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部門統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數量占法院案件總數量的10%左右,應該來說,這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可見,此類案件的發生率高。因為,由于交警部門在處理時,已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責任主體加以確定和責任進行劃分,所以,處理此類案件對代理律師、法官都不算棘手。
但是,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常常會申請對受害人的傷情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鑒定,以及鑒定結論中出現個人體質或自身疾病與損傷結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占一定的參與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多因一果的情況,往往給裁判帶來一定的難度。法院是否應當同意此類鑒定申請?如有鑒定結論是否應當全部采納?不采納的法律依據在哪,采納的法律依據何在?是對受害人所有的賠償項目以參與度進行計算,還是只對定型化賠償的項目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按照參與度比例予以確認?是在交強險內不予區分參與度,商業險內再予以考慮等等,諸如此類,由于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出現各地法院對此認定不同,判決不一。為此,本文擬對此類案件中部分典型裁判文書作一梳理,重點關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以期讓大家了解法院對損傷參與度的考量標準,并對辦理此類案件有所幫助。
首先,來簡單了解下,什么是損傷參與度,是指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體,損害了人體健康的事件中,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后遺癥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系,并將其用于損傷和疾病共存案例的損傷程度評定(來源百度百科)。
本文在引用具體案例時,均簡化案情,只對傷殘鑒定中損傷參與度、法院如何認定、法律依據等做粗略闡述。如需詳細了解,可按文中提到的案號,至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以下判決書均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其實,辦理過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師可能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4年發布關于此類案件的指導案例。
指導案例24號: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裁判觀點: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案情:榮寶英與王陽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王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經鑒定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其個人體質的因素占25%。
一審判決:認可損傷參與度評定,據此確認殘疾賠償金27658.05元扣減25%為20743.54元。
二審判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法院適用法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二審法院認定損傷參與度作為確定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因原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文字較多,本文歸納為三點:1、個人體質狀況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第26條等法律規定,不屬于受害人的過錯可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形。2、從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受害人對本起事故不負責任,年老骨質疏松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3、不符合交強險法律規定,即使在受害人全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應賠償10%,未規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和交強險責任均沒有法律依據。
即使有了指導案例,各地法院在理解適用時把握標準不一,有些地方法院一律參照指導案例,認為不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有些地方法院則有選擇性,視情況適用。如果僅就指導案例的案情來說,強調的是個人體質的情形,可以理解為自然功能性退化。那么自身其他疾病成為損傷的原因之一,是否可以一概適用,成為要解決的問題。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關鍵詞:民事案件、判決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損傷參與度,進行檢索,共有6907篇判決書,數量龐大。本文僅摘取2019年-2020年期間,部分經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以及以省為單位的案例來歸類和分析。
一、法院不予準許損傷參與度鑒定。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再36號。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雖申請對鄧明政的八級傷殘進行因果關系及損傷參與度重新鑒定,但并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反駁廣東國泰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保險公司的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關于“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規定,不予準許。
二審法院、再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均維持這一觀點,雖然案件是因其他事由申請再審。
二、直接適用指導案例,以損傷參與度作為劃分比例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1、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422號。
受害人晏良成在事故中無責,經鑒定損傷參與度為10%。一審法院不考慮損傷參與度。認為:雖然作出了被鑒定人系長期臥床導致嚴重肺部感染繼發肺膿腫而死亡;所受外傷為輔助作用,其損傷參與度為10%的鑒定意見,但是按照事故責任劃分,晏良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沒有過錯的,其長期臥床與交通事故是具有因果關系的,.....,故在保險公司的賠償之外,吳斌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應按損傷參與度賠償。認為:考慮鑒定書鑒定晏良成所受外傷為輔助作用,其損傷參與度為10%的鑒定意見,.....,住院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以915353.54元的10%計賠。
再審法院未采納損傷參與度,認為:雖然被鑒定人晏良成損傷參與度為10%,但事故認定晏良成無責任,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依法不屬于減輕侵權人吳斌責任的法定情形。此外,認為指導案例應適用本案,在判決書中對此作了具體的說理,本文中不再重復。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冀民再122號
