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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糾紛爭議解決”專項實務培訓綜述

    日期:2025-12-19     作者: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

       2025731日,為進一步提升上海律師在公司糾紛爭議解決領域的專業素養與實務能力,深入探討相關法律問題的應對策略,提升上海律師行業的專業水平,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民商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在上海律協報告廳聯合舉辦公司糾紛爭議解決專項實務培訓。講座面向上海律協個人會員、公司律師會員、特邀會員及預備會員,采用線下和騰訊會議線上直播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共計318人參與本次研討會。會議由民商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薛龍律師主持,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王競律師進行了開場致辭。

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鄧海虹律師、民商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馬銘蔚律師先后以穿透公司糾紛——商事爭議解決中的訴訟思維與法官裁判思路應用新公司法修訂:如何有效穿透式追債為主題,結合各自的執業經驗為大家帶來了精彩的分享。最后,民商事訴訟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正律師進行了總結點評。

第一部分 商事爭議解決的訴訟思維

主講人:鄧海虹,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作為一名曾經的檢察官和現任律師,鄧海虹律師深感不同職業身份看待同一糾紛的思維局限性,在本次分享中以案例為主,引導大家在探討中思考,以形成深刻啟發。

一、穿透商事糾紛的利——“雙核思維

本次分享以商事爭議解決的訴訟思維為主題,不局限于公司糾紛本身,以帶來更寬泛的理解與適用。常言道,法律是顯性的,而道德是隱藏的法律。當作為律師時,更多考慮當事人的需求,如何讓觀點得到法院的認可;當作為法官時,秉持的是中立思維,要考慮雙方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平衡,考慮道德與規則之間的平衡,考慮裁判的社會效果。所謂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在這場博弈中,法律思維猶如一把手術刀,在各方當事人不同的權利義務之間找到一條清晰的脈絡。若是將訴訟比方為一場戰爭,那么訴訟思維就是戰略和戰術的應用,若是方向錯誤,越努力,結果越是不如你意。

為了讓青年律師生動地理解訴訟策略的最優解,鄧律師將老國王畫像故事娓娓道來。在故事中,先后有四位畫師為老國王畫像,或是畫得蒼老,或是畫得虛假,或是畫得平淡,前三位畫作都未能得到老國王的認可,直到第四位畫師以戰馬為載體,以側寫為視角,描述了生動的場面巧妙規避了老國王的缺陷,表現了他驍勇善戰的一幕,深得老國王滿意。在這個故事中,畫師即律師,老國王就是委托人,唯有穿透訴求看到真正目的,才能實現訴訟效果。

鄧律師指出,想贏是律師常有的心態,但易導致律師陷法官會怎么判局限中跳不出來。她強調訴訟策略沒有標準答案,每位律師要架構自己的思維體系,形成自己的判斷。我們要像看待冰山一樣看待訴求,客戶的訴求是多樣化的,但真正的目標在冰山之下,那便是客戶的真實預期。這是客戶管理的重要一環,若是律師明知客戶的預期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或缺乏依據卻仍然接手案件,不僅實現不了客戶的期待,更會失去客戶。因此,律師應當用專業知識和客戶做好溝通,提出預判,讓客戶了解糾紛的走向以及可能的結果。

律師同樣要具備反向思維,就好比諸葛亮的錦囊妙計,預判對方的預判并做好反制。在剖析案件時,模擬法庭是一個非常好的方式,能夠考慮很多不確定因素,評估最好結果、最壞結果的概率。以擔保為例,《九民紀要》出臺前不同地區的法官基于不同認知,審理結果差異明顯,有的從股權轉讓入手,有的視為債務轉讓,這個時候律師若是具有對案件認知的全局思維,就能發揮很大的作用。

