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由醫療衛生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2011年8月23日,全市召開了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推進大會。會后,區司法局會同區衛生局,積極行動,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從創新社會管理的高度扎實推進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開局和明顯成效。現將有關工作匯報如下:
一、 基本情況
1、受理數量呈現穩步上升。按照第三方調解的要求,2011年8月26日組建黃浦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稱醫調委),至今分兩個階段。第一為初建階段,從2011年8月29日對外接待至12月31日,醫調委共受理申請調解的醫患糾紛56件(其中三萬元以上26件,三萬元以下30件),經調解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20件(其中司法確認1件),人民調解涉及賠付金額為938594.48元,調解終止33起(其中提起訴訟6起、行政處理4件、調解未成9件、醫方拒絕12件、自行解決2起)。第二為完善階段,從2012年1月1日至9月29日,醫患雙方申請調解175件(包括黃浦法院委托調解13件、保險公司派駐調解50件,其中三萬元以上122件、三萬元以下53件),經調解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145件(其中司法確認7件),人民調解協議涉及賠付金額10650612.96元,全部即時履行。調解終止28件(其中自行解決2件,法院起訴3件,調解不成7件,行政鑒定1件,醫方拒絕15件),還有2件正在調解中。可見從第一階段受理56件到第二階段受理175件,醫患糾紛受理數量呈現穩步上升趨勢。目前,我區醫患糾紛受理數位居全市第三位,第一位是浦東,上半年受理225件,第二位是徐匯,上半年受理213件,黃浦上半年受理101件。
2、醫方三級甲等醫院為主。在兩個階段受理的231件醫患糾紛中,瑞金、長征、市九、仁濟、曙光、婦產科、市口腔、黃中心、盧中心、市二等十家醫院占受理總數90%,而瑞金、長征、市九、仁濟四家醫院占受理總數70%,可見醫方以三級甲等綜合型醫院為主。
3、調解成功率大幅度提高。第一階段受理醫患糾紛56件,達成協議20件,調解成功率36%。第二階段受理醫患糾紛175件,達成協議145件,調解成功率83%(全市平均調解成功率70%)。這主要是我們采取了三項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印制一萬份宣傳資料發放到轄區內各大醫院,讓醫患雙方了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內容,特別是要讓患方知道“有醫患糾紛,找人民調解”。二是主動上門調解。根據患方當事人不愿意到醫調委來進行調解的情況,決定指派調解員與院方聯系后主動上門開展調解。三是及時現場調處。解決醫患糾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醫方的配合,當醫方向我們調解員求助的時候,特別是雙休日、節假日,調解員都及時趕到現場,幫助調處。通過現場調解,以贏得醫患雙方的信任,特別是醫方在建立對調解人員的信任后,會更大程度上配合醫調委的工作,這對提高調解成功率有著非常直接的影響。
4、五成案件基于自愿補償。有五成醫患糾紛雖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治療過程中有暇疵,比如病歷不夠規范、檢查不夠仔細、溝通不夠全面等,通過調解醫方自愿給予患者一定的補償。
5、開拓案源引進保險機制。根據中國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黃浦區開展保險公司參與人民調解的試點要求,醫調辦在全市率先引進保險機制,落實工作方案。區醫調辦與中國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合作,在醫調委內設立因輸血造成丙肝而引起醫患糾紛的專項調解工作室。目前已受理糾紛50件,調解成功46件,還有4件正在調解中,此項工作已得到市司法局醫調辦的認可。
二、存在問題
1、申請司法確認比例較低。去年下半年申請司法確認1起(長征),今年至今申請司法確認7起(長征四起、瑞金二起、婦產科一起)。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患方認為麻煩,由于黃浦、盧灣兩區合并后,法院兩地辦公,申請司法確認首先要到延安路立案庭申請立案,然后到合肥路訴調中心開庭審理,再后要回到延安路制作法律文書(因為法院公章在延安路)。所以來回奔波患方當事人覺得比較麻煩,不愿意申請司法確認。二是醫方對司法確認書不滿意,因為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規定,(1)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2)一次性給付人民幣多少,(3) 患方放棄一切訴權。而司法確認書只規定一次性給付多少人民幣,所以醫方認為司法確認只保護患方當事人利益,而不保護醫方,對醫方來說,司法確認等于沒用,因此醫方申請司法確認積極性不高。
2、申請專家咨詢相對較少。去年下半年沒有一起申請專家咨詢,可能宣傳工作沒到位,醫患雙方當事人都不知道可以申請專家咨詢。而今年上半年也只有4起申請專家咨詢,且都是患方當事人提出申請 。醫方無一起申請專家咨詢,主要原因是怕醫療事故外傳,影響醫院聲譽。不過,從第三季度開始,我們醫調委主動提出專家咨詢,利用現有的資源即康昕律師事務所盧意光律師(醫學出身)、區法律援助中心奚韜(醫學博士)進行了多起專家咨詢,目前已達25件。
3、亟需有醫學背景的人員。目前醫調委專職調解員四名,兩名有醫學背景,兩名有法律背景,很明顯有醫學背景的調解員能力超過有法律背景的調解員。區醫調委亟需有醫學背景的人員進行充實,以提高醫調委的調解工作能力。曾經要求區衛生局推薦,但由于待遇太低,有能力的人員不愿意來。
三、建議對策
1、注重建立專業化調解組織化解醫患糾紛。要充分考慮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專業性強的特點,兼顧法律和醫學專業的雙重需求,注重吸納具有醫學專業背景或醫學執業經驗的人員作為專職調解人員,為患者提供醫學方面的專業咨詢意見,提醒患者正確對待醫療風險,及時消除誤解。同時,要注重加強對調解員的業務指導與培訓,通過定期授課、講座、研討等方式,使培訓經常化、制度化,使調解組織專業化、職業化。
2、充分利用司法確認保證調解協議書效力。通過完善與法院訴調中心對接機制,為醫患雙方依法維權提供便捷、公正、高效的服務。一是通過協調配合,要求法院將司法確認的申請立案、開庭審理、制作文書安排在一個地方,方便患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二要向醫方進行宣傳,雖然司法確認書只規定一次性給付多少人民幣,但在庭審中醫方可以要求將另外兩項協議內容記錄在案,同樣能達到法律效力,司法確認是保護醫患雙方利益的。
3、通過專家咨詢進一步提高糾紛調解質量。根據申請專家咨詢有關規定,醫患雙方可以申請專家咨詢,調解員在難以明確是非判斷的情況下也可以自行申請專家咨詢。通過專家咨詢,調解員可以明確醫療機構在醫患糾紛中究竟有沒有過錯、具體錯在什么地方、應該承擔多少責任,為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事實依據。并促使疑難和醫患雙方分歧較大的醫患糾紛得以調解成功,真正做到“給患者一個明白,還醫院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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