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全球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數字貿易作為國際貿易新形態,正成為中國促進對外貿易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與此同時,數字貿易的迅猛發展加劇了各經濟體對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權的爭奪,各主要經濟體圍繞數字貿易展開的激烈博弈也將深刻影響數字經濟時代全球競爭的格局。面對當前發達經濟體主導、區域割裂的數字貿易規則格局,我國應立足本國數字貿易發展現狀,對內與國際高標準規則互鑒互融、夯實制度安排,在先行先試和復制推廣中明確數字貿易開放范圍和程度,對外積極參與雙邊、區域和多邊FTA談判,形成和輸出數字貿易規則的“中國模板”,提升在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一、全球數字貿易發展概況
結合經合組織(OECD)、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聯合發布的《數字貿易測度手冊》(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以及中國信通院發布的《數字貿易發展白皮書(2020年)》、商務部發布的《中國數字貿易發展報告2021》,數字貿易與傳統貿易最大的區別在于貿易方式數字化和貿易對象數字化,貿易方式數字化即貿易全流程、全產業鏈的數字化轉型,通過數字技術手段實現貿易成本更低、效率更優、主體更多元;貿易對象數字化即以數據形式存在的要素和服務成為貿易中的重要交易對象,融入價值鏈各個環節。數字貿易業態包括以貨物貿易為主的跨境電商和以服務貿易為主的數字服務貿易。
數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帶來企業、產業和貿易的數字化轉型新趨勢,各類開放平臺不斷壯大的同時也為5G、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新一代數字技術提供了豐富的應用場景。在此背景下,全球數字貿易規模迅速增長,作為數字技術和國際貿易深度融合的產物,數字貿易正在成為全球數字經濟開放與合作的重要紐帶。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口徑測算,2021年全球可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額3.81萬億美元,同比增長14.2%,在全球服務出口占比達到62.8%,較2019年上升10.5個百分點。其中,發達經濟體占主導優勢,2021年可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3萬億美元,同比增長13.4%,占全球市場份額的77.9%。發展中經濟體可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8425.8億美元,同比增長17.1%,占全球市場份額的22.1%。
我國的跨境數字貿易增長勢頭強勁,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數字中國發展報告(2022年)》顯示,2022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50.2萬億元,總量穩居世界第二,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提升至41.5%。。在以貨物貿易為主的跨境電商方面,我國2022年B2C電子商務交易額在全球占比達37.2%,我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國、全球最大的B2C跨境電商交易市場,是全球電子商務生態鏈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在數字服務貿易方面,2021年,中國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進出口額為3596.9億美元,同比增長22.3%,占服務進出口比重達43.2%,位居全球第五位。2011-2021年,我國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進出口額從1648.4億美元增至3596.9億美元,年均增長8.1%。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和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聯合發布的《數字貿易發展與合作報告2023》,2022年中國數字服務進出口總值3710.8億美元,同比增長3.2%,占服務進出口比重41.7%。其中,數字服務出口2089.1億美元,同比增長7.2%,超過世界平均水平;數字服務進口1621.6億美元,同比下降1.6%。中國數字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從國際市場占有率看,中國數字服務出口占世界的5.1%,同比上升0.2個百分點。
二、全球數字貿易規則中的中國進程
(一)中國數字貿易規則的演進
