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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醫療費用的依法處理

    日期:2020-03-13     作者:邱靖(醫藥健康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陳方強(醫藥健康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張家平(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夏約(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

        一、 引言
        2019年底至今仍在肆虐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截止2020年2月8日24時,已經導致全國累計報告確診患病人數達37,198例,現有疑似病例達28,942例。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疾病的醫療費用承擔問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政府陸續出臺的相關保障政策,對該等問題有相應的制度規范指引。例如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被納入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2日,國家層面首次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診療費用支持政策予以規定。后續更是連續發文,對相關政策進行完善、細化,各地方亦針對自身情況分別制定了費用支持政策。該等規定和保障政策不僅可以免去患者、疑似患者就診費用的顧慮,促進及時就醫,有利于其個人得到有效治療,而且對控制疫情傳播也具有重要意義。
        本組現就疫情期間醫療費用承擔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就制度完備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并提出相應建議。
        二、 關于疫情期間醫療費用承擔的相關法律法規
序號
法規名稱
生效時間
效力級別
發文機關
 
國家層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13.6.29 
法律
人大常委會
 
   2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
2020.1.20
部門規范性文件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3     
《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
2020.1.22
部門規范性文件
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
 
   4     
《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0.1.25
部門規范性文件
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5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
2020.1.27
部門規范性文件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6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印發近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1.27
部門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
 
省市等地方層級
   7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
2020.1.23
地方規范性文件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8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0.1.27
地方規范性文件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9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
2020.1.29
地方規范性文件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10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0.1.26
地方規范性文件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11    
《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衛生健康委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20.1.25
地方規范性文件
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衛生健康委
 
        三、 關于抗疫期間醫療費用承擔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
        (一) 對疫情防治給予補助并實施醫療費用減免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救治、監測、預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項目。 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助 。同時,第六十二條規定: 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鑒于《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第一條明確 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因此國家財政可以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治予以補助,并可以指定具體辦法對患者的醫療費用予以減免。
        (二) 國家對于本次疫情防治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政策
        2020年1月22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對本次肺炎疫情確診患者的醫療費用的補助提出了三項具體舉措:“一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 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實施綜合保障。二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 先救治后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 。三是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 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
 
