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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綜述

    日期:2016-05-13     作者:能源資源與環境業務研究委員會

2016428日,由上海律協能源資源與環境業務研究委員會、房地產業務研究委員會、建設工程與基礎設備業務研究委員會聯合舉辦的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在律協報告廳舉行。此次研討會邀請多位律師代表和土壤污染治理專家就工業土地搬遷過程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分享和探討。

一、常州事件后法律人的法律思路

根據近日媒體報道,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下稱常外)搬遷新址后,493名學生先后被檢查出皮炎、血液指標異常等情況,個別學生查出患有淋巴癌、白血病等惡性疾病等。而學校附近正在開挖的地塊上曾是三家化工廠。學生們的身體異常情況被懷疑與該被污染的化工廠土地相關。

針對此次污染事件背后的錯綜復雜的法律問題,委員會委員、上海致格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嵬分享了作為一個法律人,在面對此類事件時的思考。

常外與曾為化工廠用地的被污染土地為兩塊不同的土地,在被污染的土地周圍存在居民區,由此引申出五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1、除了常外,周圍居民區等范圍是否也受到被污染土地的影響?

2、學生身體不適的原因?學生身體不適與被污染的土地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3、常外是否也是被污染的土地?被污染的土地范圍究竟有多大?

4、被污染的土地產生的原因?被污染土地的修復主體?土壤修復是否存在違法之處?

5、常外規劃、選址、開工、搬遷是否存在違法之處?

根據《侵權責任法》,污染者應當就學生的身體不適與場地污染沒有因果關系進行舉證。同時,被污染的土地的實際范圍值得考究,除了平面的大小范圍,還有立體的深度范圍。近期需要進行以下工作:

1、查清常外學生身體不適的原因以及周邊居民是否存在類似問題;

2、確定被污染的土地的影響范圍,不能僅限于地上面積,還要考慮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的實際影響范圍、常外建設中是否存在使用污染地下水而造成校舍污染的問題;

3、被污染的土地土壤修復工作徹底完成,獲得公眾認可,重拾信任;

4、根據修復結果,確定常外校舍是否保留,或者搬遷。

為避免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崔嵬律師提出如下建議:

1、建立工業污染土地檔案;

2、政府應加強信息公開,對于土壤環境狀況從依申請公開變更為主動公開;

3、將被污染的土地劃分檔次,先保證學校等公共敏感用地的土地質量。同時運用市場的力量,土地出讓階段進行信息公開

二、土地規劃與土壤修復及其相關規定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孫亮律師列出化工企業與常外建設的平行時間軸。根據新聞報道,20116月,化工企業完成搬遷。20143月,正式實施該地塊修復工程。另一方面,2011821日,人民網等媒體報道學校破土動工。2012331日則為學校環評報告所通過的時間,201274日選址意見書生效。2014年土地性質發生變更,從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

現實中存在政府以較低價格將被污染土地出讓給開發商,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由開發商承擔污染治理義務的情形。對此,可以將土壤污染修復責任在土地轉讓框架協議里進行明確。企業作為土地使用者,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理應承擔污染修復的責任。若存在多個歷史企業,此類企業均應承擔相應的土壤修復義務和責任。

三、中國土地上的土壤修復制度建議

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席緒軍律師針對中國土壤污染治理的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設立污染治理基金,作為土地污染治理費用的保障,避免污染企業關停并轉或者破產后無錢治理。同時設立配套企業強制保險制度。污染企業終止或者無法確定的,應明確政府責任,并采取處理措施,治理費用最終變成全民買單。

2、對環境敏感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制定環境敏感項目分級清單,對于涉及到未成年人人群密集項目,實行再開發利用的禁止制度。根據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污染物的降解和處理難度設立環境敏感項目禁用期限制度。

3、明確評估治理機構的社會責任。相應的土壤污染評估報告的結論應當明確、具體,修復方案應當切實可行。治理修復施工企業應當保證治理效果。對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市場化競爭,同時結合資質審查的把控。各評估治理機構弄虛作假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中國土壤修復工作的現狀和發展

原上海環境科學院高級工程師、現永清環保土壤修復設計研究院院長羅啟仕博士擁有十年以上的土壤修復經驗。他指出,中國現階段土壤修復存在以下五大問題:

1、建設用地規劃和環保工作的脫節:土地管理部門在做用地規劃時往往不重視相應的環境要求,因此存在一定的環境隱患;

2、環境評估的標準和修復目標標準不一致;

3、修復過程中執行不到位;

4、監管部門只重視修復結果,對修復過程的監管不到位,因此修復過程中不合規的情況普遍存在;

5、土壤修復細節不公開,公眾監管不到位。

污染問題多為歷史遺留問題,很多情況找不到直接責任人。對于污染修復責任主體的確認以及針對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都是值得研究的課題。

1997年開始就從事土壤污染調查和修復治理工作、曾經在ERMCH2M工作多年、現上海格林曼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總裁馬烈結合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對于土壤污染調查修復問題特別提出企業在進行投資、并購以及并停并轉時進行環境盡職調查的重要性。作為一項國外普遍應用的制度,企業在購買新地時都會進行環境盡職調查,檢測該土壤的狀態和受污染程度。受污染的土地及早進行一系列的治理,可以一方面將修復成本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在搬遷時可以明確前后交替企業環境修復法律責任的劃分,找準法律主體,從而避免治理責任人不清的狀態。

五、搬遷、土壤修復、再開發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李晨律師分享了三個關鍵詞:搬遷、土壤修復、再開發。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或多或少會造成周圍環境的污染,因此在搬遷時往往需要面臨土壤修復的問題。企業在運營時造成的污染分為合法污染和違法污染兩大類:合法污染是指企業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下,在運營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違法污染則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違法排污等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在搬遷時應負責對土壤污染的修復。由此會出現一個問題:若該地被征收為商業或居住用地,搬遷企業的修復標準為工業用地還是商業用地?李晨認為,企業接收該土地時為工業用地,因此修復的義務應僅限于工業用地。從工業用地到商業用地的提升,應由土屬中心負責。同時,政府在土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應擔負起相應的監管責任和土地修復責任。

六、購房合同與土地瑕疵的愛恨情仇

在最后進行的提問回答環節,多位律師提出疑問:若消費者簽訂購房合同后,發現該土地存在污染問題且開放商并未告知,消費者能否撤銷該購房合同。能源資源與環境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吳榮良認為,《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無效和可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土地存在瑕疵并不能必然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變更或撤銷。然而,如若土壤污染的嚴重程度已影響到正常的居住,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當然可以主張退房。

 

土壤污染的嚴重程度已經遠超一般人所想。2014年環保部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土壤環境修復在中國仍處于起步階段。常州的這一事件作為一個集中爆發點,吸引了眾多媒體和民眾的眼球。然而,事件終究會過去,當常州毒地事件的熱度過去,媒體和民眾的關注度降低,有關政府部門、企業和民眾是否需要反思發生此類事件的原因,改善法律框架和政策,引進和提倡有效的土壤修復法律體系,是透過此事件值得深思的話題。立足預防,同時設計污染發生后的救濟制度,防范于未然,才能避免更多的類似事件的發生。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能源資源與環境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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