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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企業減損36計

    日期:2020-02-12     作者:劉子兵(上海市律師協會民商事訴訟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前言:
        2020年伊始,新冠疫情爆發,給武漢乃至全國的居民生活和行業經濟帶來沉重沖擊。在此困境下,如何減損成為企業們亟待解決的共同課題。本文以企業視角為出發點,以法律技能為輔助工具,為企業減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解決方案,包括租金、薪資、上下游等6個方面建議,其中不乏“場地風險租賃”、“企業間勞動力供需信息共享平臺和對接渠道機制”、“防疫物資的集中調配平臺”等創新倡議。衷心希望企業們戰勝疫情影響,也希望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和支持。
 
        背景分析
        2020年伊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武漢爆發,并在較大范圍傳播。時值中國的農歷春節假期,正是旅客流量高峰期。為控制疫情發展,減少傳染機會,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1號公告,正式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對此,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隨后,全國各地陸續出臺一系列疫情防控政策和緊急措施,就延遲復工、勞動關系等相關事宜予以進一步明確。1 月 31 日世界衛生組織(WHO)聲明宣布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我國已經進入全民防疫狀態,經濟貿易受到一定影響。

        嚴峻的疫情引起了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密切關注。近日看到的三則資訊讓筆者深思。第1則是《西貝危急!餐飲業海嘯滔天》,餐飲巨頭“西貝”董事長賈國龍表示“疫情致2萬多員工待業,貸款發工資也只能撐3月”。據悉,在西貝的成本結構里邊,原材料30%,人工綜合成本占30%,房租占10%,還有稅收成本大概占6-8%。在疫情的背景下,本以為在春節的營業高峰期將實現現金流快速回流,沒想到“現在七八億的生意突然變成0,不但沒有進的你還得付出,”只能靠貸款和勒緊腰帶發工資。第2則是萬達商管集團宣布對全國各地所有萬達廣場的商戶的1月24日至2月25日時間內的租金及物業費實行全免政策,預計減免租金額度30-40億元。據悉,為了消除商戶經營壓力,萬達、龍湖、華潤、保利、銀泰等二三十家房企對商業地產推出了減免租金的措施。第3則是銀保監會消息,要求各地金融機構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增加信用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綜合來看,新冠疫情將從生產端、需求端兩個方面影響經濟,對服務業已形成較大沖擊。餐飲住宿、旅游文娛等行業的經營收入疫期銳減,甚至幾近于無。連西貝這樣的行業佼佼者都面臨著如此巨大的資金壓力,可想而知那些發展期的中小微企業們,只怕更加難熬。
 
        回顧我國的企業數據特征可以看出,中小微企業對經濟有著全局性的深刻影響。
        國家統計局于2019年12月18日發布的《中小微企業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系列報告之十二》顯示,2018年末,我國共有中小微企業1807萬家,占全部企業的99.8%;其中微型企業1543.9萬家,占比85.3%。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23300.4萬人,占全部企業就業人員的79.4%。我國中小微企業中私營企業和內資企業占比較高,其中中小微私營企業有1526.5萬家,占全部企業的84.4%;中小微內資企業1786.4萬家,占全部企業的98.9%。我國中小微企業中的微型、私營、內資類的高占比數據特征,彰顯了中小微企業的重要地位,一旦他們受到嚴重沖擊,多數行業和整體經濟受到的影響也將難以估量。我國中小微企業主要以輕資產及勞動密集型行業為主,這些企業受疫情影響最嚴重,也存在從金融系統融資難度較大的問題。“不但沒有進的,你還得付出”,是眾多中小微企業所面臨的嚴峻困難甚至生死挑戰。
        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的系列扶持舉措,讓我們看到了希望。今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之年,國家在財政和貨幣政策上有較大的發揮空間,相信整體經濟將呈現“先抑后揚”的態勢。活下去的企業會活的更好。同時,今年也是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期,投資結構、產業結構、消費結構等方面將進一步的調整。只有活下去才會活的更好。當然,企業也不可能坐等經濟扶持和援助政策。在當前的逆境中,如何生存、如何減損,是企業們亟待解決的難題。企業要及早謀劃、妥善應對,爭取將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降到最低。筆者劉子兵以企業視角為出發點,提出6個方面共36條減損建議,希望能盡一份微薄之力,陪企業們共渡難關、共創未來。(本文建議僅供參考,具體要由企業自主決策和行動。)
 
