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3月16日,由普陀區司法局、金融辦、長風商務區管委辦主辦,上海律協普陀律師工作委員會、并購重組業務研究委員會承辦的上海并購金融集聚區“創新發展與風險防控”法治論壇舉行。普陀區副區長張偉、上海律協會長俞衛鋒出席論壇并致辭。普陀區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張文瑤,市司法局、市金融辦相關處室負責人,普陀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并購金融機構代表,普陀律工委委員、律師事務所主任及律師代表共100余人參加論壇。
一、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會員管理部副總經理婁金洋:國際國內并購概況和未來趨勢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下稱:上海聯交所)發揮產權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和政府作用,積極圍繞服務供給側結構型改革和深化國資國企改革戰略。2016年,上海聯交所在市場規模、交易品種、人氣、地位都有穩步增長。
目前,上海聯交所股權退出的項目占一半左右,雖然還是占據主導地位,但是比重下降,央企及異地國企大幅增長。房地產行業連續三年成交金額第一。交易規模擴大,東部沿海地區的項目占到了九成。從服務主體看,央企和異地的項目表現突出。從投資主體看,非國有主體收購的金額遠超國企。平臺在運行中做到了規范、公允、高效。
上海聯交所需要打造專業化、市場化、產融結合的投融資平臺,增加投行化服務,共享各類資源,發展專業化的平臺,施行國際化、區域化戰略,打造開放的平臺。
在風險防控方面,上海聯交所事前的責任定位是綜合性的產權市場、技術性的資本市場、權益性的要素市場,是體現政府“三公”的平臺;上海聯交所的事中交易屬性是非標準化的資本市場,從事非標的項目、非標的模式、非標的股權交易;上海聯交所的事后監管定位是要發揮經濟層、平臺層、監管層三權分立,按照前中后進行風險隔離。
結合普陀區十三五計劃,建議從內涵上集聚各類金融,從外延輻射上成立長三角并購金融區,打造成互聯互通、互利互惠的并購共同體。
二、上海潤一律師事務所主任金冰一:上海并購金融集聚區配套法規及政策完善
普陀區并購金融產業依據《普陀區金融產業專項扶持辦法》、《“上海普陀并購金融集聚區”政策扶持辦法》等政策性文件,從產業的集聚、交易的促進、風險的防控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普陀區并購金融集聚區主要配套政策中包括平臺建設、產業導向、機構扶持、交易促進、人才保障等方面。其中,機構扶持類政策對中介機構有著較大的推動作用:1、對于落戶集聚區內的并購金融企業,一次性給予最高500萬元的開辦費補貼;2、并購金融機構取得投資收益,按其對區域金融的貢獻度,一次性給予不超過60%的專項運營補貼;3、并購金融機構在集聚區內購置自用辦公樓房,按實際購房價格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購房補貼;并購金融機構在集聚區內租用辦公樓房自用的,且第一年對外投資不低于資本規模40%,第二年累計對外投資不低于資本規模80%的,三年內每年給予最高45萬的房租補貼。另外,交易促進類政策與法律平臺的建設息息相關,在并購交易活動過程中,對于聘請集聚區內專業中介機構而產生的各項服務費用,給予50%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通過對比江西共青城市、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嘉興南湖區與上海并購金融集聚區的稅收政策和財政扶持政策,江西共青城市的所得稅率最低,并且地方財政保留最好,可以更好扶持企業發展。盡管上海并購金融集聚區的稅收及財政扶持力度不是最優的,但依靠區域優勢、環境優勢、樓宇優勢、對接優勢等,交易金額不弱于其他集聚區。
從三方面進一步完善的建議:1、相關稅收政策及財政扶持政策,可以進一步爭取優惠,縮小與華東地區其他基金集聚區的政策優惠差距;2、對于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LP所得稅稅收,可以先行在區內征收;3、繼續積極維護及做大做強上海并購金融集聚區品牌,凸顯上海并購金融集聚區品牌優勢。
三、上海天衍禾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汪東:發揮律師作用加強并購金融集聚區平臺上的產融對接
在傳統業務中,IPO發審大提速,基金投資企業的熱情定會高漲;并購雖然有政策限制,但仍大量存在;新三板則不少在籌劃轉板IPO,作為場外市場有很大發展空間。在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中,律師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建立、資金募集、尋找項目、收購、處置到退出、清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顧問服務,與基金建立更穩定的關系。
