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宣布將中國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019-nCoV)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眾衛生事件(PHEIC)”。對于經歷過去1年多中美互征關稅,國際貿易收到空前擠壓的外貿企業來說,PHEIC無疑是一個新的考驗。
PHEIC對中國出口企業會帶來哪些影響呢?在疫情爆發且短期內影響難以消除的情況下,我國出口企業應當如何應對呢?筆者結合WHO歷次PHEIC案例,就其此次針對中國的措施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應對建議——希望對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PHEIC與國際貿易
“非典型肺炎(SARS)”爆發以后,WHO各成員國開始考慮建立全球公共衛生安全協作機制,致力于提示疫情擴散風險,加強各國在防控疫情方面的合作應對。根據2005年修訂的《國際衛生條例》,PHEIC是指“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事件。”在認定是否構成PHEIC時,WHO基于三個標準:緊急性、國際傳播性、采取國際行動的必要性。
圖1:PHEIC認定標準、臨時建議、貿易及人員流動建議措施
來源:申萬宏源研究
誠然,WHO在認定PHEIC時,可以建議限制貿易和人員流動。但是,WHO即使做出構成PHEIC的判斷,對于貿易和人員的限制也是非常謹慎的。研究發現,在WTO迄今認定的6次PHEIC案(參見圖2)中,WTO從來沒有提出此類建議。鑒于此,WHO除了敦促各國“盡早做好控制疫情的準備以防止2019-nCoV感染的進一步傳播,重視減少人類感染,防止國際傳播;各國應當與世界衛生組織共享信息,分享有關檢測結果,加強合作,積極參與相關研究工作”之外,“不建議實施任何旅行或貿易限制,不采取可能助長侮辱或歧視的性的行動。”
圖2:WHO認定的PHEIC認定標準、臨時建議、貿易姬人員流動建議措施
來源:WTO,由申萬宏源研究整理
為什么WHO在宣布構成PHEIC的同時,卻不建議限制貿易和人員流動呢?筆者認為,原因至少有三:PHEIC往往是人的因素,它與貿易關聯性不大,換言之,貿易并不是這些疫情惡化的渠道,因此“犯不著”;各國(尤其是主要疫情發生過)已經或者正在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其它國家也已經或者有權采取應對措施,因此“沒必要”;WHO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它的主要職責是防止和控制疫情,因此一定程度上“管不著”。當然,即使WHO提出此類建議,它也不具有強制性,而各國仍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取對應的措施。
PHEIC對我國出口企業的影響
筆者不同意WHO宣布2019-nCoV構成PHEIC將對我國出口貿易造成重大或“雪上加霜”的影響,更難以接受據此提出的各種“陰謀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PHEIC對我國進出口貿易,尤其是出口企業沒有影響。雖然世界衛生組織不建議實施任何貿易限制,但是各國為了自身利益可能采取一定的措施,這些措施或多或少都會對我國出口企業帶來不便和損失。據統計,截至2020年2月5日,共有99個國家相繼采取暫停航班、暫停辦理簽證、禁止入境、入境隔離、體溫檢測等入境管制措施。
除旅行和入境限制外,PHEIC不可避免也會對我國出口貿易產生一定影響。概括而言,影響包括兩個方面:
一、 直接影響
1、因進口國加強監管,導致出口商違約。
雖然并沒有充分證據表明新型冠狀病毒可以通過貨物進行傳播,但有的國家和地區(后期可能還會增加)對來自我國的船舶、貨物及船員實施較為嚴格的檢驗檢疫措施;中國出口的產品貨物、集裝箱等都會受到嚴格的檢疫,導致延遲通關。在時間就是金錢的時代,延遲交付不僅影響一部分產品的質量,增加港口等中間成本,而且可能導致交貨延遲,進入造成出口商違約的后果。實踐中,已經出現某些國外買家拒收國內貨物的案例,這應當引起相關企業的警惕。
2、因國內控制疫情措施,導致生產和出口商難以履約或者履約成本加大。
因受疫情影響,我國已宣布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3日,各地對復工時間規定各有不同,其中,國際貿易最為活躍的幾個省份,如上海、浙江、廣東等,均將復工時間調整為2月10日。此外,很多地方規定,旅行返回的人員須強制或自行隔離14天后才能進入工作崗位。這意味著,相關企業、工廠將面臨長時間停工停產,訂單交付時間可能大幅遲延,這必然導致履約困難或者履約成本大幅增加。
二、 間接影響