關于數字貿易規則,中國在公布的法規政策以及簽訂的協定中主要采用電子商務的概念。就國內立法而言,為了應對全球范圍內的數字經濟競爭,我國堅持開放與安全并重,陸續出臺了保障網絡安全、宏觀數據安全和微觀隱私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以及與發展數字貿易相關的規劃和指導意見(不完全整理見表1)。就自貿協定文本而言,近年來我國主要在中國-韓國FTA、中國-澳大利亞FTA、中國-新加坡FTA中設計了獨立的電子商務專章。上述FTA中的數字貿易規定主要集中于傳統常規議題,包括透明度、國內監管框架、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以及數字證書、在線消費者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無紙化貿易、電子商務合作和爭端解決條款等。除了上述FTA外,我國于2020年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RCEP建立在《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的框架上,增加了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網絡安全合作以及電子商務對話等新議題,兼顧發達國家追求的數據自由流動和發展中國家關注的數據安全。
總體上看,中國作為電商大國,通過數字訂購方式開展的貨物貿易迅速發展對貿易規則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國目前在貿易便利化問題和個人信息保護、在線消費者保護等傳統議題上已經與國際規則保持一致,著力于建立規范便利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并營造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市場環境。
表1 中國支持數字貿易對外開放的政策脈絡
序號 |
實施日期 |
文件名稱 |
1 |
2017.06.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
2 |
2019.01.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
3 |
2019.04.23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修訂)》 |
4 |
2019.11.19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
5 |
2020.03.30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 |
6 |
2020.08.30 |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
7 |
2021.09.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
8 |
2021.10.13 |
《“十四五”服務貿易發展規劃》 |
9 |
2021.11.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
10 |
2021.11.18 |
《關于支持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創新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11 |
2022.05.01 |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
12 |
2022.09.01 |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 |
(二)中國數字貿易規則與國際規則的對比分析
由于各主要經濟體的立場、利益訴求不同,以及數字貿易相關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以WTO為核心的多邊貿易規則體系并未就數字貿易達成專門的協議,相關規則多散見于WTO框架下的協定文本及附件中,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貿易便利化協定》(TFA)、《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信息技術協定》(ITA)等。但是WTO的框架協議顯然已經無法滿足全球數字貿易飛速發展帶來的規則需求,美歐等發達經濟體進而主導貿易談判并推動制定了一系列高標準的數字經貿協定。
數字貿易規則的“美式模板”從《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中的相關條款開始,在《美墨加協定》(USMCA)和《美日數字貿易協定》(UJDTA)中向高標準和高包容性持續推進。“美式模板”強調數據跨境自由流動,反對服務器和數據本地化,致力于消除數字貿易壁壘,潛在原因是美國互聯網企業處于全球領先地位,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需要更加自由的貿易協議去開辟他國市場。“歐式模板”則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歐盟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框架條例》《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戰略》等條例中不斷演進。對歐盟境內的數據流動,采取“數字單一市場”戰略,在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數據的前提下,允許個人數據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動;對于與第三國之間的數據流動,要求第三國對個人數據提供與GDPR同等水平的充分保護。除此以外,歐盟通過了《數字市場法》《數字服務法》和《數據治理法》,在立法上全面加強數字經濟治理。“新式模板”隨著新西蘭、智利和新加坡三方締結《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而初見輪廓,DEPA首次在現有貿易和投資協定之外,單獨提出數字經濟的協定。DEPA在結構上首次采用模塊式結構,便利了規則的更新升級;在內容上深度借鑒了CPTPP中的數字貿易條款并對其進行了細化,同時搭建了創新性議題的商討平臺,如對人工智能和金融科技進行了探索,致力于促進各方在新興數字領域的合作。“新式模板”在數字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方面保持了與“美歐模板”的同一水平;在數據開發與數字技術治理和產業治理方面領先于“美歐模板”;在數字治理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對源代碼(算法)保護方面,“美歐模板”領先于“新式模板”。
