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RCEP實施情況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是亞太地區規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貿易協定,自2020世界上涵蓋人口最多、成員構成最多元、發展最具活力的自由貿易區誕生。
RCEP自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在全部15個成員國實施。一年多以來,在新冠疫情反復延宕、逆全球化思潮抬頭、世界經濟脆弱性凸顯、經濟全球化和自由貿易面臨嚴峻挑戰的大背景下,RCEP的生效實施為區域經濟尤其是中國與東盟國家的經貿往來合作帶來實實在在的紅利,關稅減讓、通關便利、跨境物流便捷等效應拉動各成員國外貿顯著增長,讓區域內貨物貿易成本明顯降低、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深度融合,有力促進了成員國間經貿合作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一步強化區域內產業鏈與供應鏈韌性,為區域經濟合作和全球經濟發展增添新活力。
據統計,與RCEP成員國的貿易占比超過整個中國對外貿易的30%,將近總數的三分之一。2022年我國的出口企業申領RCEP項下的原產地證書和開具原產地聲明一共67.3萬份,享惠出口貨值達到2353億元,估計可以享受到進口國的關稅減讓15.8億元。我國企業享惠進口貨值653億元,享受稅款減免15.5億元。亞洲開發銀行近日發布的報告將東南亞地區經濟增長預期由5.1%上調至5.5%,這在一定程度反映了RCEP對東盟國家經濟的拉動效應。
二、 RCEP背景下的關務合規
在區域經濟合作領域,RCEP具有極其重要而獨特的地位,且提出了電子商務新規則、原產地累積規則、經核準出口商制度、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等一系列創新性規則,但其本質仍是自由貿易協定。根據“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顯示,目前我國已簽協議的自貿區有17個,RCEP只是其中一個,正在談判的自貿區和正在研究的自貿區分別為11和8個。
從關務合規的角度來看,RCEP與以往其他的自由貿易協定并無太大差異,企業在RCEP框架下從事進出口貿易,依然要遵守各成員國海關的監管規定。
在WTO、WCO等國際組織所奠定的規則框架內,各國海關所遵循的監管原則與方式具有較大的一致性。本文僅以中國海關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就RCEP背景下進出口企業的關務合規注意事項予以分析。
(一) 以原產地規則為亮點的關稅合規
根據RCEP協定,區域內90%以上的貨物貿易將最終實現零關稅,中國近30%出口可以實現零關稅待遇 ,涵蓋中國1.4萬億美元的貿易額。進出口企業想要享受到降稅待遇,則必須首先明確優惠稅率的適用規則。
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的關稅優惠所依據的核心規則即為“原產地規則”。原產地是海關傳統關稅三大技術之一,可以影響到企業的多項利益,但以往并沒有受到企業足夠的重視。隨著RCEP實施的推進,企業對于原產地規則的關注程度逐漸提高,但應用能力依然參差不齊。
1. 優惠原產地規則簡介
原產地即為貨物的生產地點,也可以視為貨物的“經濟國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產地規則分為“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兩類,其中“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用于確定進口貨物是否適用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毛長措施、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貿易統計等,而“優惠原產地規則”是為實施各種優惠貿易安排而指定的規則,RCEP項下的原產地規則即屬于這一種。進出口企業需要應用RCEP原產地規則判斷貨物是否具有RCEP協定成員國原產資格,進而判斷能夠享受何種RCEP所約定的優惠關稅待遇。
2. 原產地規則國別差異
RCEP各成員國實施關稅減讓的方式不同:澳大利亞、新西蘭、文萊、柬埔寨、老撾、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采用“統一關稅減讓”的方式,僅有一張減讓表,對各成員關稅減讓清單完全相同;而中國、日本、韓國、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采用“國別關稅減讓”的方式,對于原產于不同締約方的同一產品,適用不同的RCEP協定稅率
同時,兩個相同締約方如簽訂了多項自貿協定,例如中國與韓國之間的優惠貿易協定有RCEP、中韓自貿協定、亞太貿易協定三項,在各自貿協定項下針對同一貨物的原產地規則也可能各不相同。
3. 累計原產地規則
RCEP的重要成果之一即為“累計原產地規則”。RCEP第三章第四條規定,“一、符合第三章第二條(原產貨物)規定的原產地要求且在另一締約方用作生產另一貨物或材料的材料,應當視為原產于對制成品或材料進行加工或處理的締約方。二、締約方應當自本協定對所有簽署國生效之日起審議本條。本項審議將考慮將第一款中累積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各締約方內的所有生產和貨物增值。除締約方另有共識外,締約方應當自開始之日起五年內結束審議。”
在自由貿易協定中,累積規則的存在降低了產品獲得協定項下原產資格的門檻,促進生產要素在區域內的自由流動,能夠鼓勵更多協定締約方參與生產制造,從而推進區域經濟的一體化。RCEP因為締約方更多,因此累積范圍更廣,累積效應更明顯。促進區域供應鏈、價值鏈深度融合。
