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21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理政府提供氫能項目法律服務
第一節 項目規劃建設
第二節 行業監管
第三節 經營許可審批
第四節 財政補貼
第三章 代理投資者進行氫能項目法律服務
第一節 項目可行性
第二節 投資協議
第三節 項目公司設立及融資
第四節 項目前期的建設審批
第五節 土地使用權
第六節 加氫站項目建設招投標
第七節 加氫站項目建設階段
第八節 項目運營階段法律服務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1.指引背景
氫能被視為21世紀最具發展潛力的清潔能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間,日本、韓國、英國、法國和澳大利亞五個國家集中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氫能發展的國家戰略規劃或大型項目,2020年6月,德國政府正式通過了國家氫能源戰略。
2020年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首次提到氫能,氫能已被列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編制重點任務,2020年10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正式通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規劃》指出要加強充換電、加氫等基礎設施建設,而政府則需發揮在標準法規制定、質量安全監管等方面作用。目前有約40個地區出臺了氫能相關規劃,地方也形成了“東西南北中”五大發展區域,行業的興起給律師業務提出了新的要求。
2.制訂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業務研究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3.適用范圍
本指引主要適用于律師代理政府或投資者參與新建加氫站建設、投資、運營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包括立項、招標程序審查、項目建設、運營、移交或全過程法律服務可參考本操作指引。
4.指引依據
本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并且參考各地政府政策性依據。鑒于上述法律法規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將來可能發生廢止、修訂,以及有關新法律法規可能被適用,律師在參考該指引辦理有關律師業務時,應特別關注法律法規適用性的變化,同時特別關注業務所在地方政府政策的規定。
5.指引定義
5.1項目:為建設、投資、運營或者提供氫能服務的特定項目,主要指加氫站項目。
5.2政府:是指進行氫能項目規劃、立項及行使與項目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或政府機構。
5.3項目投資人:是指參與氫能項目的現實或者潛在的主體。
5.4項目主辦人:指經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或招商引資等方式確立的項目投資人,通常是項目公司的直接股東。
5.5項目公司:是指根據招投標文件或與政府的投資協議,由項目投資人/項目主辦人設立的專門直接負責建設、運營項目的公司。
5.6運營維護商:對項目進行運營和維護的主體,該主體可以是項目投資人、項目公司或被聘請的專業運營公司。
5.7專業運營公司:是指受聘對項目進行運營和維護的公司、企業等,通常是獨立于項目發起人、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的其他公司、企業等。
5.8供應商:是指氫能項目建設、運營需要的涉氫設備供應商。
5.9關聯交易:是指項目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因項目建設、運營發生的交易行為或事項。
第二章 代理政府提供氫能項目法律服務
政府氫能項目法律服務主要行業監管、規劃建設、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經營許可五大方面,律師具體法律服務如下:
第一節 項目規劃建設
1.1項目布局規劃
1.1.1一般為該項目所涉及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區規定部門不同,部分地區規定由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比如山東濰坊《關于做好全市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意見》),提醒委托人氫能項目布局規劃需符合氫能產業發展規劃。
1.1.2委托人就氫能項目布局規劃做項目決策前,需特別提示委托人是否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對項目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1.2項目建設審批
1.2.1律師應提示委托人,部分地方政府通過頒布程序指引等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確了涉及建設加氫站項目的主管部門,特別提示政府部門的職權權限。
1.2.2對加氫站項目的立項、報建、施工、驗收等環節的審批,不同地方的部門分工不一致,律師應提示委托人行政權限,不超越職權,同時要提醒委托人項目是否設置前置手續。
第二節 行業監管
氫能目前發展態勢良好,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在布局氫能產業中對氫能源了解不足,未來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律師可以從以下方面提示委托人:
2.1前期可行性研究提示
2.1.1此處的前期可行性研究主要是政府進行項目規劃時對擬規劃項目采用某種方式建設的必要性研究,目前地方政府一般是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吸引民營企業投資建設。
2.1.2進行前期可行性研究時,律師應當提示委托人規劃的合理性,考慮通過政策性補貼推動氫能項目建設的情況下,政府財政的風險可行性。
2.2編撰建議書
就具體項目編撰建議書時,主要體現在與項目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方面,律師應特別提示為委托人:
2.2.1目前氫能產業中上游并無專門立法規制,對制氫廠的建設審批尚無專門性法規、規章作為項目建設、管理的法律依據,也未見地方性法規或試點性文件,目前參照一般建設項目的核準備案流程取得投資主管部門、規劃、環境、土地、工程等方面的相關審批手續,在開發建設完成后依法依規完成竣工驗收方可投入使用。
2.2.2氫能產業的下游(主要是加氫站建設)國家層面尚無專門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進行規制,加氫站項目一般遵循一般建設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各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
2.2.3部分地方就加氫站項目出臺了小范圍試點的暫行規定(比如武漢、佛山),但在實施和操作層面,注意上位法依據和違反上位法規定無效的情形。以《武漢辦法》為例,加氫站是否必須取得經營許可首先上位法依據不明確,而根據《行政許可法》,部門規章和地方規范性文件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武漢辦法》中設立的“經營許可”并無上位法依據。在項目建設初期產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少,但在運營后期,該“經營許可”的設立會隨著經營者的增多可能產生糾紛。
2.2.4我國原則上不允許政府保證,故在與項目投資者簽訂投資協議時注意相關條款的設置,另在協議中可約定投資便利、投資補貼等條款,但需考慮政府的實際負擔能力和執行效果。
2.2.5明確爭議的解決機制和方式,目前采用國內仲裁的較多,且一般約定在政府所在行政區域內的仲裁機構為爭議解決管轄主體,不同項目的爭議解決機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3在項目建議書中,對政府相關職權及行為作提示:
2.3.1在投資協議中約定政府保留權利,如政府單方變更、終止合同權利等。
2.3.2在投資協議中約定投資者的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建設周期等。
2.3.3對于投資者的選擇方式提示,氫能項目與市政公用類特許經營項目不同,氫能項目是否通過公開招投標或者競爭性談判或者采用一般招商引資引入投資者,一般由政府根據項目情況自行決定,目前以招商引資為主。
2.3.4在投資協議中如設置提供項目實施條件、運營、供應保證時(比如投資回報保證、補貼保證、不予國有化保證、經營期保證、提供優惠保證等),應注意合法性及合理性審查。注意不能進行違規承諾。
2.4提示政府在該項目實施中可以采取的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2.4.1部分稅收減免:注意不能違規承諾
2.4.2投資者選擇
2.4.3價格補貼或者項目建設補貼