在與公司相關的商事爭議中,往往充斥著多樣化的商業訴求,各方或多或少存在致命點,這并不意味著律師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對所有的點逐一陳述。考慮到庭審時間有限,律師要穿透糾紛,就應當抓住案眼”——關鍵點,把所有力量都砸在其上,讓法官意識到你的觀點正確,實現一招制勝為此,鄧律師和大家分享了她曾代理的汽車保險理賠案例。該案中,當事人因單方事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由保險公司委托分公司先行定損。當事人考慮到車輛全損,先賣車后去保險公司領取理賠金,但遭到拒賠,原因在于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對車輛進行檢測,違反了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在這一看似不可能贏的案件中,鄧律師抓住了案眼”——定損單的性質,不依據保險合同主張賠償,而依據雙方達成的定損單,主張理賠款,視定損單為理賠協議,主張保險人放棄免賠權利得到法官的支持,成功實現翻盤。鄧律師以此案例強調,律師的策略決定了案件的結果。

二、裁判思維解析

我們常講,律師絕對不能在法庭上說假話,但是法官希望了解的是所有有利的、不利的證據,以做全局判斷,這是法官與律師考慮的區別。較為典型的就電車難題,在一條生命與五條生命、五十條、五百條甚至五萬條生命面前,人們會在規則與生命之間做出不同選擇,沒有正確答案,任何答案都有它的道理。所謂判斷,當量達到一定程度,判斷會發生質變。法官在考慮裁判時,不僅僅考慮法律法規本身,也會考慮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影響。當我們覺得法官判的不對時,有可能就是法官考慮的角度和我們不一樣。類似的,在美國親子鑒定中有30%的經鑒定沒有父子關系,法官在離婚案件中是否一定會支持父親主張親子鑒定嗎?考慮到維護孩子利益的必要性,美國法律對親子關系的法律認定更多會考慮是否在婚姻關系中生育的孩子,而非以DNA為標準,當然這其中也會產生其他社會問題。

鄧律師進一步和大家分享了動物園獅子轉移案和野生動物園擅自下車案,引發大家對于責任劃分的思考。動物園在鬧市轉移獅子,僅貼上警示,未全面封擋車廂,由此引發的路人伸手導致受傷,誰之過?野生動物園游客擅自下車,被動物傷,誰之過?對于前一個案例,動物園主責,對于后者游客主責。在責任劃分時,我們要做兩件事,一是回溯事件經過,明確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二是前瞻性思考,判決對于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在前案中,若判決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將促使動物園采取更有效的防范措施,當律師與法官思維同頻時,可以將于己方不利的事情從不同角度告知法官,爭取法官對你所要表達的重點的支持,這是律師的最高境界。

證據無法變更,但認知經過觀點碰撞可以更新,律師在面對對方證人發言時要知道如何從邏輯上攻擊對方證言的真實性。鄧律師回憶了她曾任法官時如何揭發證人作偽證的過程。在該案中,原告主張了高額的醫療檢查費用,并申請證人出庭。證人對幾個月前的事情對答如流,引起法庭的注意,為了檢驗證人是否作偽證,法官巧妙設問了其在第一次開庭時未提及的問題,讓證人啞口無言,坦白了錯誤。這就是用好常識,從思維上精準發問,只有那些能夠卷宗、經過檢驗的、以事實為依據的證據才是法官最終會采信的。鄧律師還和大家分享了某借款擔保案例,通過詢問證人回溯事實,避免了2億元借款脫保。在該案中,雖然種種證據顯示都對己方不利,但通過與對方財務經理的庭上詢問,借對方證人之口讓法官了解到己方不掌握借款文件的原件,贏得了法官的支持。

鄧律師強調,青年律師要避免懶漢思維,建立問號思維,親自找證據、跑現場,切忌過度依賴客戶提供的材料,要親自到客戶單位走一走,生產線看一看。在某承攬合同糾紛中,為準確評估汽車廠家破產給電池供應商造成的損失,鄧律師仔細研究了電芯的特質和拆解后的價值,把焊過的電芯和沒焊過的電芯都帶到法庭上,通過現場展示來強調二次拆解存在的風險和價值嚴重貶損,最終認定了全損,贏得了案件。