王振江在事故中無責,經鑒定損傷參與度為同等到主要責任。一審法院未考慮參與度。
二審法院考慮原因力大小,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商業險范圍酌定保險公司按80%賠償。
再審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不予考慮損傷參與度。
三、有選擇地適用指導案例,在交強險范圍內不考慮損傷參與度,商業險范圍內以損傷參與度和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再120號
華魯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鑒定結論華魯生的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誘因形式),參與度參考均值為12.5%。
一審法院認為在交強險內不考慮參與度,超出交強險部分,以應按80%的責任比例再乘以12.5%予以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應先按照死亡的原因比例確定責任承擔12.5%,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按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即80%進行賠償。
再審法院認為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和交強險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以上為非上海市一些案例,下面我們來重點關注,上海法院對指導案例的理解與適用,尋找對具體案件處理規律。本文主要以浦東法院為例。以關鍵詞:損傷參與度、民事案件、判決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共14個案件。(對于每年有相當數量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僅有14件涉及損傷參與度,應該來說發生機率并不高)
四、因年老體弱存在的正常生理性功能退化及自身體質原因等情形,不予考慮參與度。
1、(2020)滬0115民初77650號案件。被鑒定人宋建波其損害后果考慮為自身慢性病理改變與外傷的共同作用,損傷參與度酌定為同等作用。法院認為自身慢性病理改變,系人體正常的生理性功能退化,非原告過錯導致的損害,故在交通事故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實際傷殘的情況下,不應該區分外傷及自身疾病的原因力而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未考慮參與度因素。
2、(2020)滬0115民初33526號。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原有年齡相關性頸椎退行性改變,本次交通事故外力作用是致使被鑒定人目前后果的主要原因,其外傷參與度為60%-70%;其頸椎退行性改變在目前后果中只起到次要作用,參與度以30%-40%為妥。法院直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24號的判案原則,本案在交強險范圍內死亡傷殘賠償項下不應對原告自身頸椎生理性功能退化的“損傷參與度”折扣作相應扣減。商業保險賠償范圍內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五、因存在原有疾病的,以損傷是否會引發或加重原有疾病的原因力上加以考量,實際發生的費用全額確認,定型化賠償項目按照參與度比例確認。
1、(2020)滬0115民初10888號。鑒定結論患者原有混合型頸椎病,但此次損傷為主要作用,給予疾病10%-30%參與度。本院可以確認本次交通事故損傷是造成原告XXX傷殘的次要原因,故據此酌情確認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比例為30%。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可以全額確認,而對于定型化賠償的項目應按照參與度比例予以確認。
2、(2019)滬0115民初82681號。司法鑒定結論為:史淑姣符合自身心、肺疾病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損傷對其疾病發展和死亡有一定促進作用,建議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為20%左右。法院認為:現鑒定機構已經確認本次交通事故對于史淑姣死亡的參與度為20%。現被告方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參與度20%,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3、(2019)滬0115民初47663號。司法鑒定結論為“方金官符合在原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基礎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腹部、下肢損傷等,術后繼發心臟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癥、肺部感染、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等,引起多器官功能障礙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損傷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議損傷參與度60%-70%。”。法院確認方金官交通事故所致損傷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據此酌情確認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比例為70%。對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可以全額確認,而對于定型化賠償的項目應按照參與度比例予以確認。
備注:實際發生的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定型化賠償項目,如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從浦東法院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于參與度把握原則:一般對人體自身存在的功能性退化、體質差異等不作為參與度考慮因素。另在對原有疾病治療的費用與損傷有無關系上,法官一般會在損傷是否會引發或加重原有疾病的原因力上加以具體考量。但與其他省份相比,上海適用指導案例的條件更為嚴格,如何區分自身體質性病變和原有疾病,其實在實踐中也有不少分歧。
其實,筆者更傾向于對受害人的賠償不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尤其是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在此,非常想借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145號民事判決書的判詞,作為本文的結束語。“如果保險公司因各個受害人的不同身體狀況而承擔不同的賠付責任,將可能出現一個身體極其糟糕的受害人將得不到或者得到較少賠償的后果,這種情形顯然違背社會公平正義,背離保險公司分擔個人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的設計初衷和出發點。故,盡管本案情形與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性案例不盡相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本案應參照該案例。.....,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難點和復雜性在于,相關法院對法律的理解不一,導致判解不一。事實上,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經是,現在是,而且將來永遠是含混的和變化的。因此必須回歸法理,探求法律的本意,方能找出破題之策,在侵權人與受害人的利益之間尋求大致平衡,最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讓我們看到的判決書,不僅僅是法律的直白,更閃爍著人性的溫情。
法律條文: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