2.4.4項目質量以及安全建設監管: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及工程質量監管參考一般的建設工程行政管理,但是更加注意加氫站建設工藝技術參考標準、涉氫設備技術參數。
2.4.5環境質量及監管
2.4.6運營監管:包括加氫價格制定、安全穩定供氣、違法經營、信息公開、供氣質量、安全管理
第三節 經營許可審批
3.1目前部分地方政府規定加氫站建設運營需要的許可證:《氣瓶充裝許可證》、《加氫站經營許可證》,部分地區要求參照燃氣經營許可相關規定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例如山東部分地區地方文件規定在國家明確加氫站建設經營管理辦法之前,加氫站項目無需辦理經營許可證,只需要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
3.2在實施經營許可時,應當提示委托人:
3.2.1依法實施許可,對于無需《加氫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將經營許可作為辦理加氫站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
3.2.2注意審批標準,目前關于加氫站經營單位申請辦理經營許可時,一般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地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審查審批。
第四節 財政補貼
4.1政府補貼政策
氫能在中短期內需要地方政府大量財政補貼,特別注意提示委托人關于財政補貼的設置、補貼條件、補貼額度與地方財政的風險適配。
第三章 代理投資者進行氫能項目法律服務
第一節 項目可行性
主要在項目投資前,協助委托方進行前期策劃,主要工作如下(具體項目格局實際需要開展):
1.1梳理國家和當地關于氫能產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產業政策、布局規劃、管理規定。
1.2就項目投資的風險因素進行專題研究及評價,提示風險因素,制定規避風險對策。
1.3研究同類項目項目投資成功與失敗的案例,并事先做好風險提示及管理方案。
1.4氫能項目目前以政府補貼為主導,考慮到地方政府目前對于氫能規劃較多,可能會對后期申請補貼產生一定影響,因此特別提示委托人應結合當地政策,審查項目預期收益情況,對補貼申請、報批流程、補貼批準、發放遲延等情況進行風險提示,對于此前未獲補貼的項目或者同類項目,應當注意確定未獲補貼的原因,并關注補貼政策的變化趨勢,從而準確評估相關風險。
1.5注意區域內氫能項目飽和程度問題。
第二節 投資協議
主要在項目投資前,協助委托方與政府進行投資談判,簽署投資協議,主要審核工作如下:
2.1政府主體資格審核
2.2項目位置確認:項目位置屬于項目前期審批工作的核心內容,項目位置的變化可能導致大量申請、審批文件失效,進而危及到項目的合法性。故對于項目位置的規定建議與主管部門進行協商溝通,確認項目位置是否會產生變化,以及存在變化可能性時政府方面能提供的協助義務等。
2.3補貼保證:就補貼的實質條件、申領程序、補貼的金額、時間要求進行協商,尤其在項目建設工期無法預估的情況下。
2.4經營期保證:尤其對于租賃土地建設、運營加氫站的項目投資主體,因土地存在租期風險以及可能面臨的被征收的風險,所以建議協商一定時間的經營期保證,約定好建設期或運營期內項目提前終止項目涉及的補償。
2.5投資承諾:部分地區政府要求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定金額的投資,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委托人實際情況進行協商。
2.6政府協助義務:結合目前加氫站建設中的問題,在投資協議中尤其注意政府的的協助義務,比如征地補償、各項審批手續、資產確權登記。
2.7同區域競爭:建議協商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在同區域一定范圍內,政府禁止審批其他主要業務競爭的氫能項目。
2.8設立項目公司:協商確定是否另設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結構、股東要求、股東變更對項目的影響。
第三節 項目公司設立及融資
3.1項目公司設立及融資參考一般項目公司設立及融資中,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在氫能項目中特別提示委托人項目設立與投資協議(或者中標文件)相符合,在這個基礎上提供公司法律服務。
第四節 項目前期的建設審批
在缺少專門法律法規規制的情形下,結合部分地方政府政策,參照加油站、燃氣站等報批、建設與驗收、運營規定,并根據各地的實踐經驗,梳理出加氫站建設審批以下流程,以供律師作為參考:
4.1加氫站建設報批階段
4.1.1項目選址:加氫站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加氫站布點規劃,且與當地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防火安全的要求相符合,并應盡量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取得當地相關部門(一般是住建部門)的批復文件。注意參考以下因素:
(1)加氫站等級劃分
(2)現行加氫站設置的基本指標標準:區域數量設置
(3)加氫站與站外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
(4)道路因素:應選擇在交通便利的地方,結合道路出入口布置加氫站
(5)經濟因素:根據大型城市、中小型城鎮等情況合理選擇
(6)車輛因素:考察站址前道路的日均車流量情況,選擇車流量較大、交通便利的地段
(7)生態環境因素:盡量與水庫、飲用水井、飲用水源保持相應的生態環境安全距離
(8)安全因素:比如避開人流密集點、重要建筑物、構成城市主要景觀的道路風景區、需要保證安全的生產部門(如電廠)、具有易燃易爆炸、危險的基礎設施場地(比如高壓變電所)、地下構筑物的地段、以及塌陷地區及泄洪道旁等。
(9)便利因素:比如方便加氫,又要盡量避免干擾交通運輸;有便利的電源和水源條件,盡量減少站外配套工程投入。
4.1.2用地審批: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加氫站用地屬于“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加氫站的用地應符合“商業用地”的性質。如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應向國土部門申請用地并按照土地招拍掛流程獲得使用權;如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應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公開交易的相關手續;如需要租賃土地的,應遵循土地租賃相關手續。
4.1.3立項審批備案:加氫站的投資建設一般由發改委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批,是否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一般是發改委)進行投資備案,具體見各地方政府的規定。
4.1.4規劃審批:項目立項批準后,申報單位(企業、個人)取得土地后向規劃部門分別申請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注意各地方政府對新建加氫站和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合建站與不需要申請用地或者新增土地的加氫站項目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不同要求。
特別提示:《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先行簽署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還將面臨無效風險,合同效力補正的時間節點為“起訴前”;在建設單位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情形下,其不得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4.1.5報建環節:一般由發改、環保、住建、消防、人防、質監等部門對加氫站設計方案中的節能、環評、房屋建筑、防雷防電、消防設計、人防設施、特種設備資質(包括壓力管道和儲氫氣瓶)進行審查,并出具相應的許可;一般由住建部門牽頭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特別提醒委托人應參照危險化學建設項目可自行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不同地方政府部門具體要求不同,建議提前做好政策文件梳理)
4.2加氫站建設、驗收階段
4.2.1加氫站的施工許可
加氫站在建設工程開工前,需向城市建設部門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加氫站的施工建設應符合《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2017)等國家規范。
