體現在疫情發展的初期。第二個憂慮就是來自中國的貨物是否安全,是否要取消訂單,特別是一些動植物產品或制品。特別是隨著疫情越來越嚴重,更嚴苛的措施將被實施,不排除部分買方棄貨目的港。國際貿易不僅牽涉到國內外合同雙方,還涉及到承運人,一旦發生國外買方棄貨,將對各方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面對這種情況,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與法律管轄條款選擇管轄地及準據法解決糾紛。
       四、對企業的應對建議。
       隨著疫情防控的不斷深入,面臨合同履行困難的企業或將十分普遍,對于企業來講,可以提前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我們建議相關企業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
       《合同法》第118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及時進行通知,但為促進合同的協商變更和解除,盡量減少損失,受到疫情防控影響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2、準備不可抗力等相關證明。         
       《合同法》第118的規定,適用不可抗力的,除了應當及時通知,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中國貿促會發布通告,如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辦理不可抗力相關事實性證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很多外貿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疫情防控影響,但是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受到的影響程度不同。中國貿促會所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僅僅能作為不可抗力情形的補充證明,最終需根據企業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而加以認定。一旦境外合作方對中國貿促會出具的證明表示質疑,外國法院和仲裁機構仍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違約方是否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因此,企業一方面應當主動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證明,另外一方面,充分收集客觀證據證明疫情防控對履行合同造成的影響,以備不時之需。  
       3、與相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出現合同履行困難甚至履行不能時,受疫情防控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積極聯系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公平分擔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4、冷靜應對客戶的撤銷訂單、拒絕付款等行為。 
       一方面,企業要仔細核對合同條款,確認對方主張的依據是否足夠、充分,例如其所在國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商品質量與疫情息息相關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另一方面,進、口企業可要求對方出具有權當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以證明地方當局的確有從防控疫情的角度管控進出口事項,必要時可以聯系相對方當地的中國使領館核實確認信息,如證據證明情況屬實,則企業應與合同相對方進行協商與談判,從公平角度出發,對合同進行必要的變更或解除。否則,相對方無權以本次疫情為由提出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或者拒收貨物。
       綜上,受此次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的中國進、出口企業,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出現困難時,無論是依據不可抗力還是情事變更尋求法律救濟,都應充分結合個案情況,確定繼續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此外,進、出口企業除向中國貿促會申請不可抗力等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學會運用國內法、國際法、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則,妥善收集、保存證據,用以證明疫情防控對履行合同造成的影響,規避法律風險,以備不時之需,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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