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法律上(如《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談談在非遺文化的法律保護中如何與數字化轉型相結合。
一、我國非遺數字化保護的立法現狀
我國“非遺”數字化保護的立法起步較晚,從2005 年 3 月 26 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 《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開始到2011年正式出臺非遺保護法。當時并沒有太多提及數字化的概念,法律規定上重在對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要求,對于私權內容的規定相對較少,數字化保護方面的內容較少,僅在第13條作了規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了解‘非遺’有關情況,建立非遺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這是現行通過法律的形式對非遺進行數字化保護的專門規定。另外對于掌握絕藝絕技的傳承人在傳承中的創新性智力成果如何有效保護提及不多。
在上海市層面,上海市在2015年底出臺了《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對非遺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做了專門的規定。重在規范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有領域的保護,對于非遺的權屬及知識產權相關保護問題并未涉及到。
二、 現有法律法規對非遺數字化保護的立法不足
1、“非遺”數字化保護法制建設尚不健全。我國“非遺”法制化建設起步晚,且現有的“非遺”法律條文大多是關于“非遺”的調查、代表性名錄等方面的相關內容,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
2、數字化轉型利用數據和技術對非遺進行保護的規定不完善。在非遺保護與數字化轉型跨界融合過程中,需要借助數字化手段,配以人員、資金、技術的各個方面的配套支持,尤其是現在要大力推進和利用移動互聯、大數據、人工智能,發揮區塊鏈技術在非遺保護中的作用。目前,就這一塊內容現有的規定并未涉及到,未來需要加強對于數字化非遺保護的立法調研和考察,并將相關的意見納入立法規定。
3、“非遺”數字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非遺”信息資源的聯網共享和在線化傳播,將遇到“非遺”信息資源被公眾瀏覽并有可能肆意下載等問題,這樣就可能涉及到知識產權糾紛。另外還存在非遺權屬不清晰的問題。如“非遺”通常都是經過漫長的歲月由某個民族或者群體在歷史的長河中慢慢創造和演變而來的,所以很多學者認為知識產權可能會割裂“非遺”的整體性,而且這些產權應該歸屬主體并不清晰。
三、 非遺保護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非遺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認定不清晰。
(1)非遺成果的保護界限不明:公共成果(人類共有遺產)通過傳承人智慧加入獨創內容形成的智力成果。
(2)觀點:只要包含了傳承人智慧的“獨創內容”,就應該依法享有知識產權權利及該權利帶來的財產收益。
(3)歸屬認定上:歸屬于傳承人、主管部門、有關機構或民間組織或者企業等。
2、基于數字化等技術進行加工再創作形成的成果以及衍生品權利歸屬問題。
(1) 大受年輕人歡迎的昆曲青春版《牡丹亭》劇目,“保護單位”蘇州昆劇劇院邀請白先勇先生在原作基礎上改編再創作劇本,全劇采用西方歌劇主題音樂形式,在傳統戲劇《牡丹亭》的基礎上,加入現代元素和舞臺舞美,再由藝術家表演而呈現給觀眾. 這里面權利作品涉及原作、改編后的劇本、歌舞劇等新作品的權利歸屬如何認定的問題。
(2) 非遺傳承人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例如:昆曲代表性傳承人王芳老師,其在昆曲、蘇劇中創作的一些身段以及對臺詞的表達等,應享有表演者權利,權屬上不完全歸屬于機構(如昆劇院)。
(3)非遺衍生品權利歸屬案例?!跋炄炯妓嚒碑a生的衍生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洪福遠、鄧春香訴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貴州今彩民族文化研發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法院認為:涉案作品“借鑒了傳統蠟染藝術的表達方式,創作靈感直接來源于黃平革家蠟染背扇圖案,表達了涉案作品源自于非遺的事實;再融入了作者個人的獨創,對中間的銅鼓紋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構思而有別于傳統的蠟染藝術圖案;最后指出作品創作即便是基于“人類共同遺產”的非遺,但融入獨創的內容,亦可以適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推而廣之,剪紙傳承人對創作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剪紙享有著作權。
3、非遺數字化傳承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保護
(1) 通過數字影像方式保護,祖傳的秘方、絕活直接展示的公眾面前,是否涉及商業秘密的泄漏;
(2) 技術人員在崗時的技術秘密保護以及技術人員跳槽離職后可能產生的泄密問題。
(3) 川劇變臉泄密事件面臨知識產權保護困境:四川省文化廳把“變臉”規定為'二極演出機密'。近年來,川劇界不斷傳出變臉絕技被人破解,變臉絕技被用在各種商業場合等新聞。
4、非遺的司法保護
非遺資源如同一片"公地",容易受到侵略、破壞,主要表現為不當利用,甚至歪曲、貶損、打著“非遺、老字號”名義集進行宣傳等等,亟需在司法領域進一步加大對非遺的保護力度,懲戒惡意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 利用數字化技術加強非遺保護的立法建議
1、 加強“非遺”數字化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鑒于“非遺”的特殊性,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首先要先厘清“數字化”的含義,再根據“非遺”的分類、特征、傳承方式等來尋找法律依據,從而明確“非遺”數字化保護的法律模式。再以從上往下、從大往小的形式往這個模式里添加法律條款,形成更有價值的法律建設。
2、 完善“非遺”數據庫建設。在科學的分類體系、合理的框架結構和有效的管理運行之下建立“非遺”數據庫,真實、系統、全面地記錄一個地區或國家“非遺”的全貌。在數據庫的建設方面,可以運用科學創新技術來保護這些文化遺產,如運用觸屏技術、VR 虛擬展示技術增強“非遺”的逼真度,增強受眾的體驗感,實現隨時隨地閱讀、交流互動,從而提高“非遺”的文化價值和利用效率。
3、 加大“非遺”數字化知識產權保護。首先,推進“非遺”數字化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建設,與現有的“非遺”區分開來,解決在法律上存在的諸多爭議,著重解決在“非遺”數字化中的主客體認定、版權、成果運用權限等問題。通過法律手段保護“非遺”數字化的安全,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用戶給予一定的處罰。
4、 其他相關的建議
(1)要加大宣傳力度,將數字化的技術優勢彰顯出來,通過各類的社交媒體,進入人們的生活中,并讓更多人了解非遺以及傳承中國的優秀文化,讓非遺真正回歸百姓身邊。
(2)不斷挖掘更多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擁有豐富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非遺的品類極其豐富,在數字化轉型發展中,要通過技術手段不斷深挖、喚醒更多被遺忘、遺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更新代表性非遺目錄。
(3)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才建設。首先,要積極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人才,將非遺傳承培訓班落實下去,保證人才對民族有著較高熱愛,并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和奉獻精神等。再次,要嚴格管理傳承人,加強責任意識的有效滲透,統計好非物文化質遺產的民間傳承人,發揮出重點保護的作用。最后,針對非遺傳承人,還要加強培養機制的完善程度,加強以老帶新原則的應用,積極融入新生力量。
(4)創新融資模式,引入投資方,加強保護,解決非遺保護的資金、技術等難題。我曾經在十多年接觸到在西部少數民族的“羌繡”的非遺項目,擬通過設立一支非遺保護的公益基金去進行傳承,基金模式推動非遺的傳承和保護在資金上具有積極的意義。因此,我認為數字化和非遺的跨界融合,可以引入利益相關方,突破傳統公益的樊籠,探索建立互助共生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