疫情下的企業減損策略
 
直接的經濟減損
長遠的綜合減損
外部
1、場地租金
4、上下游維護
內部
2、員工薪資
5、疫期勞動保護
環境
3、政府減負政策
6、有效利用時間
 
       一、場地租金
        場地租金一直是企業的重大成本負擔。國家和地方為了疫情防控需要,出臺了延長假期、控制人流、隔離觀察等一系列的嚴格措施,客觀上導致企業不能如期開工,工廠、商鋪、宿舍等場地只能空關著,每天都在消耗著企業資金儲備。萬達商管、華潤置業等大型房企率先作出表率,主動減免租金。但是更廣大的中小微企業仍然因企業營收減少和流動資金緊張飽受壓力,而房東們也面臨著同樣的經濟環境。如何降低企業的租金壓力,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下列作法:
         1、與房東協商減免租金。
        《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合同當事人對租金過高、合同履行情況等合同內容產生分歧,協商解決是民商法律推崇的爭議解決機制。商業地產是市場化、資本化的商品,其租金一般是根據項目的地段、交通、人氣、同等條件同類型地產、市場預期和成本把控等因素綜合確定,必然受市場的影響,當前形勢下,高額租金勢必讓企業難以負擔。現有的承租人被高額租金逼走,房東也不易以相同的租金水平尋找到新的租戶,不如順水推舟,按照當前的實際情況適當放利,與企業共渡難關。
對于房東房企的損失,房東房企也可視情況采納本文第5條第(4)項建議,申請銀行貸款展期、降低費率、增加信貸額度等緩解壓力扶持。
        2、積極充分溝通,探索創新租賃模式。對于專精特新等有較好發展前景的受困中小微企業,如果房東難以減免的,也可與房東共同探索創新合作模式。以風險租賃為例:房東以場地或設備的租金或使用權作為投資提供給承租人,以換取一定期限的企業收益分紅作為回報。對房東而言,如果承租人經營良好,房東不僅能取得更高回報,還能擴大業務范圍、增強市場競爭力;萬一承租人經營不下去,租賃物仍然是房東的財產,沒有其他損失。經此模式,承租人企業既可以降低成本、轉移一定的風險,也能通過減少投資從而提高投資回報率。
        3、協商退租,或者行使約定解除權。
        在高額租金下,另尋地段不失為減少成本的一種方法,但勢必引起原場地退租事宜。企業首先應查閱租賃合同的條款,尋求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如果沒有,則應與房東協商退租事宜。《合同法》第93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權利人可以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合同。但是要提醒企業,在解除合同之前要征求企業法務或律師的意見,固定好相應的證據,以求在行動細節上符合法律的嚴謹要求。
        4、依法行使“不可抗力”等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即便新冠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也要視具體案件而定,不是必然適用。《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的五個法定事由。符合其中的任一事由,企業都可依法解除合同,單方退租。根據目前的疫情態勢,本文著重講“不可抗力”。該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叫“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進行了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國際貿易習慣,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社會突發事件,例如地震、冰雹、戰爭、征收、罷工、騷亂等。
        新冠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本次疫情爆發,即使是專業的醫學科研人員也無法預見,加上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全國范圍依法采取的全覆蓋的疫情防控措施,應符合不可抗力的三個條件。再者,參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不可抗力)規定妥善處理。”據此,筆者認為新冠疫情應屬于不可抗力。但是這絕不意味著所有受疫情影響的案件全部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規則,這要法院或仲裁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履行受不可抗力影響,還需滿足一定條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約定解除權的補充,是法律賦予的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救濟渠道,司法實踐對其適用條件限定較為嚴格。以不可抗力為例,“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滿足“a.合同目的確已不能實現+b.與不可抗力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即“不可抗力確實嚴重到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程度”,也即“疫情必然導致經營目的落空”。例如疫情防控下出現房產被征收、被隔離等客觀不能使用,方可適用。
        筆者分析到此(不可抗力的嚴格限定),不禁為企業們感到沮喪。如果訴諸司法,案件將在事實認定和證據收集、法律適用和爭議焦點、程序規定和庭審策略等諸多方面面臨種種不確定因素。這也正是筆者最初建議協商減免或者創新合作模式的理由。筆者會在下文第(6)項介紹另一法律武器“情勢變更”,條件稍微寬松于不可抗力。
       5、依法主張免責規則,合法緩交租金并及時通知。企業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據此規定,如果確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支付租金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下的免責規則需要滿足2個條件:“a.不能履行合同+b.與不可抗力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律術語中的“不能履行”,也叫“履行不能”,是指義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不能履行”和“事實上不能履行”。舉例1:如因疫情防控、隔離等限制,企業無法派員到辦公室取企業網銀U盾辦理線上支付,這屬于法律上不能履行。舉例2:房東的房產已經被征收,不能交付使用,這屬于事實上不能履行。免除的是什么責任?筆者認為“免除責任”主要指免除違約責任,但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支付租金的責任,應當酌情確定。
        承租人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負有及時通知義務。按照合同法第11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房東有權根據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要求承擔擴大的損失。當然,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雙方均負有減損義務。
         6、 合理利用情勢變更等理由,起訴請求減租或者退租。 除了上述的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之外,法律還賦予合同當事人在“情勢變更”下的提請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最大不同,在于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而情勢變更未達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可履行,只是繼續履行對一方極為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疫情影響的嚴峻情勢下,在能夠證明“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疫情造成的損失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援引情勢變更規則起訴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達到減租或者退租的目的。
 