特別提示:一般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應特別提示雖然施工許可證是管理性強制性規范,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并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是,只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施工單位的開工才是合法開工,否則就是違法開工,工程會面臨被叫停的風險,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雙方同時也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4.2.2竣工驗收
加氫站建設完工后,進項專項驗收,應向規劃、建設、消防、環保、氣象等主管部門分別申請工程規劃驗收、房屋竣工備案、消防工程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在通過所有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別提示委托人部分地區驗收程序不一致,比如佛山市規定驗收程序為:一般由施工單位向住建部門提出申請,由住建部門發起并組織規劃、消防、質監、安監、氣象、人防、交通等部門及五方責任主體(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管理)聯合驗收,聯合驗收通過后,由加氫站業主單位向住建部門申請過程竣工驗收備案。
4.3加氫站建設與驗收階段
4.3.1特種設備使用的報批
加氫站涉及壓力容器(含氣瓶)等特種設備使用的,業主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質監部門申請《氣瓶充裝許可證》等資質。
4.3.2加氫站經營資質的報批
需根據當地政府的具體政策辦理加氫站經營審批手續。例如:佛山市需要向住建部門申請《加氫站經營許可證》;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需要向城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
4.3.3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報批
氫燃料屬于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向安監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3.4售賣食品煙經營資質
如加氫站需要經營食品、煙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五節 土地使用權
5.1加氫站的用地性質、使用年限
加油站的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批發零售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40年。
5.2項目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加氫站項目與一般的加油(氣)站獲取用地流程類似,一般需要經過用地規劃、項目選址、用地預審、用地申請等流程,通過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5.2.1律師應提示作為委托人,應當以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確保項目公司在經營期內作為項目用地的權利人并獨占性地使用土地。
5.2.2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但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注意提前與政府主管部門就用地進行協商。
5.2.3律師應提示委托人,考慮到項目用地的復雜性,投資者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模式對用地合規性進行充分審查,另一方面亦應通過交易協議明確場地權屬瑕疵的補救措施與違約責任,尤其是租賃土地使用權。
5.3租賃土地使用權
5.3.1不同情形下的權屬不清
(1)出租方式:特別提示委托人核實集體建設用地出租人是否為實際土地承包權人,如果出租人不是土地實際承包經營權人,應要求實際承包經營權人出具追認合同效力的文件,確保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因當地政府辦理土地確權進度問題未取得權屬證明的,應當核查出租人與集體組織之間是否簽署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要求集體組織出具出租人合法擁有承包經營權的證明文件,并請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鑒證。
(2)租賃土地:一般指國有土地租賃,注意土地租賃合同的簽署主體,應當要求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如項目公司已與鄉鎮政府簽訂出租協議的,應要求項目公司取得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授權鄉鎮政府的書面文件。
5.3.2租期超期對項目運營影響:律師應提示項目公司在與集體土地出租人簽署租賃合同時,一般將租賃合同期限直接約定為最長年限20年。同時鎖定優先續租權,并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租期滿時承租方的加氫站項目需要持續經營的,出租方應當將土地繼續出租給承租方,并約定出租方拒絕繼續出租時的違約責任,以保證項目運營期限。
5.3.3律師需要特別提示委托人租賃土地使用權上產權的確權:鑒于房地一體主義,租賃土地使用權建設不動產資產的,不動產資產產權存在無法被認定為項目公司產權的風險。
5.3.4律師需要特別提示委托人租賃土地使用權對報建的影響:報建手續可能存在審批主體與實際建設主體不一致的風險。
5.3.5律師需要特別提示委托人租賃土地使用權對營業執照的影響:營業執照可能存在審批主體與實際項目公司不一致的風險。
第六節 加氫站項目建設招投標
6.1律師提示是否必須為招投標項目
6.1.1必須招標項目的事項和范圍:2018年3月和5月,國務院和國家發改委先后發布《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國函〔2018〕56號)、發改委16號令,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范圍和規模做了新的規定,原計委3號令同時作廢。2018年6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頒布實施《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發改委843號文),進一步對發改委16號令中未明確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作了詳細的規定。
特別注意:2020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在將16號令和843號文合并基礎上,對16號令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性補充規定,并明確了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的法律適用,律師服務時注意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動態變化。
6.1.2目前加氫站項目建設因投資金額規模等原因,一般屬于強制招標的范圍,具體參考項目實際投資情況。
6.2招投標程序管理
6.2.1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起草
(1)審查勘察、設計任務書、項目需求書等必要附件是否制作
(2)質量標準是否明確
(3)承包范圍是否清晰
(4)項目前期手續的分配
(5)就發包條件、投標人資格、承發包雙方風險分配、投資控制、再分包、工程結算與政府審計、稅務籌劃等項目實施要點進行專題研究
(6)研究同類項目工程總承包成功與失敗的案例,并事先做好風險管理方案
(7)與發包人團隊中工程、設計、商務等專業人員就造價條款、招標方案的制定、工程進度管理等事宜進行交流
(8)通過以上研究工作,律師團隊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協助發包人設計本地區、本項目宜采用的發包方案。
6.2.2承包人要求
(1)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
(2)是否存在備選的境外設計單位
(3)對承包人資質的要求
(4)再發包與分包
(5)發包人是否參與關鍵分包單位的選擇,考慮指定分包的風險設置定標權、推薦權或一票否決權等。
(6)約定承包人與發包人單獨聘請的設計咨詢、造價咨詢顧問單位的配合義務。
6.2.3監理人要求
注意采用EPC方式進行工程承包的,項目公司如另行聘請監理單位的,應當特別提示委托注意與EPC合同中關于監理單位權利義務約定的一致性。
6.2.4注意提示委托人中標無效情形
6.3中標后合同簽訂
6.3.1特別提示委托人:總承包合同與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相背離,一般體現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部分司法實踐同時關注計價方式等事項。如何認定因客觀原因造成補充協議簽訂,從而避免被認定為是對招投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變更,比如工程量變化、設計變更、資料不齊全或者疏漏。
