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篇介紹了綠電交易的入門知識,同時簡單對比了綠證交易和綠電交易的差別。那么在這篇文章,我們將會在電力市場及“雙碳”目標的大背景下,看看這兩個交易是依循著什么思路在發展并行,又面臨著怎樣的現實銜接問題。
01 綠證與綠電交易政策比較
結合我們之前的綠證交易系列以及綠電交易入門篇的介紹,大家應該已經對綠電交易與綠證交易的差別建立起直觀樸素的認知,也即一個是證電合一,一個是證電分離。但在具體政策設計方面,就細節方面又存在一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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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交易 |
綠證交易 |
| 制度背景 |
為實現“雙碳”目標,及在綠證交易數量不足的情況下進一步推動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價值變現及市場化消納 |
在可再生能源補貼逐漸出現資金缺口背景下,探索使用市場化綠證交易替代補貼機制,后隨著消納制度的建立,成為可再生能源消納的替代手段 |
| 發展歷程 |
2021年9月正式開啟全國綠電交易; 2022年9月鼓勵部分補貼項目參與綠電交易; 2023年2月明確可再生能源項目無論有無補貼均可參與綠電交易 |
2017年國內正式建立綠證核發與交易制度; 2019年5月消納機制建立; 2022年9月綠證核發范圍擴大至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類型 |
| 電力類型 |
風電和光伏發電、未來等待條件成熟時逐步擴大至水電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
2022年9月范圍已擴大至所有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
| 交易場所 |
電力交易機構 |
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 電力交易機構 |
| 交易期限 |
中長期交易(年度、月度)為主,未來鼓勵5-10年的長期購電協議 |
一次性交易,綠證本身無有效期限制 |
| 物理約束 |
需要物理性電力輸送,受電網傳輸能力約束 |
無需物理性電力輸送 |
| 交易自愿性 |
均自愿認購,無強制交易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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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性 |
均無二級市場,交易完成后不能再次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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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度 |
由于證電合一,證明力及認可度較高 |
由于證電分離追溯性不足且就綠證本身而言國際競爭力不足,整體認可度較低 |
02 綠證與綠電交易銜接的既存問題
(一) 不同市場供需關系不平衡
通常來說,企業為確保綠色電力使用生產的認可度,主要使用綠電來源是自行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站或向可再生能源電站直接簽署購電協議,再則是綠電交易項下的捆綁交易,而綠證交易后取得的綠證由于與實際電力分離等因素,整體認可度較低,非企業第一選擇,因此企業綠電交易需求大于綠證交易需求。但在實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層面,可再生能源發電地區與可再生能源消費地區存在較大程度的區域性不重合,而發電地區各省份基于各自消納責任比重向較發達城市供應綠色電力的動力亦不足,因此則導致整體市場上綠色電力供給不及于綠證供給,兩個市場上的供需情況出現斷裂。
(二) 不同市場環境溢出價值不統一
根據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2023年3月作出的相關分享,綠電較當地中長期市場均價往往會溢價20.53-105.52元/兆瓦時,即每千瓦時存在溢價2分-1角;而綠證線上掛牌價格一般為50元/MWh,線下大宗交易價格多在20~50元/MWh,即基本每千瓦時存在溢價2分-5分,兩者價格存在一定程度的齟齬。同時,在價格形成機制上,兩者均存在市場化不足的情況,導致整體環境溢出價值不統一。
(三) 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重復計算
一方面,由于綠證實行證電分離機制,在我國當前可再生能源消納制度中,購買綠證可以作為消納責任權重完成的手段之一,而這部分綠證對應電量被消納后,又可以被認為是可再生能源消納量,存在重復計算的風險;另一方面,更亟需解決的問題則在于綠電、綠證機制體現的環境價值與碳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額和CCER,我們將在之后的文章介紹)等其他綠色機制下體現的環境價值重復計算問題。這些綠色機制目前尚缺乏一定的銜接政策,環境價值在各自獨立的市場規則下各自被計算申明,隨著日后各個機制的強化必然會出現一定的問題。
03 綠證與綠電交易市場銜接的后續努力
理想情況下,基于“證電分離”與“證電合一”的不同屬性,綠證交易和綠電交易應當是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良性關系。綠證交易與實際物理電力相分離,因此更加靈活,較少受電網物理約束以及電力交易市場的各項規則銜接問題;而綠電交易盡管靈活性欠缺,但是因為始終和實實在在的電力能量捆綁在一起,因此更能保證唯一性,更好進行溯源。因此國家政策層面也在努力實現證電市場的良性銜接。近來新出臺的《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擴大了綠證核發范圍,強化了綠證權威性與唯一性,在綠證與綠電銜接機制上作出了一大進步。在1044號文作出政策上的銜接努力后,證電市場的貫通發展仍待實際觀察,我們認為后續的綠色證電市場仍有以下可供完善的方面:
(一) 完善市場化定價機制,增強交易活躍度
受限于前面所述的區域壁壘與地方保護及國內國際技術成本差異等問題,綠電與綠證的市場化定價機制都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失靈情況。目前1044號文已經在既有綠證綠電市場交易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交易問題,以強化有漲有跌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對綠證綠電背后所代表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的衡量,使其環境溢出價值更加有統一且科學的判斷標準。同時隨著市場化定價機制、二級交易市場建立等各項市場化機制的完善,綠證與綠電交易活躍度提高,隨著市場交易實踐而出現的問題與解決方案亦能夠帶動整體綠色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與成熟。
(二) 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納制度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消納制度與綠電、綠證交易制度有著較為緊密的背景聯結。但目前我國消納制度項下的消納指標懲罰措施和力度較為有限,且主要約束省地方政府及電網公司等,對終端用戶約束有限,同時我國的綠電與綠證交易也是自主選擇,整體而言無法通過配額制度的實行來進一步擴大綠電綠證的交易規模,同時終端用戶選擇綠電、綠證交易的動力亦有限。因此,需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納制度,加強用戶側的消納責任,以此擴大綠電交易與綠證交易的交易規模,同時避免由于“指標到省”而導致的電力交易市場出清價格扭曲。
(三) 進一步探索各種綠色機制銜接問題,避免環境價值重復計算
如前所述,目前隨著1044號文的頒布,綠證交易與綠電交易更多是在實踐層面的銜接貫通問題,而在政策層面仍亟待解決的正是綠色證電市場與碳交易市場的銜接,厘清二者所表征環境價值的兌現問題,我們將在碳交易系列中與大家進一步探討相關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