1、WHO宣布PHEIC引發部分國家針對中國產品和人員采取限制措施或者歧視性做法。
如上所述,WHO在宣布構成PHEIC的同時,明確指出不建議由于公共衛生健康的原因限制貿易。但不得不承認,PHEIC可能直接和間接引發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和商業機構(如航空公司)對我國人員和貨物采取限制措施,從而影響進口商對中國企業和出口產品的信心,甚至不排除變更或取消訂單的可能性。
2、我國各級和各地政府為控制疫情采取的措施,增加生產和出口環節履約成本,甚至導致違約。
出口貿易在我國經濟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其中重要的一環。通過此次疫情我們更清楚地看到,國際貿易產業鏈的廣度和深度。以某個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為例:它需要完整和優良的原材料和輔料供應鏈,需要熟練工人隊伍,需要公共設施(水電煤氣),還離不開高效的運輸等服務業。可以想象,在很多工廠遲遲無法開工,運輸處處停滯或受阻,工人無法到位,大量服務無法到位的情況下,企業如何按照常規組織生產和出口呢?
出口企業應對PHEIC的建議措施
我們沒有必要擴大PHEIC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但也不可不重視它(更多在于疫情)對我們出口企業的影響。筆者認為,相關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努力維護其自身利益:
首先,應當密切關注進口國(尤其是大客戶和主要出口目的國)的法律法規與實踐動態,尤其是它們針對新型冠狀病毒采取的檢驗檢疫措施。一旦有任何“風吹草動”,企業應當第一時間研究和分析其對出口和產品的影響,及時與客戶溝通,采取有效的措施“止損”。鑒于疫情存在不斷變化的情形,相關國家采取措施時一般都以“緊急情況”為由(這意味著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偏差),因此企業應當避免“僥幸”心里。如果發現有的國家采取的措施確實存在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情況,相關企業可以直接或者通過相關商協會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如果構成變相的“貿易壁壘”,我國政府可以進行交涉甚至采取反制措施)。
其次,根據疫情動態、訂單和訂單履行情況,密切與客戶溝通。在此過程中,企業應當讓客戶充分知情和理解疫情發展及其對公司生產和出口的影響。必要時,公司可以就交貨期、貨物價款等與客戶協商,并及時變更訂單或合同——請注意,不管對于您維護客戶關系還是為了防止未來存在的糾紛,努力溝通并及時將溝通的成果固定下來(例如,簽訂補充協議)非常重要。
第三,必要時,以“不可抗力”為主張,減少損失。在這方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促進會等機構已經進行了有效的嘗試,鼓勵企業在線申請“不可抗力證明”。當然,“不可抗力”是一個相對比較嚴苛的法律條款,不同國家、不同法律理念下各自理解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有的外貿合同中對“不可抗力”設置了專門條款或者特別條件。因此,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是一個有待確認的問題,而貿促會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并不是企業免責的“護身符”(盡管我們認為,當前的疫情一定程度上已經可以構成不可抗力抗辯的理由)。無論如何,第一時間通知合同向對方,即使爭取客戶的理解,這是十分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環節。
當然,出口企業直接或間接地或多或少受損這是一個無容置疑的問題,其生產經營面臨困難業在所難免。因此,核心的問題在于如何盡快恢復生產經營,彌補“損失”。在此過程中,各級政府如何通過減稅減負、增加對企業服務和幫助企業提高效率,則是另外一個方面的問題。
祝愿出口企業早日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努力實現新的目標!
* 余盛興律師為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市律師協會國際貿易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林笑岳、王琪分別為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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