用好RCEP原產地區域累積規則,對于企業的重要意義在于:一方面對于跨境投資,優化企業境外投資產業鏈布局,建立更精細更完善的產業鏈分工體系,降低最終產品的生產成本;另一方面對于跨境貿易,充分借助RCEP關稅減讓和累積規則,在RCEP締約方內拓展產品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購靈活性。
4. 享惠形式要件
根據RCEP項下的特定原產地規則進行專業判斷,確定企業進出口貨物具有RCEP協定締約國原產資格,只是享受協定優惠稅率的第一步。企業還需要滿足一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在報關單上明確申明適用的自貿協定,取得簽發機構、形式、內容、有效期等均符合法定要求的原產地證明材料等。
5. 違規法律后果
如果企業在通關環節享受了協定稅率,卻在海關后續核查過程中被發現提供了虛假或不符合要求的原產地證書,可能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被處以行政處罰。
如果企業故意偽報原產地以規避反傾銷稅或以享受協定優惠稅率,則可能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 其他方面的關稅合規
除了原產地之外,建議進出口企業同樣應關注海關歸類(即商品編碼)和估價方面的合規。
關于商品編碼,其一方面可決定該商品是否屬于協定降稅清單范圍,其所適用的特定原產地規則如何,也會影響最終協定稅率的適用;另一方面,對商品編碼的“專業籌劃”極易各國海關所否定,進而引發行政刑事法律風險。
關于海關估價,伴隨著RCEP實施,成員國間的貿易往來必將增多,各國海關在估價領域監管政策均受WTO及WCO相關規定影響,具有極大一致性,進出口企業都應關注貨物申報價格的完整、準確,尤其是技術、服務貿易增加帶來的特許權使用費、協助費用等,都有可能需納入海關完稅價格。
(三) 知識產權合規
RCEP第十一章系知識產權章,包含83個條款和過渡期安排、技術援助2個附件,是RCEP內容最多、篇幅最長的章節。該章節涵蓋了著作權、商標、地理標志、專利、外觀設計、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執法、合作、透明度、技術援助等領域,旨在通過有效和充分的創造、運用、保護和實施知識產權權利來深化經濟一體化和合作,以減少對貿易和投資的扭曲和阻礙。
在我國,進出口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職能由海關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保護。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分為“依職權保護”和“依申請保護”兩種形式,前者系針對再海關總署備案并提供擔保金(最高10萬元)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海關在進出口貨物監管中如發現可能侵權行為,將主動啟動保護,將貨物扣留后進行調查、審理、處罰,權利人可依據海關的判定及處罰結果,進一步推動民事索賠或刑事控告,以挽回經濟損失,實現震懾作用。而后者則需權利人主動申請并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海關才可能啟動保護,但并不展開調查,由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三、 RCEP背景下進出口企業價值創造新路徑
(一) 節省稅費支出
如前文所述,利用自貿協定中的關稅減讓承諾,企業可適用協定優惠稅率,減少關稅及進口環節稅支出及相關財務費用。但需注意,我國現存各自貿協定的簽訂時間、降稅清單范圍、原產地規則等均不相同,企業在選擇適用協定時,應綜合比較降稅清單產品范圍、原產地標準寬嚴程度 、關稅減讓幅度 、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做出決策。
(二) 針對性市場開發
RCEP首次建立了中日間的協定關系,對締約國原有自貿協定的適用產品范圍也有所擴大,但不同締約國對于不同產品的降稅幅度、降水速率均不相同,所以企業在利用RCEP進行針對性市場開發時,可從國家、產品、時間等角度進行分析,同時可以利用RCEP相關規定優惠貿易合同條款,以提高商業競爭力。
(三) 優化供應鏈全球布局
RCEP的實施不僅對于貨物貿易大有裨益,也提供了很多投資方面的便利,企業應綜合利用RCEP關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等方面的規定,優化產業鏈布局,加大締約國區域內投資和生產,充分利用原產地累積規則提高采購靈活性,降低稅負,擴大產業鏈中間品生產規模,利用背靠背原產地證書降低運輸、倉儲物流成本。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外投資前應重視不同國家所簽訂的FTA數量,及各FTA項下原產地規則與適用稅率,盡可能實現“多重享惠”,必要時應開展原產地專項盡職調查,優化投資目的國及投資項目選擇。
四、 合規建議
RCEP的生效及實施,為各行業企業在當前復雜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下提供了更便利、更高效、更優質的發展路徑,我們建議廣大進出口企業:
1. 提前、主動、深入、持續學習RCEP及相關規則,并將其應用在商業實踐中;
2. 依法享惠,熟悉本國和目的國海關、緝私執法流程,主動合規、構建完整合規體系;
3. 積極提升企業海關信用等級,利用國際互認、經核準出口商等制度協助企業更好地享受各國優惠便利措施;
4. 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提升關務及業務人員的享惠意識,必要時借助專業力量實現合規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