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對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義是:“由供方與需方以外的物流企業提供物流服務的業務模式”。基于商品生產企業對生產活動的分工日益精細,對傳統的物流服務提出了更加多樣、更加細致的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務應運而生。隨著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對國際進出口貿易的參與日趨頻繁、合同標的的不斷擴大,法律風險的規避也不可忽視。
一、第三方物流服務的概述
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 Logistics,簡稱3PL)是指物流需求企業為集中精力搞好主業,把原來屬于自己處理的物流活動,以合同方式委托給專業物流服務企業,同時通過信息系統與物流服務企業保持密切聯系,以達到對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種物流運作與管理方式。從該定義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的以下三個基本特征:首先,是獨立于貨物供方與需方的物流企業。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在向客戶提供專業與多樣的物流服務時始終是獨立于供方與需方;其次,是從事的現代物流服務,區別于傳統意義簡單的運輸、倉儲業務。第三方物流業不僅涉及傳統物流業的運輸與倉儲,更包括對存貨管理、加貼商標、訂單實現、屬地交貨和包裝等服務,并按照客戶的經營戰略去謀劃物流;最后,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服務”是整個物流活動的核心。第三方物流又稱作“契約物流”,物流需求方向物流企業購買的是其專業的服務,而第三方物流企業又是處于整個活動的中心,按照合約要求將貨物從第一方運送到第二方。
二、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的法律風險來源
分析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的法律風險來源,即是分析其在怎樣的狀態下將承擔法律責任,而這樣的概率又有多大。因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多樣性,其法律關系也相對復雜,面臨著更大的法律風險。
(一)物流合同的法律風險,即第三方物流服務商(總物流服務商)同服務需求方之間的物流主合約風險。物流服務主合約是由物流服務供給方與需求方(一般是用戶方)之間訂立的合約,第三方物流服務的需求方與供給方,就“物流服務”的購買,簽訂合約,在合約中約定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在履行合約的過程中,貨物一直處于其實際控制下,只要貨物發生問題,物流服務企業都有被面臨要求承擔責任的風險。實務中,一種情況是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往往為了留住客戶,被迫接受一些苛刻的條款,這也在無形當中增加了其法律風險。另一種情況是,物流服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物流服務企業作為提供方需承擔對其作出不利解釋的后果。如長沙某物流服務糾紛一案,物流商對托運人出具的貨物受理委托憑證中載明托運人已付“保險費”100元,在憑證背后的注意事項中載明:委托的貨物應辦理保價運輸;貨物沒有委托辦理保價運輸,本公司只承擔貨物運費的2至10倍賠償責任。后貨物損毀,托運人起訴物流商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本案屬于保價運輸還是保險運輸。法院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認定該注意事項屬于格式條款,而當格式條款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方即物流商的解釋,故裁判托運人繳納的100元屬保價費,物流商依照保價運輸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即是合同風險的結果。根據物流過程的主要環節,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風險主要來自于運輸環節、倉儲環節、裝卸搬運環節和加工、包裝、配送環節以及信息服務。第三方物流服務違約責任最為常見的,是包括對物流過程中貨物的損毀,不能按時送達,以及對錯誤送達的賠償責任。基于我國傳統的民事法律責任的兩大分類: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是合同風險的重要體現。在實務中,物流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會將例如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以及關于延遲送達、錯誤送達等問題,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責任的分配。當物流服務企業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的時候,客戶便依照合同追究其違約的責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看出,物流商承擔違約責任是一般情況,而免責是特例,僅僅局限于該法條中規定的情形,并且物流商需對其可以免責的相關情形進行充分的舉證。此外,第三方物流企業也存在侵權的風險,當其在提供物流服務時,進行了加害的給付,便形成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此時,客戶會二者擇其一進行追訴。這種競合的情況,雖然在實務中時有發生,但畢竟加害的給付,也是要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存在才可能發生,因此風險研究的重點仍然放在違約責任上。
(三)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就其物流分包行為對客戶負責。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另一重大法律風險的來源則是其就物流分包行為對客戶負責。在實務中,物流服務的需求方,一般只是與物流服務企業簽訂合同,而現代物流往往涉及航空、鐵路、公路等多種貨運形式,物流服務企業的分包行為也很普遍。但是,物流客戶是不與物流分包企業直接打交道的,物流服務企業與物流分包企業簽訂物流合同,并就其分包行為對客戶負責。因此,物流分包也給物流服務企業帶來了很大的風險,收益與否很大程度上受物流分包企業的業績影響。如果在物流服務中出現了問題,不論是物流服務企業還是分包企業的責任,一般都先由物流服務企業進行賠償,并保留對分包企業追償的權利。委托方、物流商、分包商這三者的關系在深圳某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體現得比較明顯。委托方委托物流商運輸貨物,物流商將其交于分包商承運,后貨物損毀。保險公司對委托方進行賠付后取得代位求償權。物流商基于其與委托方的物流合同向保險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隨即起訴分包商。法院認為即使物流商購買了保險,仍然可以直接向分包商主張賠償,這是基于雙方的貨物運輸合同,遂判決分包商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的理論,物流商就其分包行為對委托方負責,而分包商就其承運活動對物流商負責。
三、律師在物流服務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
對第三方物流服務企業而言,法律風險的面臨在所難免。但法律風險最后有多少轉變為法律責任卻可以防控,律師在法律風險規避中的作用不可小覷。
(一)律師在權衡第三方物流服務中各方利益沖突中的作用。就物流服務企業而言,律師對其的法律風險規避,需要平衡其與整個物流過程中的當事人的利益沖突。現階段第三方物流服務的需求方處于強勢地位,會迫使服務商接受一些不平等的條款,而物流服務商為了留住客戶而盲目的接受這些條款。物流企業與物流分包企業之間也存在著利益的沖突,物流企業希望以最低的成本購買到最好的服務,但物流分包企業的服務質量又決定著物流企業能否履行其與客戶的物流合約。這時,物流服務企業面臨盈利與承擔法律風險的艱難選擇,律師的作用體現在通過多方的協商,權衡各方利益,尋求平衡點,已達到物流服務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律師通過設置具體的合同條款以降低物流企業的風險。中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是從法律、行政法規、各部委頒布的規章三個效力層次上頒布的,沒有形成一部獨立的完整的物流法律體系,亟待完善。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律師更要善于運用設置具體的合同條款以降低物流服務企業的風險。例如,航空、海運企業往往憑借其壟斷優勢,強迫物流企業接受其標準格式合同,此時律師的作用體現在其從當事人的利益出發,據理力爭,通過對格式條款的更改、刪減以及增加新條款,來降低物流企業的法律風險。作為物流服務企業的律師,斟酌合同的出發點則是,爭取擴大分包企業責任條款,而類似條款的增加即意味著自身的法律風險的成功防控。
(三)律師介入物流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監督。第三方物流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防控固然重要,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控也不可小視,而在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集中體現在律師介入物流過程的書面框架文件的監督上。其中,對物流分包企業的監督尤為重要,律師的介入能夠避免因書面文件證據不齊全導致的在貨物的損毀以及延遲交貨等情況下,物流商向分包商追償難的困境。這些看似物流過程中的技術操作層面上的問題,往往能夠最終決定整單物流的盈利與否。在物流合同的履行中,增加律師介入監督,這樣的投入看似是增加了成本,但換個角度,如果將可能規避掉的法律風險看作經濟收益,這樣的投入則顯得十分必要。
蔣 宏:市律協現代物流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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