        備注:未來的《民法典》將一舉廢止民法總則、合同法等9大基本法律,所幸本文關于不可抗力、情勢變更、顯失公平等規定皆被《民法典(草案)》采納,分別見于草案的第151條、第180條、第533條、第563條及第590條等。
 
        二、員工薪資
        員工薪資成本是企業的一大負擔,特別對勞動密集型的中小微企業而言更是如此。以西貝為例,在西貝的成本結構里邊,人工綜合成本占所有成本的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國家和地方出臺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員工們客觀上不能及時返工,即便返工,也不一定能夠維持疫情發生前的經濟效益。
        即便如此,我們仍不能否認員工對企業的重要價值。有了員工的付出和熱情,才有企業的生命和活力。企業離不開員工。如何降低企業的薪資壓力,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下列作法:
        1、妥善協商穩定崗位方案,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靈活工時、培訓轉崗等方式,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這是國家人社部通知的建議,我們認為,也是企業挺過難關的最優方案,亦是企業依法申請穩崗補貼等的客觀要求。
        2、根據實際需要,向人社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這樣既可以一定程度上減緩經濟壓力,也更有利于疫期管理和日常管理。
        3、與部分高薪員工商談臨時薪酬方案,取得其對企業的支持。高管、高薪員工是企業的重要支撐,如果他們主動犧牲個人收入,愿意與企業共度患難,既可以緩解企業的一大壓力,也可以增加企業凝聚力,一舉兩得,是企業之幸。對這類員工,企業應記于心間,適時補償。
        4、與部分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經濟好轉后優先回聘。如果企業確實存在困難無法繼續維持現有數量的員工,不得已的情況下,建議與部分員工妥善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事宜,并宜在經濟好轉后優先回聘。
        5、嚴格遵守勞動法律和疫期規定,不應違法辭退員工。謹慎采取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的經濟性裁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筆者建議,企業要嚴格遵守《通知》要求,謹慎適用法律規定,不應違法辭退員工,以免勞動仲裁等程序帶來的更大損失。
        6、企業間合作解決人員待崗問題。這是近日“盒馬宣布‘租用’云海肴、西貝等員工上班”給筆者的啟發。企業間就待崗人員的“按需調配”進行自發的協商,可以合作解決企業待崗人員的收入問題,緩解企業的人工成本。筆者倡議,政府、協會商會或實力平臺及時建立“人力資源的供需信息共享平臺和對接渠道機制”等臨時過渡措施,既降低企業合作解決人員待崗問題的溝通成本、提高溝通效率和成功率,也能夠解決企業的待崗經濟負擔和相對方對勞動力的需求。這對企業將是莫大的幫助。當然也要實事求是,在確有需要、也有能力的情況下采納建議。
 