在證據之外,我們可以通過思維導圖、3D模型等輔助資料來增加證據的沖擊力。鄧律師展示了她和團隊在不同案件中所做的房屋立體模型、能夠還原案件脈絡發展的時間軸,以及可以讓法官一目了然復雜法律關系的借貸還款關系圖。鄧律師將這些動作稱之為附加值動作,能夠更好的服務我們的訴訟目標。

最后,鄧律師在八一日前夕,以抗美援朝來總結。她指出,訴訟策略好比戰爭策略,根據服務的短期目標還是長期目標,可以劃分為戰役、戰術目標,不計較局部的爭奪,而是聚焦于整體的勝利。在訴訟和仲裁中,如果能夠爭取到法官、仲裁員在價值觀上的認同,這將是一個最高級的認同。如果他們僅僅是在戰術上接受我們的觀點,我們要反向思維,推演最壞的結果,找新的要素支撐。 

第二部分 新公司法修訂:如何有效穿透式追債

主講人:馬銘蔚,民商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公司法下如何穿透式追債,是所有商事律師關切的問題。若債務危機發生后,律師通過企查查等平臺檢索發現債務方已經是失信執行人時怎么辦?此時不能躺平,學好公司法才能更好追債。如果債務追索沒有方向,那只能說明公司法學的還不夠深入。

研究穿透式追債,會面臨幾個阻礙。一個是債的相對性,如何突破債的相對性,把其他相關主體納入受償范圍;第二個是有限責任;第三個是程序性窮盡。當我們在訴訟中,讓對方對非合同相對性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據是什么?證據是什么?為此,馬律師從出資類、混同類、清算類、合同類、侵權類、刑事類設計了穿透式追債路徑,根據不同情形和對象歸納穿透要點和依據。囿于分享時間,本次重點闡釋了出資類、混同類的實務要點:出資類中,明確加速出資、瑕疵出資、抽逃出資等情形下股東、董監高及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混同類聚焦人格否認制度,解析人格混同、資本顯著不足等認定標準。

一、針對出資類情形的穿透式追債

當企業是債務人時,律師第一反應是了解股東是誰,誰是有償付能力的股東,再沿著股東身份向上穿透。同時,要了解公司的出資情況,一般有四種情形:已到期未實繳、已到期已實繳、未到期未實繳、已實繳已減資/合并。

(一)已到期未實繳

對于已到期未實繳,法律規定把未繳足的部分出資到位。《公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請求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面履行的股東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之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何舉證?除通過調取工商內檔或企業信息報告證明出資期限屆滿外,在可以取得債務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案件中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如有異議,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七條。但現實往往會面臨一個問題——待執行階段申請追加時,他人已經在訴訟階段追索過了。因此,馬律師建議在訴的時候初步預估下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履約情況,直接將股東列為被告。

既然律師能想到先人一步將股東列為被告,商人同樣會在公司經營情況不樂觀時,做出股權轉讓,讓沒有出資能力和履行能力的個人擔任股東,這時引出我們要探討的第二個問題——新老股東是否承擔責任以及他們之間的責任劃分。《公司法解釋三》第18條對此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爭議非常大,爭議在于以受讓人知道為前提。換句話說,這是否意味著若受讓人不知道就不用承擔責任呢?若轉讓的股權是現金出資,會推定受讓人知道出資情況,實繳出資的股權價格不同于僅僅認繳的股權價格,我們天然地會認為這時可以把受讓人一網打盡,與老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的適用有不同的裁判意見,新《公司法》第88條對這一問題做了定紛止爭,關鍵在于轉讓的時間節點上出資期限有無屆滿,已屆出資期限未實繳,受讓人與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除外;未屆出資期限未實繳,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相比《公司法解釋三》,在已屆出資期限未實繳時,對受讓人是推定知道;對未屆出資期限未實繳的情形,補足了法律規定的空白,防范股東在認繳期限即將屆滿前金蟬脫殼。

