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類稅務舉報事件頻發,從娛樂圈偷逃稅到唐山事件后不斷爆出的各類舉報事件,都反映了企業在稅務合規上面臨的各種典型問題。在稅務實務中,舉報制度系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常用的一種手段,舉報對于遏制偷逃稅行為、加強稅收征管等都起到了一定作用。自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獎勵暫行辦法》”)后,各級稅務部門更加積極地運用舉報這一稅務稽查工具依法查處大量偷逃稅案件。近年來,在稅收大數據的推動下,稅務機關風險預警、稅務監管能力亦大幅提升,舉報制度與大數據的聯合并治為企業稅務合規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各類熱點舉報事件層出不窮
(一)陳某創建餐飲公司被舉報私賬轉移
2022年6月15日,演員陳某創建的餐飲品牌A被浙江A加盟商親自出鏡錄制視頻,實名舉報存在走私賬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舉報人指出,A總部,即成都A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幾十個人的私人賬號偷偷走私賬,涉嫌逃稅漏稅,并宣稱2022年4月份之前所有分店的加盟均系違法。
在企業實際經營活動中,尤其是餐飲類企業,存在大量利用公司人員私人賬戶進行收付款,從而偷逃稅的違法違規行為。這類通過個人賬戶走私賬的行為在實踐中極為廣泛,不僅會產生極大的稅務風險,受到稅務機關的稽查,還有可能觸犯刑事責任。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一)工資、獎金收入;(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五)個人貸款轉存;(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七)繼承、贈與款項;(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九)納稅退還;(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十一)其他合法款項。除上述規定之外的公轉私行為,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該類行為系稅務稽查的重點關注對象。
(二)徐某關聯公司被舉報稅務虛假抵扣
2022年6月13日,導演王某發布了一條向稅務部門“實名舉報歡喜傳媒稅務虛假抵扣”的微博,舉報徐某擔任非執行董事的某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關聯公司某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稅務虛假抵扣。某投資曾投資拍攝王某新片,其表示,某傳媒在收到投資款后,未按相應金額予以退稅沖紅,屬于稅務虛假抵扣。針對王某的實名舉報,某傳媒予以否認。6月14日,某傳媒方面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書面回應稱,按照法院判決書規定,某傳媒應就退款金額(約)505萬元開具紅字信息表,對方一直堅稱應將551萬元投資款發票全部退還。某投資是否涉嫌稅務虛假抵扣成為關注焦點。
在實踐中,稅務虛假抵扣主要通過虛開發票得以達成。利用虛假發票類犯罪主要以非法制造、銷售增值稅普通發票為主要形式,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制造虛假發票的技術不斷提升,加之本身生產虛假發票并不需要過高的技術要求,一般都是通過計算機、掃描儀和印刷機等制作而成,成本也較為低廉,所以,犯罪門檻較低。不同的是,與低廉的犯罪成本相比,通過發票類犯罪可以獲取極大的利潤。以河北省2019年公布的虛開發票違法犯罪十大案例為例,大部分案例所涉金額均逾億元,這也誘使某些個人或團伙前赴后繼從事相關的違法行為,導致虛開類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三) 共同富裕下強化社會治理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將“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作為到2035年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之一。2021年8月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重點研究了共同富裕問題,會議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還提出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初次分配是依靠市場機制來配置各生產要素,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第二次分配突出政府干預,加強各類稅收,以及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多領域轉移支付,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第三次分配則是在自愿的基礎上促進各種社會主體參與財富流動,以捐款、資助、募集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和財富進行分配。[1]
二、2020-2022上半年稅務舉報行政處罰案件不完全分析
(一)各案件類型分布
表1:稅務舉報案件類型分布
從數據中可以看出,在各類舉報案件中,“發票違法——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其他違法——偷稅”和“違反稅收管理——冒用個人身份證信息虛假申報個稅,編造虛假計稅”三個類型案件數量居于前三,但是如以 “發票違法”為主要違法類型的話,則絕對數量遠遠超過三分之二。其中“發票違法——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類型案件更是居于絕對數量,這主要是因為舉報人多為合同中買方或消費者,這意味著交易相對方人數較多,勢必面臨更多的舉報監督。另外“其他違法——偷稅”類型案件數量也不容小覷,該舉報多為內部知情人士所為,這說明企業應加強納稅內部合規建設。
(二)案件地域、時間分布
表2:稅務舉報案件地域、時間分布
從數據中可以看出,在地域上,河南省、新疆省、江蘇省案件數量居于前三,廣東省與福建省緊隨其后,說明在該些地區,企業在稅務合規上容易出現難以關注到的問題,并且當地舉報活躍度較高;在時間上,2020年到2021年案件數量有明顯增長,反映出舉報數量呈走高趨勢,即使在疫情之下,企業稅務仍面臨著較多的舉報檢查。
三、目前有關稅務舉報的法律規定
(一)法律閉環讓稅務違法行為無處遁形