        三、政府減負政策
國家和地方對企業出臺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和政府補貼,使得無數中小微企業享受政策紅利。建議符合條件的企業努力爭取。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筆者建議企業密切關注政策形勢,及時利用政策便利緩解部分壓力。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盡量通過線上渠道,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以下政策性減負支持:
        1、申請緩繳稅款、減免稅費。《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2019年12月25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工作情況的報告》要求“認真研究謀劃,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及時出臺”“堅持普惠性減稅與結構性減稅并舉,重點聚焦減輕小微企業稅負”。筆者劉子兵認為,在當前的客觀背景下,延期繳納稅款和減稅降費能夠挽救不計其數的小微企業度過難關。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也有權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向有關部門申請稅收緩繳和減免。
        2、申請緩繳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國家人社部等三部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國務院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情況的報告》指出“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等措施,幫助企業穩定勞動關系、穩定就業。”2020年2月3日,上海決定從今年起將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含職工醫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調整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遲3個月(2019年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順延至2020年7月1日)。據測算,預計當年度將為本市企業減輕社保繳費負擔101億元。其中,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約為64億元,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約33.4億元。筆者認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申請享受政府減負政策。
        3、申報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申報享受穩崗補貼。以上海為例,2020年2月3日,上海人社局表示,將繼續對不裁員、少減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該項政策實施后,預計2020年將會有約14萬家用人單位受益,減負約26億元。
       4、向銀行申請貸款展期、無還本續貸、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額度、無擔保貸款、減免融資附加費等特別扶持。在此特殊時期,銀行的特別扶持對企業將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銀保監會于2020年1月27日要求各地金融機構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增加信用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5、申請培訓費補貼、創業補貼等政府補貼。以上海為例,上海市《關于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規定,符合“吸納勞動者就業滿6個月”等條件的創業組織,可按吸納本市勞動者人數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場地房租補貼、首次創業一次性補貼和運作經費補貼等補貼。以疫情下的上海為例,政府決定對受疫情影響的本市各類企業,對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范圍,按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平臺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可參照執行。
        6、申請調配口罩消毒劑等復工所需的防疫物資。企業復工以后面臨的第一大難題就是如何保障員工的安全防護,這就需要企業準備足夠的口罩、消毒劑等復工所需的防疫物資,如果沒準備好,也無法保障開工安全、安心。如果企業窮盡手段仍無法備好物資,筆者認為,不妨向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商會組織求助,申請政府在條件允許下為企業適當調配物資,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同時,市場上的口罩等防疫物資的生產企業數量有限,對來自全國各地的眾多企業求購的應對能力畢竟有限。各地的政府、協會或商會如能在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和全國眾多有需求企業之間搭建起“防疫物資的集中調配平臺”,將有力解決企業復工所需的防疫物資。
 