結合前述經濟體主導制定的數字貿易規則,表2就數據的跨境傳輸、數字產品與服務、數字知識產權保護三個核心議題簡要總結了美國、歐盟和中國三方的差異。由此可見,不同的數字貿易規則各有側重,在數字貿易領域尚未形成與傳統貨物貿易領域類似的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成熟規則體系。因此,規則的協同與統一仍是目前全球數字貿易領域深入開放、合作的主要難點。對我國而言,在數字貿易的核心前沿議題上,如數據的跨境流動和本地化、數字傳輸關稅和數字服務稅、數字知識產權保護等,我國的現行規則與美國、歐盟等國際規則仍存在較大差異,需進一步解釋和完善。
表2 美歐中三方在數字貿易核心議題上的差異對比
核心議題 |
主要內容 |
美國 |
歐盟 |
中國 |
數據的跨境傳輸 |
數據跨境流動 |
數據跨境流動自由 |
限制數據跨境流動范圍在歐盟或歐盟認證國家內 |
數據跨境流動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安全評估 |
數據存儲本地化 |
可存儲在本國境內和境外 |
嚴格限制境外存儲 |
嚴格限制境外存儲 |
|
個人隱私和數據保護 |
自由開放,合理保護 |
數據隱私全面保護 |
欠缺數據隱私保護規則 |
|
數字產品與服務 |
數字傳輸關稅 |
免征 |
免征 |
無明確規定 |
數字服務稅 |
免征 |
允許征收 |
無明確規定 |
|
數字知識產權保護 |
源代碼保護 |
禁止強制披露源代碼 |
未將披露源代碼作為市場準入條件 |
無明確規定 |
加密技術的保護 |
強硬保護 |
無明確規定 |
無明確規定 |
|
交互式計算機服務 |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
無明確規定 |
無明確規定 |
三、中國數字貿易高水平開放面臨的問題
(一)中國國內的法律建設滯后于國際規則的制定
加快數字化轉型、大力發展數字貿易已成為世界各國把握數字時代機遇的關鍵,中國加快推進數字貿易規則為大勢所趨。美國和歐盟等發達經濟體的數字貿易開放歷程,均遵循將國內規則直接向雙邊和多邊層面延伸的路徑,以域內的規則和實踐為藍本主導制定數字經貿規則。中國現階段則是主動對標高標準的國際經貿規則,更傾向于規則的接受者角色,盡管正在逐步向制定者和引領者轉變,但是對比美歐等發達經濟體,中國的數字貿易開放規則建設步伐稍顯緩慢。
我國的數字貿易規則在開放的廣度和深度方面與國際規則相比均存在差距。在開放的廣度上,中國尚未對數字產品與服務以及數字知識產權保護等重要議題作出具體的開放承諾。在開放的深度上,面對具有爭議的議題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數據跨境流動方面,RCEP的簽署展現了我國對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持開放態度,但是基于國內現行監管框架和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中國并未貿然作出全面開放承諾,且要求部分數據出境前履行安全評估程序。目前我國在數據跨境傳輸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容易形成數字貿易市場的潛在壁壘,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目前的監管技術尚未達到相應水平、國內的數字經濟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的問題。
(二)相關企業和基層監管部門對數字經貿規則的認知不充分
數字化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商業模式,全面滲透至生產、流通、消費、進出口等各個環節,企業利用數字經貿規則進行數字化轉型將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但是實踐中企業對數字經貿規則的認知程度和利用水平偏低,未系統了解各FTA中的相關規則即進行利用,一方面會導致企業無法充分利用數字經貿規則開拓國際數字產品市場,緊抓數字化轉型的國際趨勢。另一方面,企業也容易因未遵守國際數字經貿規則而遭受國外企業的維權問題,不利于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
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治理的議題是從上到下,需要通過頂層設計進行推動規則的制定工作,而涉及數字貿易自由化、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的議題是從下至上,基于基層數字經貿活動實踐予以反映,推動規則的創新形成。但目前中國從上到下、從下至上的雙通道,由于中觀層面缺少中介組織,導致基層微觀主體“下冷”而未能順暢打通,極大地制約了中國龐大規模數字經貿市場應有的規則創新的速度和力度。
(三)中國的國際話語權與自身數字貿易規模不相匹配
“自上而下”的驅動方式導致短期內很難在WTO規則下就數字貿易的新議題取得實質性進展,驅動方式的局限性催生了各經濟體開始在雙邊或區域層面建立不同的“規則俱樂部”。美國、日本和新加坡等發達經濟體在多個“俱樂部”中發揮重要作用,位于全球數字貿易圈的中心位置,而中國作為數字貿易大國則處于邊緣地帶。其原因在于,第一,目前中國對數字貿易規則的關注點集中于電子商務便利化等傳統淺層議題,在數據跨境傳輸和數據存儲本地化等方面的承諾程度偏低,并未參與數字產品與服務、數字知識產權保護等當前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談判的核心議題。同時美國積極拉攏盟友以制衡中國的行為使得中國被被動排除在外。第二,目前大部分的數字經貿規則代表了美國等發達經濟體的數字貿易理念和利益訴求,其中部分規則與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利益不相符。而中國國內又尚未形成一套邏輯清晰、體現自身利益訴求的數字貿易體系,由于本國實踐和規則倡導的影響力有限,中國提案難以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和響應。