資產證券化業務(ABS)發展空間很大,包括私募類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企業資產證券化、PPP資產證券化、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
四、上海市朝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培龍:并購市場中的野蠻收購及其防范
資本無善惡、唯恐野蠻人。并購的動因,是一個交易行為,是一個市場主體對另一個主體控制權的謀求。在這個過程中的動因,從金融學角度最主要的是托賓Q比例,托賓Q=公司的市場價值/資產重置成本。從管理學角度,并購的動因最主要是協同效應。惡意并購則是逐利性質的投機行為,通過對控制權的取得,進行掠奪榨取、逐利投機。
諸如毒丸計劃、焦土計劃、白衣騎士等措施都是源自美國,是否能夠適用于中國的法制環境需要進行研究探討。反并購措施主要分為完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集合股權優勢、增加收購成本、主動出擊等方式。
實現控制權的謀求,可以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層面進行控制權謀求,也可以在管理層董事會層面進行控制權謀求。對于反并購方,采取反并購措施要遵守例如公司利益至上、反并購措施的適度、抵御措施適當的原則。
五、圓桌討論:并購金融活動中的風險防控體系構建——以促進并購金融集聚區平臺建設為視角
市金融辦金融穩定處錢謹表示,對金融辦來說,主要關注非法金融活動。如果合法的金融有渠道,非法的金融勢必會被擠壓的。非法金融活動的特點是一旦爆發,影響會很大。需要進一步探討如何對金融與類金融進行管理。目前一行三會的格局不會發生變化,監管規則會陸續出臺。關于風控、投資者適當性審查,希望金融從業人員具有風險意識。群眾的核查意識不足,需要協同一行三會,開展“進街道、進家庭”的活動,并在微博官網進行宣傳教育。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陳楓律師指出,從律師法律服務角度看,并購金融的風險點主要包括:并購標的本身存在的風險、并購交易架構的設計缺陷、并購資金的來源、政策不確定的風險、并購完后的整合風險、內幕交易的風險。出現這些風險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滯后,監管的疏忽。從業者要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從訴訟的解決者變成問題的防范者。
上海平易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總裁張邁指出,金融風險出現是必然的。主流投資市場沒有做好,民間投資需求沒有得到釋放。目前一行三會備案的金融機構并不能滿足社會的投資需求,需要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支持,加強渠道建設。
企業可以嘗試從央企、國企并購收益類的項目入手,例如PPP,可以導入社會資金。對于從業人員而言,風險防范要具有專業能力;對于行業協會而言,要組織強有力的行業協會,能夠查到詳細的公開披露事項;對于政府而言,立法、風險防范要具有前瞻性。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主任衛新表示,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沒有風險控制就不存在法律服務行業;但對于系統性的道德風險,律師無能為力,還是要依靠監管部門。曾經的觀念認為,金融是國家管的,帶“金融”字眼的就都是賺錢的。這屬于投資者的教育不到位?;ヂ摼W金融是金融體制改革的潮流方向,但不等于是在互聯網上做金融,而是用互聯網技術去提高金融效率、降低成本。
法規的滯后性是很緊迫的問題?;ヂ摼W金融有很多產品,多少都會跟法規有沖突,仍然需要完善法規。風控不能自我擔保,但要做到實質兜底。普陀金融集聚區在專業產業的集聚下,專業服務機構跟上,產生了良好的風險防控體系。另外,風險可以被保險產品所覆蓋,在金融領域可以適度引入保險機構。要做到信息披露,需要一個公開展示、集中信息發布的平臺,讓老百姓知道能夠投哪些,知道哪些企業有哪些問題。最后律師也要用專業能力在風險防范中發揮作用。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并購重組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江子揚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