在股東中,發起人股東的責任需要得到大家的密切關注。往往大家關注公司登記股東,而忽視了公司由誰發起的。如果發起人有名有勢,且具備充足的履行能力,那么他的責任是很大的,新《公司法》第五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責任做了規定,簡單講就是設立時未實繳/不足值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發起人要與出資不到位的股東/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你不僅要為你出資的部分負責,還要對其他發起人股東兜底,確保他們也按期履行法定義務。這是公司人和性的體現,找什么樣的合作伙伴,有無履行能力,契約精神如何,資信能力如何,是否遵紀守法,都需要考慮。

當然,這里也延伸出幾個問題。一個是出資不足的范圍多大,有兩種觀點,第一種是僅限股東在設立時應實繳但未繳的出資,另一種是包括設立股東所認繳的全部出資。《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第226頁對此作出了回應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相互之間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限于公司設立時的實繳出資部分,對認繳出資部分不承擔連帶責任。另一個問題是發起人轉讓股權后是否需要承擔資本充實擔保責任,一種觀點認為不再承擔,另一種觀點認為資本充實擔保責任是法定義務,發起人并不因其已將所持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不再是公司股東而免除。到目前為止,主流的學者觀點認為不以轉讓而豁免發起人的責任,對于高管而言這是一個炸彈,對于債權人客戶而言這是穿透式追債的突破口。

股東未出資,董高應否承擔以及承擔何種責任?新《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公司法理解與適用》中列舉了董事的過錯表現,若是造成損失,公司和債權人都可以要求董高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有時律師也會發現坐在臺上的董高是提線木偶,可能是公司實控人的親戚或者司機、保姆等,針對這一情形新《公司法》第180條規定了新的制度——影子董高,即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第180條前兩款規定(勤勉、忠實義務)。為了讓大家深刻理解,馬律師列舉了(2018)最高法院再366號案例,該案中法院判決認定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的勤勉義務,對公司遭受的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已到期已實繳

瑕疵出資,會發生在現金出資之外方式出資時。以專利出資為例,是否已經轉讓?價值是否公允?馬律師回憶起她曾經承辦過的案件,股東是以一個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驗資完成之后又去申請了專利并登記在股東個人名下,這是一個典型的抽逃出資行為。另一種情形是資產價值高估,除了追索股東,還可以追索中介機構、評估機構、審計機構等,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中介機構應在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瑕疵出資的受讓人而言,受讓人除不知或不應知外,對轉讓人出資不實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抽逃出資,非常考驗債權人律師的火眼金睛來識別到底構不構成抽逃,如何舉證呢?抽逃出資的手段是形形色色的,《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做了列舉,但這不是全部,而是隨著市場發展不斷演繹,比如公司為股東債務提供擔保,承擔擔保債務的。《人民法院報》刊登過太原中院的案例,借助社會專業力量(注冊會計師、經濟師)來協助法官精準識別賬目中偽裝僅用兩周就推動了法官幾個月沒有進展的審查工作。

在《公司法解釋三》中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在實踐中可能會產生分歧,這一規定是否適用于抽逃出資?《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認為這一規定并不包括抽逃出資的情形,從舉證責任分配來說,一般不應當要求當事人證明某事不存在。抽逃出資的舉證難度蠻大,追索程序有兩個路徑。第一條路徑是取得債務人生效法律文書后,在執行中追加,如有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第二條路徑是起訴債務人公司后,另行起訴股東,但在實操層面存在舉證困難,因此我們在取證的時候不要一門心思單打獨斗,可以依賴于一些第三方機構和調查公司,他們的專業性和路徑更多,所謂術業有專攻。