四、統籌國內外數字貿易規則融合發展的法治化路徑
(一)加快推進國內數字貿易規則體系的構建
第一,區分國際規則接受的難易度,進行漸進式開放。中國推進數字貿易領域的制度開放,首先需要明確自身的利益訴求,在此基礎上對現有的高標準規則求同存異,在反復權衡后明確是否開放。對于接受難度較小的國際規則條款,如明確數字貿易發展方向、不觸及國家安全且賦予企業、消費者等市場參與主體相應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可以先行確定開放的范圍和開放的程度,積極考慮主動開放的可能性。對于接受難度較大的規則條款,如集中體現美歐等發達經濟體的數字貿易理念和訴求,與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相背離、與現行監管政策存在沖突的條款,短期內施行可能對我國經濟造成較大沖擊,但是與我國未來改革方向一致,可以設定較長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在特定區域進行評估試點,夯實制度安排并化解矛盾。
第二,細化和完善跨境數據流動監管、數字知識產權保護等立法,盡快形成數字貿易的“中國模板”。在數據跨境流動方面,堅持數據自由流動與安全的平衡,確定重要數據的范圍,完善數據權利人的權利并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探索和界定跨境數據流動的合理限制邊界。落實《數據安全法》下的數據分級分類收集、使用和監管,根據不同的數據來源、重要程度以及數據遭到篡改、泄露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進行分類,并設置不同的數據出境評估和監管標準,優化除安全評估外的其他數據出境路徑。在電子傳輸關稅和數字服務稅方面,我國需要綜合考慮本國數字企業的發展現狀、國外數字企業在我國開展數字產業的規模和范圍、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數字產品和服務的最新進展、征收數字稅對國內互聯網企業的影響以及國際互聯網巨頭的避稅行為造成的稅收損失,慎重決策是否征收電子傳輸關稅和數字服務稅,完善國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利用多邊或雙邊平臺與其他國家建立起數字稅對話合作與糾紛解決機制。在數字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堅持開放與網絡安全的平衡,一方面充分保障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不以披露源代碼作為外國數字企業或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的準入條件。加大對軟件著作權、數字技術專利、數字版權、數字商標權、商業秘密等保護力度,積極回應源代碼保護和加密技術保護的規則訴求,加強對互聯網平臺的管理,要求平臺對發布內容進行嚴格監管并承擔社會責任。另一方面,明確網絡安全保障的立法,健全平臺治理規則,發揮平臺依托數據、算法的技術優勢在市場中的治理作用,構建政府監管和平臺自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體系,在重要和敏感領域,司法機構或監管部門有權作出調查或執法行為。針對以上的關鍵議題,地方政府也要盡快將數字貿易的配套管理辦法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出臺地方法律法規細則,形成完備的制度閉環。
(二)構建完整的從中央到地方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
第一,建議設立中央和地方數字經濟職能管理機構,起到統籌構建規則和試點創新的作用。在中央數字經濟職能部門的統籌下,明確地方經濟職能管理部門和地方其他部門的職責范圍以及應承擔的監管職責,加強各執法部門間的聯合監管,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將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監管落到實處,以提升數字貿易跨境監管能力。同時加強數據跨境流動規制的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有關部門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引導企業、高校和數字貿易專家智庫開展數字貿易相關專業和學科的建設,為數字治理體系輸送專業人才。
第二,創新政企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完善數字貿易促進體系。從數字貿易公共服務需求出發,支持各級政府和行業組織搭建公共服務一體化平臺,為數字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商業資訊、貿易服務合規指南、上下游產業鏈協同等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研究出臺支持數字貿易發展的投資準入、財政金融、人才引進等政策,建立數字貿易海外發展促進平臺,幫助企業了解國際數字貿易規則,降低合規風險和涉訴風險。發揮政府相關部門主動服務的職能,聯合各類數字經貿企業協會組織企業培訓,提升企業對數字經貿規則的利用率,進一步促進數字經貿規則的效能轉化,釋放數字經貿規則紅利。
(三)積極推進與國際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的融合創新試驗