6.3.2特別提示委托人:如有可能,雙方在簽訂中標合同時,對于未來履行過程可能涉及的問題,應當盡量予以明確。對于實在無法預測的事項,可以嘗試預留解釋的空間,以避免未來補充協議形成對原協議的“實質性變更”。
6.3.3 特別提示委托人: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應當考慮和注意的事項,盡可能全面保存訂立補充協議的背景資料、文件,并盡量在補充協議中,詳細載明補充協議簽訂的背景及原因;如有可能,可以盡量在原中標合同的語義范圍內,對原合同進行解釋,或對其尚未約定之處進行“細化補充”,盡量避免對原合同既有語義的直接變更。
6.3.4特別提示委托人:發生訴訟情況下,關于“黑白合同”的認定,很大程度取決于裁判者針對個案的自由裁量,因此,針對補充協議的預防措施、建議雖然對于免除爭議、維持合同效力有著一定的正面作用,但能否在個案中實質影響裁判結果,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根據主張的不同提出不同的意見并進行論證。
第七節 加氫站項目建設階段
7.1工程質量風險:主要存在施工方面。
7.2工程延期風險:主要存在設計以及施工方面。
7.3工程安全風險:主要存在于設計以及施工方面。
7.4作為建設單位的管理風險。
7.5針對以上風險特別注意法律控制:為確保企業投資項目實施后符合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的要求,實施源頭控制,避免投資項目形成新的投資風險、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熟悉國家相關規定,在簽訂合同時注意風險劃分。
7.6關聯交易:加氫站項目建設中多存在于涉氫設備供應商作為項目公司股東時,項目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采購交易,律師應特別提示委托人關于“關聯交易”的風險并制定風險管理方案。
第八節 項目運營階段法律服務
8.1項目運營階段,特別提示委托人運營符合投資協議約定,特別注意政府政策對加氫站運營管理要求,運營企業相應人員資質(如專職人員的資質、數量等)、一般運營管理制度(如加氫站崗位及工作職責制度、加氫站站作業流程及運營服務規范、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處理、火災及觸電等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是主管部門在運營監管方面重點關心的問題,是運營企業法律合規的重點所在。
8.2項目投資人退出項目:律師需要特別提示委托人注意,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可能引發的項目停擺問題。建議律師針對股權轉讓在提供公司法律服務時,首先核實投資協議中關于股東退出的相關約定,確認股權變更是否對項目產生不利影響;如有明確確定禁止股權變更的,建議與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溝通,是否簽訂補充協議;如未明確禁止的,需要提前明確是否需要報政府部門審批備案,同時確認好股權變更確實與項目建設無實際聯系。
8.3主要設備、設施缺陷:律師應當提醒項目運營主體,當發現項目主要設備、設施缺陷可能是設備、設施本身的缺陷,項目運營主體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賠償,并保留好相關證據。
第四章 附則
本操作指引是根據國家頒布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當前律師參與加氫站項目法律風險管理提供法律服務的實務操作制定,若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生變化,應以新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調整。同時,鑒于氫能行業目前以政府政策為主要推動,故附則統計了近年來各地政府出臺的氫能產業規劃,以便律師從事業務時作為文件參考。
北京市 |
2020/09/08 |
《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0-2025年)》 |
2020/06/10 |
《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動方案(2020-2022年》 |
|
天津市 |
2020/01/17 |
《天津市氫能產業發展行動方案(2020-2022年)》 |
2020/05/18 |
《天津港保稅區氫能產業發展行動方案(2020-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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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2020/07/14 |
《河北省氫能產業鏈集群化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 |
2020/03/31 |
《河北省2020年氫能產業重點項目清單(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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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河北省推進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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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氫能張家口建設規劃(2019—20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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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 |
《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快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方案(2020-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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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 |
2020/06/24 |
《山東省氫能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2020-2030年)》 |
2020/07/28 |
《濟南市氫能產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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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2 |
《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氫能產業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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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青島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20-2030年)(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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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青島西海岸新區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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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
《青島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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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 |
