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下午,上海律協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在律協第一會議室舉辦“注冊制下證券律師的執業規范”研討會。研討會由上海律協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徐晨律師主持,主任丁德應律師、副主任陸毅律師等30多名律師參加了研討。
一、背景介紹
2015年3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文,確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于當日組織完成了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的抽簽工作。該次參與抽簽企業共40家,其中被抽到的企業為遼寧振隆特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王潔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后,遼寧振隆特產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被查出存在財務造假情況,成為自2015年開始的IPO抽查核查以來,首家被發現財務造假的公司。而為遼寧振隆IPO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在為遼寧振龍IPO提供證券服務業務過程中涉嫌未勤勉盡責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于2016年1月26日被證監會出具《調查通知書》。
二、注冊制對律師執業風險的影響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明確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要求,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關于股票核準制的規定,對注冊制改革的具體制度作出專門安排;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實施期限為二年,自此明確了股票發行注冊制實施的時間安排。
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股權融資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對股票發行審核的理念和方式將會發生很大變化。審核的重點在于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而不再對企業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作判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均由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負責。因此,注冊制的實施給律師業帶來機遇的同時,對于包括律師事務所在內的中介機構的執業能力、執業質量、執業風險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冊制改革對律師工作的影響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1、內容注重合法合規和信息披露,律師的獨立性增強;
2、強調事中和事后的監管,強化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主體責任;
3、中介機構責任承擔的規定將更加完善,律師事務所賠償風險加大。
三、律師與律師事務所風險共擔
2007年3月,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中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范圍、內容、標準及處罰限制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責令整改的,在調查、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暫不受理和審核該律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此前,中介機構經辦的IPO項目一旦被發現存在造假情況而被立案調查,該中介機構經手的全部在會項目都會面臨暫停且拿不到批文的狀況。此次因遼寧振隆存在財務造假情況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律師事務所參與的多個在會IPO項目也同樣遭受了同樣的命運。律師執業風險又一次給證券律師敲響了警鐘。
尤其《管理辦法》明確了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為該辦法的規范主體,并明確提出律師事務所是作為提供證券法律服務的主體。律師提供證券法律服務的前提是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才能代表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正式確定了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在從事具體證券法律服務上的風險共擔機制。風險共擔機制更是對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律師的管理監督、執業律師在提供證券法律服務的工作職責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可行的風險防范措施
對于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群體而言,業務的增長、收入的增加無疑決定著其在整個行業中的“持續經營能力”。評價一家律師事務所或者執業律師優秀與否,很大程度上都以創收總額為主要考量因素。但是,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應當注重自我保護和業務發展的平衡。
尤其在注冊制改革下,企業通過上市進行股權融資的途徑將更為便利,越來越多的企業也將有機會登陸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這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提供了更多的業務機會。但與此同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也面臨了更大的執業風險。因此,要注意避免單純的低價競爭,更加注意執業風險的防范。經過研討,建議可行的證券律師執業風險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6種方式:
1、業務篩選:目前,證券專業領域的律師競爭激烈,各種項目的質量亦是參差不齊。律師應當對項目進行一定的篩選。有的項目財務指標較好,但存在較多不合法不合規的情況,甚至其業務模式涉嫌違法、犯罪的,律師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于拒不整改且反而要求律師幫助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特別是當委托人要求提供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服務時,律師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將這些項目篩除,不可為一時的利益增加執業風險。對于以證券法律業務為主營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建立與券商類似的立項程序,對項目質量進行提前預查。
2、勤勉盡責:目前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競爭激烈,甚至陷入低價競爭的情況,這容易發生因“低價”導致的“低質量”。注冊制下,律師的獨立性增強,法律意見書的功能、責任和風險也在增大。在盡職調查中,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指引的要求進行盡職調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地參與其中,切不可將基礎工作完全依托律師助理或其他中介機構完成,更不可無原則完全相信當事人。同時在法律意見書中也要避免出現模棱兩可的表述,對于確實不清晰的部分應當通過補充盡調、整改等方式解決后再發表獨立意見,并寫入法律意見書中。
3、完善底稿:工作底稿是律師從事證券業務的重要工作基礎,也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原始素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律師等中介機構的責任是一般侵權責任,以過錯存在為前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司法部門往往要調閱中介機構的工作底稿,從工作底稿的完備程度或工作底稿記載的內容來判定中介機構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工作底稿就成為判斷中介機構是否有責任的重要依據。因此,在注冊制下,應進一步加強律師工作底稿的完善,減少律師的執業風險。
4、建立內核:內核制度是中介機構內部自我規范的重要制度。證監會明確要求券商要建立證券發行內核制度,提高證券發行工作質量、防范證券發行風險。但是對于律師事務所,監管部門一直沒有強制要求設置內核制度。注冊制下,事前監管部門不再更多的介入中介機構的工作。因此,建立律師事務所內核制度可以成為防范律師執業風險的重要保障。對此,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內部具有豐富證券業務執業經驗的律師組成內核委員會,也可以邀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審核工作,確保申報材料不存在法律障礙,確保申報材料的質量,提高律師執業水平。
5、購買保險:上海律協已經為全市在冊執業律師購買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一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失誤造成巨額損失的,由律師事務所申請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保險公司在查清責任之后,即向當事人支付一定限額的賠償金。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對部分資本市場項目甚至可以建議當事人為證券律師購買執業保險。
6、學習新規:股票發行注冊制度實施后,一系列配套注冊制改革的新規定、新做法將層出不窮,尤其是涉及執業監管、先行賠付方面的文件、信息將越來越多。證券律師應該通過各種途徑強化學習,并加強同行間的直接交流和探討,以了解清楚新規可能帶來的影響,并以此作為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新依據,結合新規定調整工作方法、甚至法律意見書的內容等。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丁德應 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