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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訴丁某某離婚糾紛案

    日期:2018-04-25     作者:裘俊勇、閆亞峰

【案情簡介】

張某(男)與丁某某(女)于2013年初通過百合網相識,同年61日登記結婚,2014819日生育一子張某某。201412月張某出售其婚前所有的浦東新區芳華路房屋,約定價款191萬元,上述款項于201412月至20155月到賬。201411月、12月間,原、被告共同購買靜安區延長中路二手房屋,合同價300萬元,原、被告另支付上家補償款20萬元,支付契稅9萬元,張某分別于20141129日、2015110日和2015323日轉賬支付上家95萬元、155萬元、60萬元。由于購房與售房同時進行,張某的售房款191萬元尚未全部到賬時,張某的母親墊資260多萬元(均系打到張某銀行卡上),之后張某轉賬給其母親124萬元,丁某某轉賬給張某母親58萬元。

張某與丁某某自購房后,丁某某要求張某去名,張某不同意,由此兩人矛盾逐漸加劇,經常發生爭吵,乃至毆斗。201511月張某與其父母親三人前往丁某某在上海市寶山區蕰川路的房屋看望兒子時與丁某某及其父母親三人發生爭吵,并引發了群體毆斗,為此雙方都報了警,派出所接警后也上門予以了處理。

此次群毆事件之后,張某認為與丁某某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故委托我所律師為其代理該起離婚糾紛。20161月本所律師向上海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主要為:解除與丁某某的夫妻關系;兒子張某某歸張某撫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為延長中路房屋歸張某所有,張某支付丁某某房屋折價款20%)等。此案經過浦東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三次開庭審理,作出如下判決:準予張某與丁某某離婚;兒子張某某隨丁某某共同生活,張某每月支付撫育費1500元至兒子年滿18周歲;上海市靜安區延長中路房屋(評估價516.92萬元)歸張某所有,張某支付丁某某房屋折價款130萬元等。

丁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某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如下: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7000元;上海市延長中路房屋歸其所有,給予張某房屋折價款258萬元;增判張某賠償家暴醫療費45520.65元與精神賠償金50000元。201612月上海市某某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201727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代理思路與過程】

我方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應解除夫妻關系;孩子歸誰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具體到本案主要為延長中路房屋按什么比例分割)。

在一審法院開庭之前,法院書記員在通知開庭時間時同時告知,丁某某也同意離婚,因此是否應解除婚姻關系將不會成為爭議的焦點,因此該案的爭議焦點將會歸結到:孩子歸誰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具體到本案主要為延長中路房屋按什么比例分割)這兩點。

我方分析在孩子未滿兩周歲及出生后絕大部分時間隨丁某某生活且由丁某某繼續撫養對孩子不存在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讓法院判決孩子歸男方張某撫養是及其困難的,因此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應成為我方努力的工作重心,我方不應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我方的工作重心應集中到為男方張某在分割房產時爭取到盡可能多的房產份額比例,以維護當事人盡可能多的合法權益。為何這樣確定工作的重心,原因是眾所周知的,上海的房價這幾年急速飆升,系爭房屋購買價為330萬元,僅經過不到一年,評估價為516萬元,進行財產分割時,法院是按照當前的市場價值(評估價)進行分割的。

我方對此案具體的房產分割,進行了如下分析與假設:

在不存在丁某某轉移、隱匿、毀損共同財產的情形下,法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基本秉承均等分割的原則。本案的系爭房屋購買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無任何異議,因此本案的房產也基本將會按照均等原則進行分割,這也是大多數律師與一些法官的觀點。

如果這一觀點被本案的法官采納,那對于我方的當事人張某而言無疑是十分不利的。在此不利情況下,怎么辦呢?