以地方開展試點和示范為突破口,加大數字貿易業態和企業主體引進來、走出去力度。發達經濟體主導制定的數字經貿規則通常產生于其國內的成熟規則和成功經驗。我國可在RCEP的基礎上進一步借鑒高水平國際經貿協定中的條款,將上海自貿區、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及其他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數字貿易對外開放壓力測試的試驗田,給予其更大的授權,及時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并酌情推廣。
以上海為例,上海虹橋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在《虹橋商務區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動計劃(2020-2022年)》中提到要建設“開放融合的全球數字貿易港”,打造“全球數字貿易港”的總部集聚功能并加快建設數字貿易企業成長中心和長三角貿易促進中心。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對標CPTPP和DEPA等規則,對可信任的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數字服務市場開放、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數字產品非歧視性待遇、互聯網開放接入、電子發票和數字身份認證、數字技術標準等規則先行試點。從數字貿易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爭端解決需求出發,運用高新技術建立起可信賴、可監管、高性能的數字內容監管系統,打造跨境數字貿易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服務平臺和爭端解決平臺等。
(四)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參與雙邊、區域、多邊FTA談判
第一,以RCEP和“一帶一路”倡議為契機,推進我國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數字貿易國際合作,建立以中國為主導的數字貿易多元協同治理體系。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就數字貿易核心議題進行溝通協商,以RCEP為藍本對外簽訂雙邊、區域和多邊FTA,增強互信合作,以實現數字經濟的協同發展。依托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廣闊市場需求,推動我國數字技術和服務出口。以區塊鏈等高新技術為支撐進行貿易數據互通、數據挖掘分析和數據管控等試點,探索建立與相關國家、地區跨境數據流動合作的白名單,加速形成具有數據生產、加工、交易和存儲等關鍵環節的數字運營服務體系。
第二,尋求與我國發展訴求接近的貿易伙伴支持。我國在WTO電子商務諸邊談判中可以結合國內數字貿易立法的新實踐,調整中國提案的議題方向和詳細度,同時以與重要貿易伙伴簽訂共認互信的雙邊或多邊協議為突破口,在爭議議題上統一立場,為中國方案“增容擴圈”。例如,俄羅斯是強行實施數據本地化存儲的典型國家,與我國都強調在保障數據安全基礎上的數據跨境流動,可嘗試“雙邊帶多邊、區域帶整體”的推進策略,尋求俄羅斯或其他發展中經濟體支持,向OECD、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提出發展中經濟體的數字貿易提案,宣傳和提升符合發展中經濟體利益的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影響力。
第三,積極與發達經濟體加強協作對話。盡管美歐在數據跨境流動問題上存在分歧,但是二者基于密切的經貿聯系和數據流動需求,通過“安全港”與“隱私盾”、BCRs與CBPRs互認等機制對數據傳輸問題進行了妥協和融合。因此我國與美歐在部分核心議題上的立場分歧并非不可調和,中國可以根據數字貿易發展情況對自身數字貿易規則進行優化,化解各方的規則分歧,開展技術和人才共享合作等。同時積極推進中日韓FTA以及CPTPP的談判簽署,在現有中韓FTA和中澳FTA等中加入與數據跨境流動和數字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條款。繼續推進《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在數據安全、數據監管、數據知識產權等國際規則、技術標準方面加強國際協調合作機制建設,維護全球數字貿易供應鏈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共同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有序的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結語
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突飛猛進,催生了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數字服務為核心、數字訂購與交付為主要特征的數字貿易。各主要經濟體紛紛將構建全球數字貿易規則作為參與新一輪全球化競爭的關鍵。我國擁有較大規模的數字貿易市場和數字技術優勢,也在積極融入全球數字貿易治理體系,致力于提出“中國模板”。對標國際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加強國內數字貿易立法,統籌推進國內外數字經貿規則互鑒融合發展,參與數字規則制定話語權,推進國際數據安全國際合作,不僅是我國高質量高標準的國際貿易法治推進必經之路,更是數字經濟成長和制度開放的必經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