目前,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各類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于公職人員的法律監督體系。監督是最好的防腐劑,通過法律監督常態化,能有效加強公務員隊伍遵紀守法意識,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在刑法領域,《刑法》對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等涉及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進行了全面的的規定。
在監察領域,《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對包括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在行政領域中,有關法律法規亦對公職人員失職瀆職行為進行了一系列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對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中玩忽職守的行為予以明確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則對實施行政強制的瀆職行為。
此外,在《公務員法》中,第五十九條還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四) 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綜上,在面對稅務舉報的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存在瀆職、失職等行為時,舉報人完全可以通過上述法律法規進行投訴舉報,通過發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督促稅務機關行使監督執法的權力,因此,針對稅務舉報行為,從法律制度上已經形成了非常有利的制度閉環,讓違法者無處遁形。
(二)舉報獎勵提高社會監督力度和廣度
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發布《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詳細規定了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有關內容。
首先,有關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由此看來,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主體不存在特別限制。
其次,根據《獎勵暫行辦法》第二條,稅收違法行為指的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列舉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在實踐中,這類行為主要包括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虛假抵扣、虛開發票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為了鼓勵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規定,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將根據不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給予按照5000元至10萬元不等的獎金。
四、目前企業容易犯錯的稅務違法行為
繼2021年查處曝光一系列涉稅違法案件后,2022年,稅務部門進一步廣泛運用稅收大數據分析,加強了稅收監管和稅務稽查,繼續保持對各類稅收違法行為從嚴打擊的高壓態勢。自2022年1月份至今,重慶市稅務局集中查處近90家單位為藥企虛開發票的行為,受票企業涉及全國20多個省市,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江蘇、四川、重慶、上海、北京、廣西、廣東、深圳、安徽、云南、山西、陜西、海南、湖北、天津、西藏等。在上述案例中,非法涉稅中介為達成虛開發票等目的,在短期內注冊大量空殼公司,制造虛假購銷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這類團伙化、暴力式虛開發票等嚴重涉稅違法行為,作案手段隱蔽,影響相當惡劣,因此受到稅務機關的重點關注。
(一) 虛開發票類稅務違法行為
發票系我國境內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發票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占據重要地位,其既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又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可謂承載著多項重要功能。
由于我國實行“以票管稅”、“以票扣稅”、“以票控稅”的制度。因此,發票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企業通過非法利用發票,比如虛列成本、費用等方式,即可以實現少繳甚至不繳稅的目的。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形成了需求巨大的虛假發票“買方市場”。在獲取高額利潤、逃避納稅、走私洗錢或貪污賄賂等目的誘惑下,許多個人或單位通過不法途徑制造、取得虛假發票,社會上對于虛假發票具有大量以及長期的需求。這也給發票類犯罪活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令發票類犯罪活動案件數量居高不下。
我國近年來查處的發票犯罪案件大多具備組織化、跨區域化作案等特點,違法活動范圍輻射面廣,涉及不同行業企業數量眾多。以甘肅稅務局2019年公布的白銀“3?19”虛開發票案為例,“該案不僅涉案金額大、涉及企業多、分布范圍廣、作案手段惡劣,而且與公安部部督案件慶陽慶城“4?04”虛開案、“鷹擊三號”案、利用虛假資料套(騙)取住房公積金涉嫌虛開發票案、國家四部委2019年下發甘肅省的某重點案源等省內其他4起虛開大案交織,有關違法信息關聯,作案手段相似。”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團伙通過中介代辦注冊成立128個商貿公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后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套取領購增值稅發票,向外虛開并出售。這種犯罪模式也是我國當下發票類犯罪活動的一個縮影。