對于股東抽逃出資后轉讓的情形,要看受讓人是否知道,如果知道了就要承擔責任。對于董高責任,如果有協助出逃的行為,也要承擔責任,嚴格意義上公司的經營權和所有權是分離的,不管是款項的支出還是支付,理論上是由經營層來決策、操作,但不是說董高不簽字就是不知道、無責任。正如前面所講,董高有勤勉義務、忠實義務,要積極的為公司謀取最大化利益,若在股東挪用公司資本金時不知道,是消極不作為,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其實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并不是沒有相關規范,但我們對于一些條款如司法解釋束之高閣。

(三)未到期未實繳

若是股東認繳期限未到期,也未實繳怎么辦?2006年《破產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2008年《公司法解釋二》和《破產法》的規定一脈相承,2019年《九民紀要》設定了兩種加速到期的情形,一種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另一種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新《公司法》把加速到期的情形放的很寬,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大大的降低了債權人申請加速到期的舉證難度。那么當債權人以出資加速到期為由提起訴訟的,能否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直接向債權人清償?最高法對此回應是股東可以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明確放棄入庫規則。路徑一是取得債務人生效法律文書后,在執行中追加,如(2019)滬02執導94號,就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主張出資加速到期,把股東拉進來作為被執行人并且實現受償。路徑二是先起訴債務人公司,再起訴股東。那么能否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未屆出資期限股東?除了《公司法》本身提供的依據外,《民法典》也可引用,《民法典》第68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可將公司股東的出資作為對公司償債能力、履行能力的擔保。董高對于加速到期的情形,是否要承擔責任?這個有較大難度,如果有證據證明董高沒有履行追繳義務,要承擔責任。但董高往往會有另一套說辭和抗辯,因為我們不能說公司一旦沒有及時清償任何一筆債務,董高紀要立馬對所有的股東加速到期,這里涉及到商業判斷。司法能不能過度干預商業判斷,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拿捏。

(四)違法減資/合并

最后一種情形是違法減資/合并。若是減資/合并沒有告知,賠償責任較好認定。對于簡易減資,新《公司法》第225條對相關程序有嚴格規定,可參見(2017年)上海德力西訴江蘇博恩世通案【公報案例】。我們常說,股東的責任以出資為限,再怎么穿透,不能突破這一上限。那么這時候怎么辦?我們可以從主體人格否認入手,這是另外一個穿透式路徑——混同類。

二、針對混同類情形的穿透式追債

新《公司法》第23條規定,如果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或者是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就是人格混同,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過度控制情況下,可以起訴涉及到的全部實控人和他控制的公司以否定他的法人人格,他們相互之間都要為各自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人格混同的舉證要點是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場所混同,還有一種是資本顯著不足,就是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九民紀要》第12條),比如從事期貨杠桿交易的金融公司注冊資本只有10萬元,與它的投資經營活動資金規模嚴重不匹配。過度支配和控制是指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公司的人格就是你的意志。如在嘉定法院的某案中,公司頻繁向其股東的妻子、兒子的銀行賬戶轉賬匯款,股東無法就轉賬用途作出合理解釋,法院認為股東非法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屬于股東對公司進行不正當支配和控制的情形。

要實現人格否認,可以正向刺破、橫向刺破、反向刺破。正向刺破是常見場景,就是把股東拉進來否定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可能很聰明,不一定直接控制,而是通過關聯公司去染指目標公司的經營,橫向刺破就是把關聯公司的人格也刺破,讓關聯公司、股東為目標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早可參見最高法《指導案例15號》(2011)蘇商終字第0107號。

股東有可能既不自己直接控制目標公司,也不通過關聯公司,而是通過最下面的子公司去干預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原《公司法》下,反向刺破是禁止的,如果目標公司把資金沉淀到子公司,那肉還是爛在一個筐子里,你可以通過處置拍賣目標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的方式實現受償。《新公司法理解與適用》支持反向刺破,即逆向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適用須極度審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7條規定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之所以要極度審慎適用這個制度,因為反向刺破意味著公司沒有人格,法人人格獨立的根基會被動搖。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

執筆:唐潮  北京蘭臺(上海)律師事務所

張雯倩  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專業委員會干事兼秘書、上海市和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