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 上海律協知識產權業務研究委員會、侵權責任業務研究委員會在上海律協35樓報告廳聯合主辦“著作權法修改的幾個問題”講座。主講人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遷教授。上海律協知識產權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劉峰律師主持。本次講座進行了線上直播。
此次講授的主題全面圍繞于2020年11月11日修訂、將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著作權法》展開。 王遷教授首先介紹了著作權專有權利的修改,特別是此次《著作權法》調整了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一方面大大拓展了廣播權的范圍,另一方面也解決了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兜底權利”對于有線電視臺直接通過有線電纜傳播作品以及網絡電視臺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網播”予以規制的問題。
在著作權歸屬的修改問題上,王遷教授主要論述了合作作品和視聽作品的新變化。針對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次修訂明確即使當一名合作作者無正當理由反對時,其他合作作者也不能對合作作品實施轉讓、出質以及專有許可。一方面,由于上述三種行為均涉及權利變動,作此規定以保護全部合作作者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出版商會因拿不到專有許可而放棄出版作品,此項規定一定程度上會給合作創作的學術論文和專著的發行帶來負面影響。另外,新《著作權法》將“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并細分為“電影作品和電視劇作品、其他視聽作品”兩類,且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著作權歸屬規則。對此,王教授指出此作品名稱的修改實為配合一般公眾的認知,絕非擴大解釋。同時,由于上述兩類視聽作品分類標準不明,且對其他視聽作品采用約定優先的著作權歸屬規則,上述規定不利于此類視聽作品的許可與傳播。
在鄰接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修改問題上,王遷教授闡明,本次《著作權法》進行了大幅變動,體現在增加職務表演的規定以及為錄音制作者規定傳播獲酬權。具體而言,本次修訂明確演員(表演者)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表演者保留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對表演者權中的其他權利實行“約定優先,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歸演出單位”的規則,有效地保障了演出單位的利益。通常情況下,演出單位不太可能與本單位的表演者約定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權利歸屬于表演者個人享有,此次有關職務表演的規定合理地解決了“演出單位”與其聘用的表演者之間利益平衡的問題。此外,由于目前我國實體音樂市場已大為萎縮,與制作、發行和出租錄音制品有關的復制權、發行權和出租權對錄音制作者而言已不再重要,錄音制品制作者能從錄音制品中獲得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為了使錄音制作者能夠從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中獲得更多的收入,以鼓勵他們制作出更多和更好的錄音制品,本次修訂為錄音制作者規定了傳播獲酬權。但王教授同時強調,此項權利并非法定許可。由于法定許可是對專有權利的限制,以法律已規定的專有權利為基本前提,而此次規定的傳播錄音制品獲酬權,并未針對任何專有權利,《著作權法》并沒有為錄音制作者規定除信息網絡傳播權之外的傳播權專有權利。因此,該項獲酬權自然也談不上是對專有權利的限制。王教授還提示,由于中國在其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時對第15條“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聲明保留,因此中國對于外國錄音制作者在中國境外制作的錄音制品,無義務支付報酬。
最后,王遷教授講授了有關新《著作權法》中法律責任的修改,由于本次修訂的相關條款均直接來源于《中美經濟貿易協定》,其中有些僅具有形式意義。例如,本次修訂明確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權利存在的規定,但是“署名”實為中英翻譯的不對稱性造成的結果。同時,被訴侵權人應證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獲權利人的許可,王遷教授明確該規定僅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而并非舉證責任倒置。對于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王遷教授強調,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公式為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是由于實踐中很難查明上述三個標準中的任意一個,懲罰性賠償的實際意義有限;針對法定賠償,此次修訂將賠償標準修改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王遷教授就由此可能產生的最低限額可能明顯高于實際損失/獲利、最高限額可能明顯低于實際損失/獲利等問題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本次講座共吸引了線上線下共計約1600余人參與。在王遷教授整整3個小時的詳細講授和分享下,與會者都受益匪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