         四 上下游維護
        本條是企業經營和合同履行方面的減損建議。企業上下游是相互依存的。如果沒有上游企業的原材料供應,下游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沒有下游企業的需求,上游也將英雄無用武之地。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生產及物流等方面遭受嚴重影響,企業上游的原材料或服務的供應以及企業下游的客戶需求和受領,勢必都會受到影響。企業復工以后可能會訂單減少、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無法正常發出貨物等等問題。在這個艱難的時刻,如何與上下游共渡難關,降低經濟損失,維護商業信譽,筆者劉子兵律師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全面評估疫情對企業經營和履約的影響 。對自身履約能力、上游供應能力、下游接收能力進行綜合客觀評判。疫情防控期間,全國各地都明確要求或類似要求:“除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之外,各類企業不得早于特定時間復工”,加上對回城返工人員的隔離觀察等規定,致使很多企業不管有沒有訂單,暫時都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企業要全面評估這種情況下上下游之間的連鎖反應,正確做出評判并及時反應。
        疫情對合同履行更普遍的影響是“不能履行”。前文講到,“不能履行”包括“法律上不能履行”和“事實上不能履行”。疫情導致的不能履行多數屬于法律上不能履行。在不可抗力下的不能履行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但是,該規則在具體案件中不一定完全適用,因為權利義務是相對的,同理,“不能履行”也是相對的。以買賣合同為例,出賣人有供應貨物的義務,相對的買受人有接收貨物的義務。《合同法》第146條規定了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承擔:“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一方在供應貨物或者接收貨物上的履行不能,應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交易習慣和法律規定,根據案件的全部事實之后對不可抗力免責規定是否適用、免責的范圍、免責的比例等問題進行判定。
        2、 及時妥善溝通,抱團取暖共渡難關。 筆者建議企業以維持友好合作為出發點,遵守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靈活變通,充分協商,妥善處理合同履行問題。根據具體情況,可協商制定調整交易金額、變更履約方式、延長履約期限、暫停履行等變更方案。對困難客戶適當讓利,抱團取暖,共渡難關。在困難時期“拉對方一把”,有利于增加合作雙方的感情和互信互惠的默契。
         3、 樹立以訴訟仲裁解決糾紛的底線思維。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在殘酷的“在商言商”的商業社會更應如此,更不用說在疫期這種特殊時期,大家普遍具有降低成本的客觀需求,更要預防對方以合同履行瑕疵等理由趁機壓價或者抬價。筆者劉子兵建議企業們 強化合同意識和證據意識 。“強化合同意識”,是指在簽訂合同時認真審查合同文本和法律規定,履行合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流程和要求嚴格進行履約管理,對異常情況及時反饋、及時催告和提出異議。“強化證據意識”,是指在簽約前后對雙方的約定、意思表示、往來函件和行為等及時收集和保存證據。
         4、 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依法甄別處理。 因疫情影響,有些企業面臨著市場訂單減少、雖有訂單但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無法解決原輔材料和產品發貨運輸等合同履行的障礙,企業應該按實際情況甄別處理:
        A. 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等方面的證明。
        B. 因疫情影響,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有權行使《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下的法定解除權,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C. 因疫情影響,即使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根據情勢變更規則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5、 對惡意提價壓價,有權以“顯失公平”訴請撤銷。 《民法總則》第151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疫期,如果供應商惡意提價或者客戶惡意壓價,致使企業被迫簽署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的,應當屬于“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致使簽署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企業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并要求返還財產或者按照合理價格進行折價補償。值得提醒的是,該權利應當在顯失公平的行為成立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失,并且 不適用 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對于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等,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和哄抬價格。《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要求經營者不得實施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八種不正當價格行為,并由《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詳細規定了各項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2020年2月1日發布并生效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要求,對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等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6、 密切關注政府新聞和各地行業商會的資訊 ,最大限度減輕不能履約的責任。例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中國國際商會CCOIC)早在1月30日公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貿促會章程,中國貿促會對于疫情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或承包合同的可以申請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并于2月2日上午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業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以便后者向其客戶法國標致公司非洲工廠出具不能按時交付產品的合法證明。
 
