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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制度助推上海國資改革新高潮

    日期:2014-02-11     作者:孫偉

股權激勵制度助推上海國資改革新高潮

 

上海原本律師事務所   孫偉 律師

20131217日,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聯合頒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上海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二十條》),全面明確了上海新一輪國資改革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實現路徑,為上海國資繼續深化改革吹響了前進的號角。

 

《二十條》中明確,為實現國有企業進一步開放性市場化,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的目標,國企改革的路徑之一是分類完善治理結構,建立市場化的選人用人和激勵約束機制,明確了建立中長期期權激勵機制作為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十條》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發展目標明確、具備再融資能力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實施股權激勵或激勵基金計劃人力資本密集的高新技術和創新型企業,可實施科技成果入股、專利獎勵等激勵方案。承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的投資公司,探索市場化項目收益提成獎勵。國有創投企業鼓勵采用項目團隊參股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方式,探索建立跟投機制。完善市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薪酬體系,符合條件的競爭類企業實施股權、現金兩種類型的中長期激勵,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完成重大任務后,經考核配套實施專項獎勵

 

因此,對于符合條件的上海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競爭類國有企業而言,在未來的一段時間,探索建立股權激勵制度將成為深化國資改革、完善國企治理結構、推進混合所有制建設的重要推動力。

 

一、國有企業股權激勵制度的法律沿革

 

19999月,中共中央頒布《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和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經營管理者收入與企業的經營業績掛鉤。……少數企業試行經理(廠長)年薪制、持有股權等分配方式。

 

2002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科技部制定了《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允許開展股權激勵試點。

 

2006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建立股權激勵制度的條件、方式和批準程序。

 

20063月和10月,國資委、財政部相繼出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并在證監會的規定要求上進一步提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更為嚴格的條件限制。

 

200812月,國資委、財政部聯合頒布了《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該文件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實施條件過寬、業績考核不嚴、預期收益失控等問題,進一步嚴格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條件。

 

二、上海地方國有企業建立股權激勵制度的積極探索

 

作為全國最領先的工業重鎮和最完善的市場環境,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上海地方國有企業和國資管理部門,始終未放棄推進國有企業市場化、增強國有企業競爭力的努力,而探索在國有企業中建立股權期權激勵制度正是努力的方向之一。

 

1997年,上海儀電開始在其下屬的控股上市公司中實施期股獎勵計劃,儀電控股的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每年在獲得基礎收入同時,可獲得特殊獎勵,這筆收入以股票形式發放,開創了全國股票期權制度的先河;

 

1999年,上海儀電下屬的上海貝嶺正式推出模擬股票期權計劃,模擬股票期權是借鑒股票期權的操作及計算方式,將獎金的給予延期支付,雖然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不是真正的股票期權,但這是在現實法律環境中對于股權激勵制度的又一次嘗試;

 

20096月,在證監會、國家國資委的相關規定出臺三年后,上海國資委正式頒布了《上海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申報程序及報送材料指引》;

 

20109月,上海市地方國企股權激勵試點改革第一單花落光明乳業,光明乳業提出的限制性股票激勵方案,正式獲得證監會的批準并實施;

 

20115月,上海國資委和上海發改委聯合發布《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行辦法》,對于在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國有控股的高新技術、創新型企業(以下統稱“高新企業”)的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做出了規定;

 

20123月,上海建工、上港集團、上海汽車確定中長期激勵的方案,但是三家公司都選擇了激勵基金的方案,而回避了股權激勵的制度設計問題;

 

201312月,同屬光明集團的上海梅林再推限制性股票激勵方案。

 

 

三、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制度設計

 

不容忽視的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企業評價機制不健全、經理人市場不健全等多重原因,同時也因為國有企業資產的敏感性,整體上而言,國有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尤其是地方國企的股權激勵制度建立,推進速度一直非常緩慢甚至出現停滯,這不可避免的影響了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積極性,從而嚴重影響了國有企業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的提高。因此,創新和完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甚至是國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機制,對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都有深刻的歷史的意義。

 

參考之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并結合《二十條》的規定,目前在上海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者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中可以實施的股權激勵或者準股權激勵制度設計中可以選擇單獨和共同使用的方式大致有:

 

股票(股權)期權:是指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或符合特定條件的試點高新企業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約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股權)的權利。激勵對象有權行使這種權利,也有權放棄這種權利,但不得用于轉讓,質押或者償還債務。

 

限制性股票:是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選擇實施前述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方案時,需要滿足比證監會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更為嚴格的條件,主要有:股權激勵的幅度,高管預期股權激勵收益水平控制在薪酬總水平的40%以內;股權激勵的數量,激勵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首次股權授予數量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行權數量限制,高管應保留不低于授予總量的20%在任職期滿后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行權; 鎖定行權限制期為年,高于證監會規定的行權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的購買價格不低于證券監管規定確定的限制性股票價格的50%。

 

股權獎勵:是指符合特定條件的國有控股的試點高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增值的部分凈資產價值范圍內,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者一定數量的股份。目前該方案僅適用于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但上海市其他在示范區外的國有控股的高新企業將有可能參照執行。

 

股票(股權)增值權:是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符合特定條件的試點高新企業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股權價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于擔保、償還債務等。

 

虛擬股票(股權):是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符合特定條件的試點高新企業,根據公司的每年的獎勵資金額度,向激勵對象發放公司的虛擬股票并確定虛擬股票的初始價格,虛擬股票的價格和股票市場的價格同比例浮動,激勵對象在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后,可以出售虛擬股票給公司并從中獲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于擔保、償還債務等。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股票(股權)增值權和虛擬股票(股權)的激勵方案,雖然從名稱上看似乎屬于股權激勵的范疇,但實際上并沒有真正的股票(股權)所有權的轉移,因此本質上仍然屬于現金激勵或者激勵基金的范疇。但由于國有企業股權激勵制度的種種法律限制,對于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而言,這些準股權激勵的制度設計仍然不失為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方案,也可能是將來國有企業建立中長期激勵機制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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