此外,近年來我國查處的發票類犯罪,尤其是虛開發票類犯罪活動,存在以下特征:一是涉案行業相對集中所涉企業多為“小型商貿企業、農副產品收購加工企業、成品油經銷企業、建筑材料生產銷售企業和礦產品生產經銷企業等。二是虛開行為‘短、平、快’。涉案企業經營期限短,一般不超過一年,虛開獲利后迅速注銷或走逃。”
(二)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
如上所述,“發票違法——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類型案件在稅務舉報案件中占據絕對數量,由此也成為稅務舉報中企業最易犯的違法行為。
“發票違法——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該類違法行為的發生,往往因為企業有意拒不提供發票或無意中忽略開具發票,而不論企業出于何種動機,一旦被舉報查處,將面臨著稅務處罰。該類型舉報案件數量眾多,原因在于據實出具發票是企業應遵守的基本納稅義務之一,同時該行為應該伴隨著企業每一次交易行為的發生而產生。在日常眾多的交易行為中,企業面對的交易相對方人數眾多,每一個未取得發票的交易相對方都是潛在的稅務舉報者,是故,企業面臨的被舉報風險較大。同時該類型行政處罰案件數量眾多,說明舉報人易舉證且易舉報成功,這給眾多企業敲響合規出具發票的警鐘。
五、企業稅務合規治理建議
近年來,稅務部門依托稅收大數據精準分類監管,進一步提升了稅務稽查效率,維護國家稅收安全。企業稅務違法行為在大數據分析下,更加無所遁形。隨著稅收大數據的進一步推廣應用,稅務部門在稅收監管方面,亦慢慢實現從個別外部舉報及內部稽查向稅收大數據精準分類監管的轉變。面對政府對海量數據的歸集,面對企業內部治理的現狀,在合規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企業家必須擺脫“僥幸心理”,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要有清晰的掌握和了解,在大數據下,任何以前的經驗以及遮掩都無法逃脫大數據的“鷹眼”,唯有“亡羊補牢”,才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稅務大數據監管的核心邏輯就是對企業存在的高頻稅務、市場監管違法行為、企業內部違規行為需要進行畫像建模,最終落實成為各項風控指標。具體而言,企業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強內部稅務合規治理稅務。
(一)建立企業財務合規制度,防范稅務風險
其一,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財務合規制度,尤其是經營、財務合規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對內部財務實施全方面管理,確保企業發票利用、合同簽訂等經營行為的合法合規性。不僅如此,企業還應當指定專門的財務人員以及合規管理人員,由專人負責企業內部經營所涉發票事務,并且通過指定合規管理人員,形成各部門、各專員之人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規范機制,防止有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損害企業權益、甚至違法犯罪的行為。
其二,企業應當針對內部發票利用、管理等開展定期的財稅、法律知識培訓。通過財稅、法律知識的普及,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人員以及員工的財稅基礎和法律意識,使得企業內部工作人員對于稅務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以及法律責任有所認知,從而進一步加強建立涉稅法律風險防范意識,避免相應犯罪行為的發生。
(二)強化成本發票合規治理
虛開發票作為最簡單粗暴的節稅方式,一直是監管執法重點。薇婭案件的持續發酵,主要是由于2019年、2020年相關歷史稅務問題,盡管后續薇婭等采取注銷合伙企業等方式,仍無法避免被處罰。核心問題就是對歷史成本的合規問題沒有清醒認識,要與“歷史成本”問題進行有效切割,才能“輕裝上陣”。
由此可見,企業做好對成本發票的系統巡查尤為重要。務必做到對歷史成本發票中各類成本發票進行分析,避免不合理支出發生,尤其是大額歷史發票進行巡查。在上下游企業因為經營狀態變化(如走逃失聯、經營異常、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稅務違法虛開發票等)開具發票被認定風險發票時,及時采取財務進項轉出等措施避免企業風險。
對于巡查中發現的明確存在問題的發票,企業應當及時做進項轉出,對于基于真實交易,但是因為上游供應商經營狀態發生變化而可能被認定為風險的發票,企業需要及時關注并做好預警方案。通過對企業所有發票進行精細化管理,引入預決算分析管理機制,使企業成本發票不因為嚴重偏離行業平均水平而被稽查。
企業應該嚴格遵守稅法規定,履行納稅基本義務,提高依法出票意識,對于應當出具的發票要做到應出盡出,做到出票環節合規、周延,以此規避因未出票而易被交易相對方舉報的稅務風險。
(三)引入專業化團隊及大數據智能合規財稅工具,獲取持續合規服務
企業應當規范日常經營,通過聘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團隊進行合規化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定期開展內部自我核查,查驗自身納稅情況,或通過聘請專業財稅律師對企業發票開具等納稅活動進行風險評估,獲取專業的風險防范、化解和應對方案。
不僅如此,面對稅務稽查從“以票控稅”到“以數治稅”的轉變,企業需要運用大數據數字化票據管理工具來實現其合規需求。大數據工具能夠提供多維度解決方案,在當下稅務機關廣泛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對企業數據進行收集分析等基礎上,企業還應當利用外部大數據合規財稅軟件進行數據分析,做好大數據事中管控,以應對稅務機關的全方位核查,及時發現機構經營中潛在的財稅合規問題,了解并防范發票類犯罪風險。
為了有效應對政府大數據監管的轉型,企業應當順應執法趨勢,積極探索高效高性價比的合規路徑,構筑企業數字化合規監管體系,進而減少企業合規風險,做到“營收增速,風險可控”。
注釋
[1] 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強調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 統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 李克強汪洋王滬寧韓正出席
http://www.cntheory.com/zycjwyhlchy/zycjwyhhy/202110/t20211008_20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