        五、疫期勞動保護
        本條是企業人力資源風險方面的減損建議。春節復工后是員工返崗集中期,疫情防控形勢嚴峻。提前對員工進行防疫宣傳、準備好勞動防護措施、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是企業對員工的關愛和保護,也是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確保員工無一人帶病上崗,杜絕疫情影響工作區域,也是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客觀要求。
         1、 高度關注最新疫情通告,加強防疫宣傳和輿情引導。 建議企業高度關注國家和地方的疫情通告和防范要求,加強對員工的防疫宣傳、線上培訓和提醒,及時轉發新華社等權威媒體的相關疫情防控信息。及時制止員工在疫期進行的群體性聚餐活動等妨礙疫情防控的行為。重視輿情引導,明確禁止員工傳播不實信息,做好“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2、 提前準備好防疫物資,工作場所定時消毒,保證安全衛生。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對勞動者也作出了要求:“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可見,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都負有相應的法律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提前準備好測溫設備、口罩、消毒劑等防疫物資,并要求員工佩戴。員工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服從公司管理,正確佩戴防疫物資。
        對生產工作區域每天都要徹底消毒,人員密集場所應保持開窗通風。員工不管工作期間還是公共場合都必須規范佩戴口罩、做好個人防護措施。內部就餐時,建議實行分餐、分批、分房間等措施。洗手池均須配備洗手液或肥皂。
         3、 嚴格排查管控,加強檢疫查驗,確保全覆蓋、不遺漏。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企業務必將疫情防控擺在第一位。要求所有員工自查并如實報告居住環境、個人行蹤、外界接觸和身體異常狀況。逐一排查每位返崗員工,對于春節期間往返于重點疫情地區以及有密切接觸的人員,應當一律暫不得安排返崗工作,嚴格落實醫學觀察、隔離等措施。建議嚴控員工出入,堅持每日崗前檢查和測量體溫。必要的話每天早晚各測一次,沒條件的要創造條件,否則一人感染就將影響一大群人和生產。
         4、 強化主體責任,將防疫工作落實落細。 對外指定專人分別負責與街道和政府、與疾控中心和醫院、與物資采購和物業管理與來訪人員等方面的溝通,對內指定專人分別負責測量體溫、口罩發放、健康關懷等工作。建議企業指定多位健康負責人(例如每百人一位,或每二十人一位),負責關心和檢查員工們的身體健康和疫情防控情況。一旦發現疑似病例(有發熱咳嗽等癥狀或體溫超過37.3℃),應立即反饋給負責與防疫部門溝通的同事依法立即匯報。
       5、 對高危崗位從嚴防護,盡量不安排外出或者出差。
        高危崗位包括重點崗位人員或者因工作需要與外界頻繁接觸,例如倉管員、前臺、食堂員工、外出辦事員工等。這些都是易感染或者易攜帶病毒的高危人群,應當采取更高標準保護。建議要求佩戴N95口罩、乳膠手套和防護眼鏡,提高對高危崗位防疫物資的發放頻率。
        盡量不安排外地出差。一是因為防疫需要,員工外出期間的對外界接觸難以控制,會增加疫情傳染幾率;二是因為工傷賠償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如果員工自己承認或者企業能夠證明其因工外出期間是因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認定為工傷,否則一般依法認定為工傷。
        對于不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員工,除依法及時報告、隔離觀察染疾員工和有接觸史的員工等防疫措施之外,對于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應依法及時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等待遇。