        隨后,2020年1月25日,《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對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針對本次疫情防治中確診患者的醫療費用里個人負擔部分的補助方案做了細化,該通知第一條規定:“ 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 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60% 予以補助
        2020 年1月27日,為了進一步加強本次疫情防治過程中醫療保障的工作,《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對于本次疫情中疑似患者的醫療費用補助作出以下補充通知:
        二、 切實保障疑似患者醫療費用 。在按要求做好確診患者醫療費用保障的基礎上,疫情流行期間, 對于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醫療費用 ,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 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并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三、 確保確診或疑似異地就醫患者先行救治 。異地就醫醫保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醫保部門先行墊付,要做好異地就醫參保患者信息記錄和醫療費用記賬,疫情結束后全國統一組織清算。異地就醫確診患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按照《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有關規定執行。 對異地就醫疑似患者醫療費用,按本通知第二條執行
        四、 動態調整報銷范圍、及時更新信息系統 各地對納入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及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同時,做好與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對接,保證及時支付醫療費用。
        (三) 部分省市對于疫情防治醫療費用減免的措施
        依據中央先后發布的針對本次疫情防治中醫療費用保障政策的文件,各個地方省市也迅速予以積極響應,分別公布了關于醫療費用補助的具體措施。雖然具體的執行措施可能略有差異,但基本方案均于中央政策相匹配:即對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部分一律予以財政補助;對于異地就診患者先救治后結算。本文選取以下幾個直轄市和省級政府的政策為例:
       1、  北京:
       北京市于2020年1月23日發布的《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中規定:
       三、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一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 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實施綜合保障。二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 先救治后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 。三是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 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四、確保收治定點醫療機構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 對收治患者較多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預付部分資金,減輕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壓力 。及時調整有關定點醫療機構的總額預算指標,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單獨核算。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確保與定點醫療機構及時結算,保證救治工作順利進行。
       2020年1月27日發布的《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條進一步細化規定 “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 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市級財政予以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 60% ,市級財政負擔 40% 。所需資金又救治醫院先行墊付,市級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據實結算 ”。
       2020年1月29日,緊接著發布的《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進而明確了符合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的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以醫院先行墊付,市級財政據實結算的方式予以補助:
      二、切實保障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按要求做好確診患者醫療費用保障的基礎上,疫情流行期間, 對于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市級財政予以補助,所需資金由救治醫院先行墊付,市級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據實結算
       三、確保確診和疑似異地就醫患者先行救治。 異地就醫醫保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醫保部門先行墊付,要做好異地就醫參保患者信息記錄和醫療費用記賬,疫情結束后全國統一組織清算。 異地就醫確診患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按照《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京財社〔2020〕135號)有關規定執行。對異地就醫疑似患者醫療費用,按本通知第二條執行。
       四、 動態調整報銷范圍、及時更新信息系統 在市醫保局將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臨時性及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基礎上,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系統,做好與我市醫保信息系統對接工作,保證及時上傳醫療費用。
       2、  上海:
       上海市發布的《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第一條對本次疫情防治過程中確診患者醫療費用補助的政策做了和北京市類似的規定:“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醫管〔2020〕5號)要求,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 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市級財政予以補助。所需資金由救治醫院先行墊付,市級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據實結算。
       2020年2月4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 [1] ,上海市醫保局副局長曹俊山就上海市對本次疫情防治中醫療費用補助的一些具體政策經一步做了說明:
       一、全力保障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按照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全力保障患者救治費用,免除其后顧之憂。
       疫情流行期間,對于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 確診和疑似患者醫療費用 ,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 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予以補助 。通過實施綜合保障,確保所有確診和疑似患者,不會因為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診和疑似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只要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診療方案,都可 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其中,已納入本市醫保支付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 全部取消醫保支付范圍限制 臨時新增納入的,全額納入支付范圍 ,按照規定結算。
       二、全力保障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為減輕醫療機構墊付壓力,確保其集中精力做好救治工作, 對確診及疑似患者醫療費用予以單列,不納入醫院總額預算指標 。市醫保中心對本市衛健委公布的設置發熱門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已預付部分資金供其周轉使用。同時, 為保證本市主要醫院的救治資金充足,本周內將向本市 400 余家主要醫院預付 2 月份的醫保資金
       3、 湖北:
