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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滬渝律師環境法律業務交流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二審稿)》意見征集研討會(業務交流環節)”綜述

    日期:2026-01-09     作者: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

2025年11月2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和ESG專業委員會發起、聯合北京、天津和重慶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成功舉辦了京津滬渝律師環境法律業務交流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二審稿)》意見征集研討會研討會在上海律協第一會議室舉行。

全天的會議分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導讀和環境業務交流兩大環節,本文為環境業務交流環節四大直轄市參會律師代表發言的綜述。該環節分別由北京市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海軍、天津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崔云玲、重慶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主任鄭毅主持,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周塞軍、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副主任吳榮良做總結。

一、 環評與三同時、排污許可、環境監測

北京律協能源自然資源與環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文勇針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二次審議稿,聚焦污染防治編與法律責任和附則編的核心條款,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修改建議。

天津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委員郭宇鵬圍繞建設項目環評報告編制的主體責任、主管部門審批責任、質量問題認定及實踐爭議展開系統分析,為厘清環評全流程責任邊界、解決實操難點提供了參考。環評報告編制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單位(環評單位),兩者依據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形成 “建設單位終責、技術單位追責” 的責任體系,建設單位對報告內容和結論承擔最終責任,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上海律協ESG專業委員會主任萬美結合法典二審稿的制度創新與滬深北證券交易所披露指引,系統梳理了ESG環境風險管理的法律依據、披露框架、核心風險及實操路徑,為企業合規運營與規范披露提供了實踐指引。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從多維度為ESG環境風險管理奠定法律基礎,形成“風險防控—責任約束—轉型激勵”的完整制度鏈條。通過明確污染防治標準、企業義務及監管要求,幫助企業精準識別生產經營中的環境風險點,實現“靶向防控”。落實“過罰相當” 原則,針對監測數據造假、報告虛假等核心失信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明確違法成本。新增產品碳足跡分級管理制度、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規則,明確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數據責任。通過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法治化,拓展供應鏈環境風險披露邊界,推動企業從“被動合規”向“主動低碳轉型”轉變。ESG環境風險管理與披露已進入“法律強制+市場驅動”的雙重約束階段,法典草案的制度創新與交易所披露指引的實踐要求,共同構建了企業環境合規的“硬約束”與“軟指引”。企業需以法典為合規底線,以披露指引為實踐目標,通過精準識別風險、規范數據治理、優化披露質量,實現環境合規與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

二、 大氣污染防治

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委員黃啟榮律師結合實踐案例與法律法規,就在線監測設備運維、第三方機構責任等實踐高頻議題進行交流,為律師提供企業合規法律服務提供了實操指引。在線監測設備運維的合規要求,源于技術規范、地方條例、國家法律及法典二審稿的多層級規定,形成了“技術標準 + 法律責任”的完整約束體系。

大氣污染防治中,在線監測設備的規范運維是數據真實、有效管控的關鍵,實踐中同類違法情形因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整改情況等不同,面臨截然不同的責任認定結果。通過兩起案例,均涉及在線監測設備運維違規,但處理結果不同,核心差異在于“是否及時整改”“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這一實踐結果充分體現了“過罰相當” 原則,也為第三方機構和排污單位明確了合規底線:即使存在操作疏漏,及時整改且未造成環境危害的,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但若未履行基本運維義務,將面臨嚴厲追責。大氣污染防治的合規核心在于 “技術合規+流程規范+責任明晰”,結合法典二審稿的制度強化趨勢,企業與第三方機構需重點關注三方面:嚴格遵循技術規范、強化責任意識、重視整改與舉證。