《支持氫能源產業發展意見》和《濟寧市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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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濰坊市氫能產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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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關于做好濰坊市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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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 |
2020/05/06 |
《廣東省培育新能源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1-2025)(征求意見稿)》 |
2019/02 |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優先發展產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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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
《茂名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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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茂名市氫能源技術產業發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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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佛山市氫能源產業發展規劃(2018—20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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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佛山市南海區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20-20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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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
《佛山市南海區促進加氫站建設運營及氫燃料車輛運行扶持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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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佛山市高明區氫能源產業發展規劃(2019年-20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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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廣州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19-20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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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2019/08/28 |
《浙江省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
2019/02 |
《關于加快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波加快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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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寧波市促進氫能產業發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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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嘉興市加快氫能產業發展的工作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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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 |
《關于加快嘉興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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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
《嘉善縣推進氫能產業發展和示范應用實施方案(2019-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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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2019/05 |
《長三角氫走廊建設發展規劃》 |
2020/05/11 |
《上海市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動方案(2020-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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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嘉定區《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集聚區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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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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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 |
2019/08/27 |
《江蘇省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行動規劃》 |
2019/06 |
《蘇州市關于加快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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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如皋市扶持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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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 |
《常熟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9—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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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2020年常熟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工作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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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張家港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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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