        6、 完全配合有關部門的疫情防控措施和對人員、物資的征調。 這是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否則要承擔停產停業、吊銷執照甚至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傳染病爆發時,人民政府有權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采取征調措施的,應當給予合理報酬或者補償。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66條規定,對“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等情形進行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罰款、治安處罰等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視情況可處以警告或罰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等處罰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規定,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人民政府有權“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第330條規定,對“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Dk2MzM=&language=%E4%B8%AD%E6%96%87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危害公共衛生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有效利用時間
        本條是時間上的減損建議。因疫情防控需要,國家和各地對企業開工作出了明確限制或禁止,違反者將依法嚴肅處理,情形特別嚴重的甚至上升到刑事定罪的高度。很多企業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客觀無法正常開工。企業如何合理利用停產的這段時間,可以考慮以下建議:  
        1、與上下游保持溝通聯系,時時關注行業資訊。建議企業與客戶、與供應商時時保持溝通聯系,穩住合作關系,就合同履行的最新情況及時作出反饋。通過政府通告、新聞媒體和協會商會,時時關注社會經濟和行業的最新資訊。
        2、 為經濟復蘇做好準備,抓住機遇。 不管疫情何時解除,企業都要面臨著繼續生存的問題,不如早做準備,尋找機遇。建議企業利用疫期時間,學習領會國家經濟工作大政方針。筆者認為,疫情過后,為了扶持企業發展、加快經濟復蘇,國家和地方可能會出臺更多更細的優惠政策和一系列貿易促進活動,企業應該為此做好準備、抓住機遇。
        3、 深入體驗遠程辦公,總結經驗推廣適用。 遠程辦公其實早已進入了中國企業的日常工作中,電話會議、視頻會議、遠程協作、自動化辦公等都不陌生。疫情讓遠程辦公從可選項變成了必選項,企業可借此深入體驗和實踐,根據遠程辦公在工作溝通、任務分配、考核檢查、工作評價等方面的效果,總結經驗,推廣適用。
         4、 安排員工線上培訓,提升職業能力。 企業可以把全年的員工職業培訓計劃調整為線上培訓方式,并集中在疫期,利用疫期時間開展業務能力、銷售技能、規章制度等培訓。對于沒有培訓需求的也可以引導員工們閱讀相關書籍、觀看專業領域的視頻,并開展線上的交流學習。適時關愛員工的心理建設。
        5、 集思廣益,改進產品和生產作業標準化流程。 企業可以利用疫期時間,通過線上的市場調研、研究分析競品市場策略等方式,研發改進產品質量、優化產品宣傳、完善產品包裝。研究改進生產作業標準化流程。召開線上的管理層會議或者員工會議,開展頭腦風暴,集思廣益,聽取各方意見。
          6、 深度戰略思考企業未來發展規劃。 社會越發展,黑天鵝越多,企業要快速適應種種不確定性。這次疫情是對大多數企業的考驗,也是驗證和提升生存能力的機會。經此一“疫”,企業應當更加清楚自己的優勢和劣勢,保持對現金流變動的關注,適當轉向輕資產發展方向。筆者劉子兵建議企業深度戰略思考,抓住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時代機遇,客觀理性的進行企業未來發展規劃。
 

        結語
          “眾志成城,共克時艱。”對疫情影響較重地區,政府部門果斷依法實施疫情防控措施。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中,醫護和科研人員始終戰斗在第一線,社會各界積極助力,捐款捐物。對受疫情影響較重企業,國家和地方都相當重視,連續出臺扶持政策;企業間互助互利,為困難企業紓困解圍。
        “自助者天助。”面對困難,中國企業有魄力、有勇氣、有智慧、有優勢。特別是小微企業,規模小、轉型快,貼近市場,能夠快速適應市場變化。為了企業生存,可以及時調整戰略方向。相信堅強的企業家們,定能發揮商業智慧,克服種種困難,變得更強更優。 “君依法行,悅自功成。”越在艱難的時刻,越要遵守法律、防范風險。建議企業管理者加強法律意識,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企業經營發展離不開法律保障。只有合法、合規經營,成功才會更加穩固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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