作為代理律師的我方覺得還是要從法律規定入手,尋找突破口,突破口在哪?這是擺在我方代理律師面前一個棘手與迫在眉睫的問題。雖然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均等分割是法官判決的一個基本原則,但也只是原則,法律也未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作均等分割,當然也不可能作這樣的規定。我方認為系爭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如何分割?我方還應具體個案具體分析,我方認為可以從對于系爭房屋的貢獻大小的角度進行論述,要求盡可能多的房產份額比例。何為貢獻大小?具體到本案中的系爭房屋顯然可以歸結為購房款(330萬)的來源與構成,如果系爭房屋購房款全部來源于婚后夫妻的共同存款與貸款,本案我方也就沒有多少辯論的空間,法院對于系爭房屋基本會以雙方各半的比例予以分割。具體到本案中,購房款的來源大部分是來自于原告張某本人將婚前房屋出售所得191萬元,剩余部分139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出資且無銀行貸款,這139萬元中又有原告張某與被告丁某某向原告張某母親的部分借款(無論是借款還是原告母親的贈與款都不影響139萬作為原被告雙方的共同出資)。

歸根揭底,購房款應為個人出資與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混同,雖然所購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分割時簡單的就以等分原則予以分割,對于原告張某而言無疑是十分不公平的。突破口找到了,就從購房款的來源出發,闡明原告張某對于所購房屋占了絕大部分出資,屬于貢獻較大,從而要求房產份額的比例也應較大。目標明確了,接下來就是圍繞原告對于購房款占了絕大部分出資這一事實組織證據材料加以證明。

在組織證據加以證明時,又遇到了一些困難,因為原告張某與被告丁某某在購房時,并非先出售了原告張某婚前所有的浦東新區芳華路的房屋之后,再購買系爭房屋,而是同時進行的,在時間節點上先后順序并不十分分明,而是互有交叉,在此困難情況下,我方制作了表格,對購房與售房有關的每一筆款項的來龍去脈加以說明,再結合原被告婚姻存續時間與收入情況,向法院證明芳華路房屋的191萬元售房款確實全部用于購買系爭房屋這一事實,這就使我方要求按出資比例即貢獻大小進行分割系爭房屋有了事實依據。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準予張某與丁某某離婚;兒子張某某隨丁某某共同生活,張某每月支付撫育費1500元至兒子年滿18周歲;上海市靜安區延長中路房屋(評估價516.92萬元)歸張某所有,張某支付丁某某房屋折價款130萬元等。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文書】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孩子撫養問題,原被告分居至今孩子一直隨被告共同生活,且原告目前無業,考慮到給孩子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本院認為原被告離婚后孩子隨被告共同生活更為穩妥,但是被告主張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7000元的數額過高,本院結合原、被告之子的實際生活需要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原告每月應支付孩子撫育費1500元。

延長中路房屋,原被告均確認連帶契稅總價款330多萬元,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本院可以推斷原告出售其婚前所有的浦東芳華路房屋得款191萬元的確用于支付延長中路房屋的購房款,同時原告母親亦有部分出資,雖然被告抗辯原告婚前存款及原、被告的婚后收入均轉給原告母親用于炒股理財,原告母親的轉款為還款,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認為從原、被告對房屋的貢獻大小以及原告名下只此一套房屋(被告丁某某自身在寶山區有一套房屋)而言,延長中路房屋應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13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張某目前處于失業狀態,所以原審法院判令其承擔1500元,待日后張某有了固定工作,收入有所增加時,雙方對于子女撫養費可以另行予以協商解決或通過訴訟解決。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于本案系爭房屋的購買,原審法院對于購買時的出資情況所作的認定是正確的。丁某某認為其中大部分的購房款系雙方共同收入所支付,然無證據予以證明。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張某出售婚前房屋支付本案系爭房屋的房款的事實,認定正確。原審法院據此所判定丁某某所得房屋折價款數額適當。丁某某上訴請求各半分割,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從本案的生效判決可以看出,法院的判決與我方之前的代理思路與預判基本吻合,可以說基本勝訴,法院判決丁某某的房屋折價款為130萬元,所占房屋價值516萬元的比例為25.2%,如果嚴格按照出資比例,丁某某的比例為(330-191/2/330=21%。雖然法官在判決書中沒有具體說明她是按多少的比例予以分割判決的,但我方認為法官在判決時肯定考慮到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這也正是一審法官在作出判決時的高明之處,既考慮了實際情況即原告張某對系爭房屋所作的較大貢獻,也充分考慮照顧子女與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因為如果按照出資比例予以分割,丁某某是得不到130萬元房屋折價款的。

【結語】

本案基本涵蓋了離婚糾紛中通常涉及的爭議焦點。具體到財產分割(通常為房屋)的情況下,作為代理律師應充分考慮現行的法律法規與司法實踐,尋找案例,擺事實、講道理,在看似不利的情況面前,尋找突破口,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從而更好體現出律師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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