《2018-2020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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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
《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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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2019/03 |
《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 |
武漢 |
2018/01/19 |
武漢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方案》 |
2018/03/24 |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加氫站審批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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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武漢市《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送審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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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 |
《老河口市加氫站管理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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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 |
《老河口市氫能產業發展五年行動計劃(2020-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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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2019/04/16 |
六安市《關于大力支持氫燃料電池產業的發展意見》 |
2020/04/28 |
《銅陵氫能產業發展規劃綱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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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2020/04/29 |
《河南省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行動方案》 |
2020/08 |
《河南省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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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新鄉市氫能與燃料電池產業發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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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2020/02/20 |
《江西省新能源產業高質量跨越式發展行動方案》 |
2020/06/30 |
《南昌市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201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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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2019/07/27 |
《株洲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19-2025)》 |
吉林省 |
2019/05/29 |
《白城市新能源與氫能產業發展規劃》 |
山西省 |
2019/04/30 |
《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產業2019年行動計劃》 |
2019/10 |
《關于印發山西省企業技術創新發展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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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長治市上黨區氫能產業扶持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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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 |
2020/04/16 |
寧夏《關于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
四川省 |
2020/04 |
四川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2020年度工作要點》 |
2019/07 |
四川省《關于落實精準電價政策支持特色產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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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
《四川省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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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
《成都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公告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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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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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成都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19-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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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 |
《成都市郫都區培育氫能產業建設綠色氫都的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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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 |
2019/09/09 |
《六盤水市氫能源產業發展規劃(2019-2030年)》 |
內蒙古自治區 |
2020/07/20 |
《烏海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 |
重慶市 |
2020/03/20 |
《重慶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 |
2019/11 |
《重慶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
執筆:
趙洪升 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趙洪升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