       湖北省作為受到本次疫情影響最嚴重的地區,同樣依據中央的政策通知發出相應的通知。其中,《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衛生健康委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 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級財政予以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60% 補助,地方負擔部分按省與扶貧開發縣 6:4 、一般縣 5:5 的比例分擔,市縣統籌相關資金補齊剩余部分 。”隨后幾日,湖北省財政廳宣布湖北省將對疑似患者和異地就診患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根據中央政策予以補助。 [2]
       4 、 廣東:
       為了全力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救治工作,廣東省醫保局出臺了“5個全部”措施,具體而言:“ 一是全部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沒有目錄限制。 確認疑似和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參保患者,在醫診、住院診療中所使用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其發生醫療費用,不設個人先自付比例,全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二是全部疾病治療費用納入醫付范圍 確認疑似和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參保患者全部疾病治療費用(包括治療基礎病、合并癥、并發癥、其它疾病中感染等費用)納金支付范圍。 三是全部治療過程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確認疑似和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參保患者在初診醫療機構和定點救治醫院診、留觀、住院所發生醫療費用均納入。 四是全部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確認疑似和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參保患者在定點或治醫院救治的費用均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五是全部醫療費用與醫療機構按項目付費并單列結算 確認疑似和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參部醫療費用不納入預算控制指標。” [3]
       四、  針對傳染病疫情中診療費用支持政策的評價及完善建議
       如上文總結,我們認為國家和地方已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費用補助已經制定了較為完備的支持政策。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由于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中,對于患者醫療費用的補助政策規定保障范圍較為有限,疫情發生時需要臨時制度和頒布補助政策(例如:第六十二條僅規定了對于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和減免費用,不包括對疑似患者的補償制度),加之疫情爆發突然,費用支持保障政策的頒布較疫情的發展仍然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基于此,我們建議在后續的傳染病防治相關立法中,可以吸取本次疫情中費用支持政策的處理原則,將患者/疑似患者的診療費用補償作為常態機制,以提高診療費用支持保障的響應速度。具體而言,當傳染病疫情達到特定等級時(如被納入乙類及以上傳染病),國家將對該傳染病的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診療費用進行補貼。特別地,我們認為本次疫情中執行的以下三項政策對疫情控制具有重要意義,建議作為費用補償機制的內容予以確立。
        (一) 疑似患者的診療費用補償制度的建立
        本次疫情中,未確診的疑似病例患者診療費用在疫情發生初期并未被列入到相關通知所載的覆蓋范圍內。根據2020年1月22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以及1月25日頒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本次肺炎疫情確診患者的醫療費用的補助對象為“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未涉及疑似患者的診療費用補助政策。直至1月27日頒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方規定,對疑似患者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補助,中央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作為傳染病防治的上位法,該規定對于實施醫療救助和減免費用的對象為“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也未涉及到被認定為疑似病例患者的醫療費用承擔問題。考慮到疾病確診需要一定時間,特別是新型傳染病發現初期,診斷手段還不明確的情況下,及時收治疑似患者對控制疫情發展非常有必要。故我們建議, 在疫情初期,對于疑似患者的診療費用支持保障即應當啟動,不應因為費用承擔問題而導致疑似病例無法就醫或抗拒就醫 將疑似患者診療費用納入常規的傳染病防治醫療救助和減免費用范圍,有利于促進疑似患者及時就醫,控制潛在感染源。
        (二) 異地就醫情況下醫保支持政策的即時啟動
       在本次疫情爆發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并未有傳染病的異地就醫費用支付及費用減免作出規定。通常而言,異地就醫的醫保報銷需要根據各地關于異地轉外就醫的規定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或辦理異地轉外就醫備案或手續后方可進行醫保報銷。由于現在交通條件的便利,各地間人員流動便捷迅速,為疫情傳播造就了有利條件。特別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的時間適逢春節假期,無論是外地人員赴疫情高發區出行,或是常駐外地的疫情高發區人員返鄉,都會造成大量異地就醫的情況。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根據2020年1月22日發布的《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以及2020年1月27日發布的《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的規定,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并確保確診或疑似異地就醫患者先行救治。異地就醫醫保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醫保部門先行墊付,要做好異地就醫參保患者信息記錄和醫療費用記賬,疫情結束后全國統一組織清算。
       若在傳染病疫情爆發時,若異地醫保報銷制度未能及時啟動,異地就醫的確診或疑似患者不能及時在其就醫當地完成費用支付或結算程序,也會導致發生異地就醫患者返回其醫保繳納地就醫或不愿就醫的情況,不利于傳染病的疫情防治。因此, 為了確保傳染病患者 / 疑似患者在異地及時就醫,我們建議將異地就醫的醫保保障政策作為傳染病防治的常態化規定之一,以便能夠在特定類型傳染病疫情發現之時即刻啟動異地就醫保障政策
        (三) 在發生疫情時,診療方案覆蓋藥品、診療服務應自動納入醫保
       我們注意到,1月22日,國家層面明確規定確診患者符合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被規定可以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而在此前的1月16日,國家衛健委已經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第一版診療方案(截至2月8日,衛健委已經陸續發布了五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防控方案),據此可以看出臨時醫保保障的政策頒布要晚于診療方案發布時間。為了進一步提高醫保在傳染病防治中的響應速度和保障力度,我們建議在相關立法中明確, 當傳染病疫情達到特定等級時,醫保即應當自動將醫療健康主管部門頒布的診療方案所涵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臨時納入支付范圍 ,充分發揮醫保在傳染病防控中的作用。
       疫情發生以來,國家財政部、衛健委、醫保局等部門、各地方政府及時出臺政策,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患者和疑似患者不因診療費用耽誤救助。這些政策不但是平安渡過本次疫情的必要支持,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部分可以常態化實施的部分內容通過立法固化下來,作為未來面對類似事件可直接使用的有力武器。當然,戰勝疫情不但需要診療費用補助這樣的支持保障政策,更需要每個人的共同努力。愿疫情早日結束,愿疫情永不再來,加油。

[1]  來源: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網址:http://wsjkw.sh.gov.cn/xwfb/20200204/36c3987a8bd04e15b1a7c5f0469b87cd.html
[2]  來源:湖北省財政廳官網:網址:
http://czt.hubei.gov.cn/fbjd/dtyw/202001/t20200127_2015584.shtml
[3]  來源: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官網,網址:http://hsa.gd.gov.cn/zwdt/ywsd/content/post_2882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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