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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盲盒法律性質和合規要求

    日期:2022-12-30     作者:金易文(金融工具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華誠律師事務所)

       如果要說這幾年崛起的年輕人專屬的消費品,那盲盒必有一席之地。不知怎的,盲盒并沒有跟著經濟不景氣下去,反而越來越火,對于盲盒中商品的未知,以及帶來的“一發入魂”直接抽出大獎的爽快感,讓不少年輕人趨之若鶩,無法自拔,而即使自己一時沒有財力購入,觀看主播們抽盲盒也成了一種無比歡樂的娛樂活動。而商家也死死地拿捏住了年輕人的這一特性,不斷地擴大著盲盒的范圍:從一開始的盲盒玩具、盲盒手辦,到后來的盲盒零食、盲盒外賣甚至盲盒機票,不斷地刷新著筆者一個中老年人的認知下限。但無論如何,以上盲盒都算正常種類,但最近一種開“行李箱盲盒”的視頻卻完全突破了筆者的極限。

       在國內的某音和某手等短視頻平臺上,一系列標題為 “花1000元買來的機場無人認領行李箱!打開發現大秘密?!”“震驚!500元買來的行李箱里居然開出了這個?!”“斥巨資2000元拍下無人認領行李箱,是血虧還是血賺?”等語不驚人死不休的視頻引起許多人關注。視頻的內容無非就是UP主們聲稱自己花費了500-2000元不等的金額,從機場買來一只長期無人認領的行李箱,因為行李箱帶鎖,賣家表示從未打開過,不知道箱子里有什么,因此被觀眾及UP主們稱之為“行李箱盲盒”。

在這些行李箱盲盒中,有的UP主開出了玩具、相機、首飾等相對高價值的物品,也有的UP主打開行李箱一頓翻找后只有一箱衣物和書本等相對低價值的物品,整個過程可謂是幾家歡喜幾家愁,但加不住觀眾看得開心,一頓雙擊666、一鍵三連的操作后,UP主們縱使在開箱環節一無所獲,也收獲了巨大的流量,不可謂不是一門好生意。

       但伴隨流量而來的就是爭議,有人為何原主人會丟掉這么貴重的行李,而更多的網友則對箱子的來源和轉賣的合法性產生了質疑。這些視頻中的行李箱無一例外都來自于各個機場,托運日期距視頻上傳都在1-3個月內不等,但就在這么短的時間內,這些號稱無人認領的箱子就流轉到了UP主們手中,是否存在來路不明的問題,甚至于根本就是“賊贓”呢?

       在筆者看來,在這個“萬物皆可盲盒”的時代,所謂的“無人認領”行李箱盲盒并不是簡單的消費,一方面關聯著行李箱“主人”的財產權益,涉及到遺失物品保管處置方的問題,另一方面其盲盒屬性也在法律的邊緣游走,因此,有必要厘清 “無人認領”行李箱盲盒的有關法律問題。

       一、“無人認領”的行李箱可以作為盲盒出售嗎?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那么,按理來說,仍無歸屬的無人認領行李箱,是否就可以被歸屬于無主物,進而按照“先占原則”進行買賣了呢?非也。

       首先,切忌“望文生義”,無人認領的行李箱應當屬于遺失物而非無主物。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理論上是有明確的所有權人的,但是因為發布失物招領無回應都技術原因,無法聯系上所有權人。而無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無法確定所有權人,如出土的文物,天外墜落的隕石等。顯然,這些無人認領的行李箱,更符合遺失物的定義。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并且,在有關部門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該遺失物應當歸國家所有。

       而即便認為無人認領的行李箱是無主物,因為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無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故不適用先占取得規則,拾得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權,因此當然也無權出售上述行李箱。

       綜上所述,這些旅客丟失在機場和火車站的所謂“無人認領”的行李箱不可以被買賣買賣上述行李箱盲盒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

       除此之外,實際上這些“無人認領行李盲盒”本身的真實性也存疑。無論是按照法律規定,還是按照機場和鐵路方面的一般工作規程,這些無人認領的行李箱即便最終無人認領,也會有拍賣、銷毀等合法的處置程序,一般會在機場或車站的失物招領處保留至少半年以上,超過期限無人認領,也會被交由有關部門處理,而不會直接流轉到市場甚至公開拍賣,也就是說,這些無人認領的行李箱實際上是沒有流出的空間的,即便有,也是零星個例,不會像現在這般如雨后春筍四處開花。因此,也不能排除事這些行李箱中的絕大多數其實確實不是無人認領,而是商家自己生產和包裝出來的一種噱頭,通過下三濫的營銷手段進行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認為行李箱內可能存在價值不菲的物品。

       拋開老生常談的虛假宣傳不談,在這種營銷行為的另一面,實質上就是商家在銷售盲盒,這就涉及到買賣盲盒本身的問題了。作為新生事物,盲盒是缺乏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在盲盒經營過程中也滋生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導致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那么,對消費者而言,購買盲盒到底是不是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對商家而言,銷售盲盒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合規事項呢?