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秘書李琳娜圍繞固體廢物衍生大氣污染的法律適用難題、實踐啟示及《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二審稿的新動向展開深入分析,通過典型案例厘清法律適用邊界,結合法典新規展望大氣污染防治的立法趨勢,為企業合規防控與執法實踐提供了重要參考。所介紹的案例為企業大氣污染防控提供了關鍵實踐啟示,核心在于摒棄僥幸心理、構建全鏈條防控體系。環境違法行為的定性不取決于污染來源,而取決于實際污染后果。即使污染源于固體廢物處理,只要造成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就可能適用處罰更重的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企業需摒棄 “擇輕適用” 的僥幸心理。定期開展自行監測,及時排查固體廢物處理環節的大氣污染隱患,對發現的問題立即整改。避免因持續違法、多次被投訴引發更嚴厲的處罰(如高額罰款、停產停業)。

法典草案將監管范圍從“局部覆蓋”到“全域穿透”:例如VOCs 監管大幅拓展、移動源監管全鏈條覆蓋;管控重點從“泛化治理”到 “精準聚焦”,例如重型貨車與船舶靶向治理、嚴厲打擊排放檢驗造假;治理邏輯從“末端處罰”到“源頭預防”,例如從規劃層面防范惡臭污染、引導餐飲服務業合規選址等。法典草案稿的一系列新規,進一步強化了大氣污染防治的源頭防控、精準管控與全鏈條監管,既回應了固體廢物衍生污染等實踐痛點,也為企業合規指明了方向。

三、 三、水和海洋污染防治

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委員邢程律師認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中將海洋污染防治納入體系,旨在打破陸海分割、河海分治的傳統管理模式,推動陸海統籌。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將海洋污染防治列為污染防治篇的第四分編,緊隨水污染防治分編之后,體現從陸地到海洋的延伸邏輯,強化體系化功能。通過法典編纂,試圖打通陸域與海域之間的法律壁壘,建立統一的陸海統籌治理新機制,實現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綠色發展的有機銜接。將原屬《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拆解并融入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三大板塊,提升法律的整體性與協調性。強調沿海地方政府間的區域協作機制建設,以應對跨區域海洋污染問題,但尚需配套細則明確中央派駐機構與地方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與協同方式。推動綠色岸電使用、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等新興議題納入統一法律框架,促進海洋綠色發展與國家雙碳目標對接。

面對生態環境法典推進背景,從事海洋環境法律事務的律師需轉變傳統分割思維,樹立生態系統整體觀和系統治理理念。應結合新時期綠色發展、低碳轉型的戰略要求,重新構建解決海洋污染問題的法律分析框架,超越單一法規適用層次。關注法典實施后可能出現的新類型案件,尤其是涉及跨部門責任認定、多重法律競合、區域聯合執法等問題的司法裁判趨勢。建議未來出臺配套實施細則,明確海洋污染防治中各部門職責邊界、協作流程、信息共享機制及爭端解決路徑。呼吁盡快填補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立法空白,在保障公益的同時防止行政權力過度介入司法領域。可借鑒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等領域已有的陸海一體化經驗,推動污染防治領域實現類似整合,真正落實“山水林田湖草沙海”系統治理理念。

四、 土壤污染防治

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委員趙衛平律師某地“毒營養土”事件為切入點,揭示了工業污泥、建筑垃圾被違規加工成營養土的行業亂象。行政執法部門指出從產品質量標準角度,尤其是針對重金屬含量超標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方面,存在判定標準及法規條款空白,因此難以定性,當營養土原料中含一般固廢,亦沒有標準作為依據判斷其是否合規。建議國家層面盡快制定強制性標準,建立原料負面清單,嚴禁危險廢物進入消費端,并對不同用途的營養土實行分級重金屬限值管理。

上海律協ESG專業委員會干事黃雪騏律師系統梳理了律師在土地使用權交易、變更中對掌握土壤污染的情況能夠發揮的作用,主要包括項目概況與背景信息、法規合規性審查、環境歷史調查、場地初步調查、風險識別與責任分析、修復成本初估以及提出法律建議與交易建議。在土地交易環節,律師需協助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識別地塊污染風險并設計合同條款以合理劃分責任。在環境合規體系建設中,“法律+環境科學知識+溝通協調”的復合能力,在糾紛處理、賠償和行政執法應對中,律師應能夠有效運用環境監測報告等法律允許的技術證據,并在污染責任人認定、損害賠償磋商及行政執法聽證程序中維護當事人權益。

