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二、新法直擊
就疫情下暴露出來的兒童監護缺失問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于2020年3月14日印發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11號】,該通知從四個方面為進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提出了具體規定:
第一是及時發現報告:一方面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統籌相關工作力量,結合疫情防控排查,對各村(社區)兒童監護情況進行全面摸底,發現監護缺失兒童,應及時報告;另一方面衛健部門在收治病人時,需要詢問其監護對象情況,對兒童具有監護缺失情形的應主動通報。同時,各地要開通兒童救助保護熱線并發揮“12338”婦女維權服務熱線的發現、報告和轉介作用,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對公眾進行宣傳,鼓勵公眾及時撥打熱線進行報告。
第二是落實監護照料:相關部門對監護缺失兒童要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對健康狀況存在異常的監護缺失兒童,有關部門要協調衛健部門將兒童安置到當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檢測:對未感染的兒童,要確認其監護責任的落實情況;對定性為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優先安置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救治。對委托監護、指定由專人照料的兒童實行包干到人,對兒童照料情況定期隨訪。在監護人出院可以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方可將兒童接回照料。
第三是加強救助幫扶:首先是對符合無人扶養兒童、孤兒等認定情形的兒童進行及時認定,并給予對應保障,對困難兒童及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落實。其次衛健部門要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通兒童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確診或疑似感染兒童第一時間送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治療,對有其他疾病的監護缺失兒童密切關注。最后是要求各地支持各類專業人士對監護缺失兒童給予重點關懷,同時要求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積極主動參與監護缺失兒童的保護。
第四是強化工作保障:一方面要求各地把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內容;另一方面要強化資金保障并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為監護缺失兒童提供各類專業服務。此外還要加強監督指導,各地要加大跟蹤檢查力度,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極端問題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三、對學校的建議
學校應嚴格落實本次國務院發布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下稱“《方案》”)。就本次《方案》而言,學校有關責任主要分為兩個方面:
首先是報告責任,《方案》第5條:提供上門服務的醫務工作者、學校教師、兒童主任、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和相關公益慈善組織,發現兒童監護缺失的,要及時向兒童實際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
因此,建議學校以班級為單位,要求帶班老師、班主任就復工未復學期間學生在家的情況進行摸排,建議家長妥善處理復工與兒童監護的關系,盡最大可能安排成年人在家看護兒童,避免出現監護真空。同時,就摸排情況進行匯總,有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給學校,學校再上報至相關部門。
其次是救助幫扶責任,《方案》第13條:各地要對有需求的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對監護缺失兒童給予重點關懷,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情陪伴等服務。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監護缺失適齡兒童居家學習的指導與服務,確保“停課不停學”。
因此,學校應對上述摸排中發現的需要重點關注的學生進行隨訪,每日掌握學生情況,落實“日報告”制度。在家長無法正常履行監護職責的學生居家學習出現困難時,及時提供幫助。就幫助的形式而言,可以由帶班教師、班主任牽頭,組建學生居家學習教師監護志愿隊伍,一位教師結對若干學生,關心學生學習、生活等方面,疏解學生的心理壓力,積極為學生的居家學習保駕護航。
綜上所述,疫情當前,在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開學時間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學校應當積極配合防疫工作,努力為學生服務,做到學生開學延期,成長不延期!
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全文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9號)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進一步做好民政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6號)要求,進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以下簡稱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稱監護缺失兒童,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的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民電〔2020〕19號)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確認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離觀察,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
一、及時發現報告
1. 各地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基層婦聯執委、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結合疫情防控排查,對各村(社區)兒童監護情況進行全面摸底;相關人員發現兒童監護缺失的,要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2.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對確診收治或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對象,首先詢問其監護對象情況,對存在兒童監護缺失情形的,要及時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單位或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了解本轄區確診收治或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象家庭的兒童監護情況。
3.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疫情影響暫時不能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要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本人工作單位報告家中兒童監護狀況及聯系方式。
4. 各地要開通兒童救助保護熱線,通過手機短信、手機客戶端、廣播電視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在車站碼頭、村(社區)主干道、小區門口等醒目位置公布號碼,結合疫情宣傳、走訪排查等告知兒童家庭,擴大社會知曉度。發揮“12338”婦女維權服務熱線的發現、報告和轉介作用。鼓勵居民發現兒童脫離監護的情況并及時撥打熱線進行報告。
5. 提供上門服務的醫務工作者、學校教師、兒童主任、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和相關公益慈善組織,發現兒童監護缺失的,要及時向兒童實際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
二、落實監護照料
6. 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要督促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代為照料。對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臨時照料;對確有困難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7. 監護缺失兒童有重點疫區接觸史、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觸史或者身體狀況不明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協調衛生健康部門將兒童安置到當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檢測。對經檢測未感染的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確認其監護責任的落實情況;對定性為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優先安置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救治。
8. 各地要加強跟進指導,對委托監護、指定由專人照料的兒童,要指定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基層婦聯執委、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實行包干到人,對兒童照料情況進行家訪或電話跟蹤,每周不少于兩次。
9.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治愈出院或結束隔離后,要在提供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或相關健康醫學證明的前提下,及時將兒童接回照料。
三、加強救助幫扶
10.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父母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情形的,要及時將其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范圍;符合孤兒認定情形的,要及時納入孤兒保障范圍;對民政部門負責臨時監護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妥善安置照料。
11. 對因疫情影響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的兒童及家庭,要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落實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確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12. 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通兒童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確診或疑似感染兒童第一時間送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治療。對疫情期間有其他疾病的監護缺失兒童,村(居)民委員會、受委托監護人要密切關注其身體狀況,協助做好就醫就診。
13. 各地要對有需求的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對監護缺失兒童給予重點關懷,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情陪伴等服務。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監護缺失適齡兒童居家學習的指導與服務,確保“停課不停學”。
14.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積極主動參與監護缺失兒童的線索響應、臨時照料、服務轉介、個案跟蹤、資源鏈接等服務。
四、強化工作保障
15. 各地要把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內容,完善工作方案,細化制度措施,加強組織保障,扎實做好各項工作,確保不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各級民政部門、婦聯組織、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
16. 各地要強化資金保障,各級民政部門要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等各類資金,多方籌措其他社會資金,切實加強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
17. 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進社會工作、心理咨詢服務等機構,為監護缺失兒童提供各類專業服務,提高精準關愛水平。
18. 加強監督指導,各地要加大跟蹤檢查力度,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極端問題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