       二、在網絡店鋪購買盲盒能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購買盲盒的售后問題是當前監管層面最棘手的難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的規定,七天無理由退貨。

       上述法條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律基礎,但有一個前提條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因此,只有在消費者購買盲盒構成“購買商品”時,也就是與商家之間成立“買賣合同”的時候才適用。關于這一點,其實歷來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人就提出購買盲盒在性質上和抽獎是類似的,應當構成射幸合同而非買賣合同。但對這一點,筆者不能茍同。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買賣合同的概念:“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射幸合同在民法典中沒有明文規定,屬于無名合同。射幸合同的特點在于合同中涉及的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該標的物的希望。購買彩票、購買保險就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但在購買盲盒時,盲盒就是合同的標的物并且是現實存在的,僅僅是盲盒內產品的款式、顏色并不能確定。買受人支付價款后能夠獲得盲盒,并且盲盒內存在著產品,不符合射幸合同中獲得標的物或然性這一特點;其次,購買盲盒符合等價有償原則,買受人與出賣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盲盒與支付的款項形成對價關系;最后,買受人支付盲盒的價款,出賣人將盲盒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符合買賣合同的構成要件。綜上,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盲盒,和商家之間是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的,也據此具有了適用《消保法》的基礎條件

       但這是否就意味著購買盲盒可以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了呢?未必。上述《消保法》第二十五條將幾類商品排除在了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范圍外,分別為: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而對于何為上述“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2020年修訂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的第七條進行了補充說明: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對于盲盒而言,其價值主要體現在“盲”這一特點中,基礎款和隱藏款之間的價差是刺激消費者購買的一大動力來源,而這種“盲”的狀態一旦被拆封開盒這個動作打破之后,就失去了大部分價值,屬于上述“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情形,因此,筆者認為盲盒是可以被排除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范圍之外的,前提是商家已經在商品詳情頁明確說明盲盒拆封后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 

       但這并不意味著盲盒就完全不能退貨,根據《消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因此,如果盲盒拆封后發現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還是可以依法要求商家履行退換貨義務的

       三、銷售盲盒有哪些合規要點?

       (一)法律的規制

       在搞清楚了消費者購買盲盒的售后問題后,還需要搞明白商家盲盒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規范的約束。筆者認為,在上述“銷售盲盒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的前提下,銷售盲盒由于其所具有的射幸性質,應當被歸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下的“有獎銷售”。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在消費者購買盲盒時,其行為可以被拆分為兩部分,即“買”和“抽”,換句話說,商家向消費者出售盲盒商品的同時,也給予了玩家一次抽獎的機會,而獎品則是所謂“隱藏款”。如此看來,實際上銷售盲盒產品是符合“有獎銷售”的構成要件的。

而在此前提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2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部門規章的規制

與之對應的還有2020121日起施行的《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其中對《反不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和額外補充,總結而言,對盲盒而言,主要包括:

       (一)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

       (二)不得采用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謊稱有獎的方式;

       (三)不得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并且明確了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其金額

       (三)其他規制

       就在今年114日發布的《上海市盲盒經營活動合規指引》,其中要求明確盲盒抽取機制、公布盲盒抽取概率、鼓勵設定保底機制的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上述《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的規定,可以看作是監管部門將銷售盲盒作為有獎銷售這一類型進行處理的一個力證。

       除此之外,上述指引還對盲盒經營的監管作出了一些創新,如劃出了盲盒經營的紅線,明確了盲盒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營范圍一般在生活消費、文藝娛樂等領域內。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銷售、流通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進行銷售;如規范了盲盒價格體系,要求盲盒內商品實際價值應與其售賣價格基本相當,單個盲盒的售價一般不超過200元人民幣。不得以盲盒形式抬高普通商品價格;如規范了營銷炒作行為,要求盲盒經營者不得開展涉金融類營銷,不得有介入二級市場的做市行為,不得開展天價炒作、過度營銷、饑餓營銷;又如設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機制,要求盲盒經營者不得向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向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商品,應通過線上線下等不同方式確認監護人同意。

上述監管創新針對性地對盲盒經營活動中已經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同時上海作為“先行先試”的排頭兵,代表了一種政府監管的風向標,也同時會帶動全國各地制定和執行類似文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當下魚龍混雜的盲盒市場。但筆者認為,即便如此,也不可能畢全功于一役,目前的監管仍然存在亟待明確之處,如:

       1《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明確了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其金額,但對盲盒而言,如果將其中較難被抽到的“隱藏款”作為“獎品”看待,其市場價值是很難按照所謂“市場同類商品價格”來認定的,因為盲盒的炒作特性,其二級市場價格會存在很大的波動,這無疑為執法機關確定違法金額甚至認定違法(是否超過五萬元)帶來很大的操作難度;

       2此外,《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和《上海市盲盒經營活動合規指引》均要求經營者公布中獎概率,但所謂“玄不改非,氪不改命”,概率學本來就是玄之又玄的東西,不同于網絡游戲中的抽卡概率可以通過程序代碼驗證其所公布概率的真實性,商家在線下公布的概率是否真實是無法驗證的,實際上這一塊執法機關是很難監管到位的

       四、結語

       最后,筆者想對消費者說,盲盒的本質仍然是商品,因此還是按需購買,適可而止。

       而對商家,筆者也想說,對于盲盒這一新領域,盡管仍有立法空白之處,但也應當“有所為有所不為”,肩負起保證產品質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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