五、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隨著“無廢城市”的推進建設和環保監管的趨嚴,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的處置成為企業合規的重中之重。北京市律師協會環資能專委會王炳森律師針對化工行業存在的“副產鹽酸”交易模式(即上游企業“1元銷售”并倒貼運費),指出實踐中存在“名為銷售副產品、實為處置危險廢物的現象提示律師在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時,應關注相關企業可能面臨污染環境罪的刑事風險。

重慶市律師協會環資能專委會鄭毅律師分享了重慶市在機動車維修保護行業全過程中對于危險廢物的管理上的創新實踐。針對機動車危廢的行業痛點,包括建設成本高、產廢單位分散、監管難度大等,通過引入“車廢寶–機動車維保回收物全過程服務與交易平臺/機動車維修危險廢物綜合治理”項目,采用智能收納箱替代傳統危廢間,建立全過程標準化操作規范并解決行業存儲回收不標準的問題,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建立涵蓋收集、存儲、運輸、處置的全生命周期數據監控,從而有效解決了危廢去向不明和非法轉移問題。該項目能夠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構建多方共贏的商業模式。

天津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趙琪文律師一個危險廢物非法處置行政爭議的案例闡述了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固廢產生單位是否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資質的工程公司進行了處理處置還是只是委托其選擇最終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二是油污水預處理系統、調節池清洗施工產生的危險廢物是否一定是排污許可證上的種類?趙律師分析指出,在缺乏明確國家標準或鑒定結果存在爭議時,執法部門可能會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機械地進行字面意思解讀判定危險廢物種類而忽視生產環境的新污染形態,在處罰時割裂處置行為與主觀過錯和環境危害的關聯,會導致企業環境管理成本畸高或管控虛化。

北京市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海軍律師指出,法典草案首次將新能源產業核心支柱的“新三樣”(動力電池、光伏組件、風機葉片)中工業固廢退役處理納入法律規制,確立了“誰建設、誰運營、誰負責”全生命周期責任原則,填補了新能源廢棄物治理的立法空白,未履行退役處理義務的企業將面臨階梯式懲戒:高額罰款、責令停產整治、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六、 噪聲、放射、化學物質、光等污染防治

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業務委員會干事殷東東律師通過解析一起“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案”,探討了司法在環境治理中的能動作用。在該案中,雖然監測分貝未超過國家限值,但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行為保全的規定,發出了訴前禁止令。該案確立了“不以是否分貝超標為唯一判斷標準,而以是否實質影響生活安寧為核心”的裁判規則,體現了司法對“生活安寧權”的優先保護和“預防性司法”的價值。

七、 綠色低碳發展

“雙碳”目標驅動下,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重啟預計催生龐大的法律需求。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管曉薇律師介紹了上海律協環資能委起草完成的律師從事CCER法律服務業務指引,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1)項目開發與備案:涉及項目盡職調查、項目文件起草和審核、文件合規及備案申請;2)交易與合規:涵蓋碳資產買賣合同、交易架構的設計、談判及履約策略咨詢;3)碳金融與融資:包括碳資產質押融資、碳基金設立運作及資產證券化設計;4)風險管控與爭議解決:確保CCER全過程中的合規和風險管理、確保數據合規和監管應對;(5)爭議解決法律服務:處理交易合同、侵權、項目開發等糾紛

北京市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海軍律師指出,法典草案明確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提供了規范碳排放的法律依據,將碳足跡管理修改為“分級管理、標識認證和信息披露制度”,以適應國際規則;擴展了生產者責任延伸(EPR)制度適用范圍,新增了農業農村減排固碳及低值可回收物回收體系的規定等內容,必將產生積極的意義。

 

(注: 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執筆人:沈濤 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

審核人: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