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對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等6個東盟成員國以及中國、日本、新西蘭和澳大利亞共10國正式生效?!陡郊?中國關稅承諾表說明》[1]第一條規定,中國分別對東盟成員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以及新西蘭適用不同的關稅減讓。
由于RCEP在原產地規則上與我國已經簽署的一系列貿易協定存在差異性,本文我們就RCEP協定下日本企業出口中國的原產地認定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一、日本產品RCEP原產資格的判定方法
要享受RCEP協定稅率,從日本出口到中國的貨物必須具備原產資格。以下分享中國海關對原產地為日本貨物的監管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是判斷RCEP原產地的現行有效規定。根據該規定,貨物要具備日本原產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是《協定》項下原產貨物(以下簡稱原產貨物),具備《協定》項下原產資格(以下簡稱原產資格):
(一)在一成員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產;
(二)在一成員方完全使用原產材料生產;
(三)在一成員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但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如前所述,日本出口到中國的商品,主要為工業制成品。工業制成品必須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才能夠獲得原產資格。
一是生產中全部使用原產材料。由于RCEP采取了累積規則,因此這里所說的原產材料可以全部是日本本土生產的,也可以全部來自RCEP成員國。比如,生產中50%的料件來自日本,30%的料件來自韓國,20%的料件來自中國,則同樣符合前述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一成員方完全使用原產材料生產”,從而取得原產資格。
二是生產中使用了非原產材料,但符合特定原產地規則。比如,在日本生產過程中50%的料件來自印度,30%的料件來自韓國,20%的料件來自中國。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6號(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實施相關事項的公告)》附件1《特定原產地規則》,子目9013.80的特定產品規則為子目改變或區域價值成分40。
子目改變標準:50%的料件來自印度,屬于非原產材料,但只要在日本的生產過程中,所有非原產材料均已在協調制度的前六位數級別上發生改變,即可認為具備日本原產資格。比如,來自印度的50%料件屬于9001.10的光導纖維,制成9013.80的光學門眼后,子目發生了改變,則符合前述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的規定,具備日本原產資格。
此處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有少量的非原產材料,盡管并未嚴格滿足稅則改變標準,也可以視為原產貨物。比如,上例當中,在日本生產過程中45%的料件來自印度,5%的料件來自美國,30%的料件來自韓國,20%的料件來自中國。45%的印度料件在生產過程中符合了子目改變的要求,5%的美國料件不符合子目改變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并非所有的非原產材料均完成了子目改變,但因為僅有5%的非原產材料未完成子目改變,因此仍被認為產品具有原產資格。[2]
區域價值成分40:指根據《辦法》第二章第七條(區域價值成分)計算所得的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百分之四十。在日本生產過程中50%的料件來自印度,30%的料件來自韓國,20%的料件來自中國。在這種情況下,原產材料的比例為50%,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百分之四十,則在日本生產的產品具有原產資格。
二、日本產品RCEP原產國(地區)的判定方法
RCEP比較特殊的地方在于,要享受協定稅率,日本出口企業在證明出口產品為日本原產貨物外,還必須同時證明出口產品的原產國(地區)為日本。比如,在前例當中,日本生產過程中50%的料件來自印度,30%的料件來自韓國,20%的料件來自中國。在這種情況下,原產材料的比例為50%,雖出口產品具備原產資格,但原產國(地區)卻不一定是日本。
要確定原產國(地區),首先要看貨物是否在《海關總署關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實施相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6號)附件2《特別貨物清單》當中。
如果在《特別貨物清單》中,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判斷。
第十四條具備原產資格并且列入進口成員方《特別貨物清單》的貨物,如出口成員方價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以下簡稱原產國(地區))為出口成員方。
前款規定的出口成員方價值成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計算,但其他成員方生產的材料一律視為非原產材料。
各成員方《特別貨物清單》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在本文所舉的例子中,因為沒有日本本國的原產材料,也就是出口成員方價值成分為0。在這種情況下,在《特別貨物清單》中的出口貨物,原產國(地區)并不是日本,不能享受中日之間的協定稅率。
如果不在《特別貨物清單》中,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判斷。
第十五條具備原產資格但未列入進口成員方《特別貨物清單》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國(地區)為出口成員方:
(一)貨物在出口成員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產;
(二)貨物完全使用原產材料生產,并且在出口成員方經過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加工或者處理;
(三)貨物在出口成員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并且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規定。
日本出口到中國的主要工業制成品,均不在《特別貨物清單》中,因此本條是原產國(地區)的主要判斷依據。日本生產過程中50%的料件來自印度,30%的料件來自韓國,20%的料件來自中國。假設產品不在《特別貨物清單》中,50%的印度材料完成了子目改變,則應當適用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判定原產國(地區)為日本。
最后,除了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原產國(地區)的判定上還有一個兜底條款,也就是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具備原產資格,但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無法確定原產國(地區)的貨物,其原產國(地區)是為該貨物在出口成員方的生產提供的全部原產材料價格占比最高的成員方。
日本生產過程中50%的料件來自新西蘭,30%的料件來自韓國,20%的料件來自中國,出口產品在《特別貨物清單》中,則根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無法做出判斷,此時應當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判定原產國(地區)為新西蘭,因為該貨物在出口成員方的生產提供的全部原產材料價格占比最高的成員方為新西蘭。
綜上,RCEP協定下原產地規則的復雜性應當引起企業的充分重視,只有時刻保持對相關政策的關注、熟練掌握規則的運用,才能在實務中能夠切實地享受到稅收優惠,促進企業經營發展。
參見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pdf/01%20Headnotes%20-%20CN_cn.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第八條 適用《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確定原產資格的貨物,如不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且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非原產材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當視為原產貨物:
(一)上述全部非原產材料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百分之十;
(二)貨物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上述全部非原產材料的重量不超過該貨物總重量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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