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0”雙碳目標提出以來,能源轉型、節能降碳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2024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議通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是我國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為提升上海律師從事能源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2024年11月23日和12月1日,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舉辦《能源法》律事務系列講座,共四講。本文為第一講的綜述,主要圍繞新出臺的《能源法》展開,供廣大律師學習參考。
第一講由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榮良律師主持。講座邀請了兩位嘉賓,圍繞新出臺的《能源法》進行講解和學習。第一位是中國能源法研究會理事、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華東理工大學能源與資源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董溯戰,另一位是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張婧。
一、《能源法》立法背景、主要特點、主要內容
董溯戰教授主要講了《能源法》立法背景、主要特點、主要內容。
關于《能源法》的起草和審議過程。20世紀90年代,我國就制定了《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等法律,但缺乏起統領作用能源基本法。2006年,《能源法》起草工作啟動;2008年,《能源法》草案提交給國務院,但隨后一直停滯。這與我國能源管理體制的改革不到位、能源發展結構的不穩定以及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的滯后密切相關。2024年4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能源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9月10日,《能源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11月8日,第三次審議通過。
《能源法》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實際,適應能源發展新形勢,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在法律層面作出規定,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
《能源法》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能源法》采取了框架式(或總則式)的立法模式。《能源法》以簡潔明了的方式確立了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為后續具體法律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礎和指導。相較于其他國家,我國《能源法》更為簡潔,簡約風格也使得法律更加靈活,能更好地適應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和變化。
《能源法》以能源開發利用問題為中心。該法明確了能源開發利用的基本規則和政策導向,并突出了能源結構的清潔低碳轉型,為能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提供基本保障。該法不僅明確了不同類型能源的開發利用原則,也涉及到能源節約、用能公平、能源公平服務等。
《能源法》強調了政府的能源管理職能。該法以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生態安全為立足點,強調了政府在能源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明確了政府在能源規劃、政策制定、市場監管、應急響應等方面的基本職責。
《能源法》突出了能源清潔低碳轉型。《能源法》特別強調了能源的清潔低碳轉型,這是該法律最顯著的特點。法律明確了推動能源結構優化升級的方向,鼓勵發展清潔能源,減少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法律對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的開發利用確立了不同的原則,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給予了優先權,對化石能源的開發利用則提出了更高的清潔和效率要求,以實現能源產業的綠色轉型。
作為中國能源領域的基本法,《能源法》的內容豐富,不僅包括能源的開發利用,還涵蓋了能源的規劃、市場化、主體、儲備、技術、監督檢查等多個方面。《能源法》的核心在于保障能源的供給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供給安全關注的是能源的充足供應,而生態環境安全則涉及到能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這兩個目標是《能源法》的基本價值導向。
《能源法》的具體制度安排體現了能源清潔低碳轉型的基本導向。《能源法》不僅關注化石能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更強調清潔能源的優先發展。《能源法》明確提出了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目標,并為此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度安排。特別是,《能源法》不僅明確要求國家建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快構建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體系,還強調了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并規定了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要求供電企業、售電企業和使用自備電廠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責任。
《能源法》對不同類型的能源采取了差異化的管理策略,以促進能源結構的優化和能源效率的提升。對于風能和太陽能,《能源法》鼓勵分布式開發和利用;對于核能,則強調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發展;對于煤炭,則要求優化開發布局和產業結構,促進清潔高效利用。
二、中國能源儲備制度局限及法律應對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的張婧老師圍繞“中國能源儲備制度局限及法律應對”進行分享。
張老師強調能源儲備在國家能源安全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國家戰略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宏觀經濟調控和應對緊急需求的重要手段。在全球能源格局不斷變化的今天,能源儲備已成為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源儲備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國家在面臨能源危機時能夠迅速響應,確保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中國的能源儲備體系是一個全面且多層次的架構,涵蓋實物儲備、產能儲備和礦產地儲備,通過政府和企業的協同合作,確保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這一體系要求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并行,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儲備,以及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和其他生產經營儲備,以全面覆蓋并迅速響應各種能源需求。圍繞《能源法》內容概覽與能源儲備體系《能源法》第五章詳細規定了能源儲備的法律框架,明確了能源儲備的目的、種類、管理模式以及應急響應措施。這些條款為我國能源儲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能源儲備體系包括實物儲備、產能儲備和礦產地儲備,涵蓋了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政府儲備包括中央政府儲備和地方政府儲備,而企業儲備包括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企業其他生產經營儲備。這一體系旨在確保在應急過程中,各主體能夠各司其職,滿足能源需求。
中國的能源儲備制度在國家層面上體現了對能源安全的高度重視,正是我國能源儲備制度的優勢所在。首先,它體現了中國政府對能源安全的高度重視,并將其作為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能源消耗大國,中國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投資于各類能源儲備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第三,能源儲備制度體現了多元化能源結構,包括傳統意義上的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等,以及氫能等新能源。第四,這一制度有助于增強中國參與國際能源合作的能力,通過多元化的能源進口來源和國際合作項目來提升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最后,中國在能源儲備領域的技術創新,如儲能技術、智能電網等方面的發展,提高了能源儲備效率和可靠性。中國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投資于能源儲備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此外,中國的能源結構多元化,包括傳統能源和新型能源,這有助于不同能源之間的戰略儲備和調配。
盡管《能源法》已出臺并確立了能源儲備的相關條款,但整體能源管理法律規范仍呈現出碎片化特征,缺乏統一的基礎和統領性法律,導致法律之間的沖突,影響司法救濟的有效性并造成資源浪費。儲能種類和規模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經驗判斷,而非系統性的數據支持,這在數字化管理日益重要的背景下顯得尤為突出,需要建立可靠的數據支撐以優化資源配置。
2021年,中國部分地區出現了電力供應緊張的情況,特別是在工業用電高峰時期。這一事件暴露了應急體系建設的不足,包括供需預測不足、能源結構調整、應急響應機制啟動不迅速等問題。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對全球能源市場和供應鏈造成了巨大沖擊,中國也面臨了能源供應和需求的不確定性。這一事件凸顯了供應鏈中斷、需求波動、應急響應挑戰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張老師提出了法律應對措施。
加強頂層設計。通過《能源法》作為核心,協調并填補現有及未來法律在能源儲備制度中的不足,強調增加能源科技條款以促進技術進步,與國家安全法相關聯,提升能源管理效率。其次就是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實行統一決策機制,確保能源儲備計劃的有效執行,從而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與經濟社會發展。對于政府儲備承運、承儲運營機構及相關部門,需明確規定其具體職責和權限,確保能源供應的積極作用。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按照相關政策和領導有效監管。監管活動應有明確程序,約束自由裁量權,建立有效溝通協調機制。
完善儲備價格機制。通過合理價格信號引導市場預期,補充供應,平抑市場價格。價格機制反映能源供應邊際成本,動態調整以適應市場需求和資源情況,強化能源市場的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機制的結合。在能源供應面臨挑戰時,建立動態補償機制以確保市場供求平衡和價格穩定。動用能源儲備,對煤電、氣電等存量及增量機組提供經濟補償,探索事前容量市場以保證發電容量充足。
細化能源儲備體系。加強能源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利用現代數據技術整合資源,建立應急預案制度,提升應急管理和響應效率,確保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在解決能源儲備制度局限性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例如,美國天然氣儲備管制、歐盟天然氣聯合采購機制、德國能源儲備比例調整等,都是值得參考的國際實踐。
(注: 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