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二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推進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監事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促進監事積極履行監督職責,科學反映監事履職情況,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律師協會監事開展履職工作。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適用《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履職規則(試行)》。
第二章?履職內容與履職時間
第三條?(履職內容)
監事應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工作規則及本規則等有關規定積極履職。
監事在履職過程中的具體工作內容以及由此產生的工作成果(如有)應如實記入《監事履職情況匯總表》。
第四條?(履職時間)
本規則所稱履職時間,是指監事在任職期間開展各項履職內容的工作時間。
監事平均每周的履職時間原則上不得低于6個小時。
監事兼任專項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的,其平均每周履職時間應在前款約定的最低履職時間標準上再增加2小時。
履職時間的統計應客觀、真實、準確。
第三章?履職管理
第五條?(任職承諾)
全面推行任職承諾制度。監事在任職之前,要簽署任職承諾書,以書面形式承諾,其任職后會嚴格遵照律師協會章程、工作規則及本規則履職,做到任前明確承諾、任期自覺踐諾,并接受各界監督。
第六條?(信息系統)
律師協會秘書處會同有關技術部門,組織開發線上履職情況統計信息系統,監事應及時錄入履職時間和履職內容,完整、系統地記錄履職過程。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錄入的,應當在一周內補錄,最長不得延遲超過一個月。
第七條?(請假制度)
監事應準時出席各項工作會議,出勤情況應錄入《監事會議出勤情況統計表》;確因重要工作事項安排產生時間沖突,不能按時參加律師協會相關工作安排的,應事先向會議組織者及監事長或分管副監事長提出并獲得同意,并報監事會備案。
請假記錄應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交秘書處建檔。
第八條?(履職檔案)
監事應定期填寫《監事履職情況匯總表》并交由律師協會秘書處,由秘書處負責建檔工作,落實留痕存檔制度,確保履職情況可追溯、可還原。
第四章?履職考核
第九條?(考核原則)
監事應嚴格根據律師協會章程、工作規則及本規則等有關規定開展履職工作,在履職過程中,應嚴于律己,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接受律師代表大會、監事會的監督,并遵照權責一致,過責相當的原則,做到盡職無責、失職問責。
第十條?(考核小組)
監事的履職評審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組成,也可以視情況邀請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上海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管理處等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擔任評審員。
第十一條?(履職報告)
監事應于次年2月底前向監事會會議提交上一年度書面年度履職工作報告。每年度履職工作報告由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等審議,審議通過后予以歸檔,秘書處負責建檔工作。
第十二條?(述職考核)
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前,考核小組應組織召開監事述職考核會議,監事應親自參加會議,并分別進行述職,考核小組針對述職情況,并結合履職報告、履職時間等作出述職評價。
履職時間和履職內容系述職考核的重點事項。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席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的,應按本規則規定實施請假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懲戒制度)
監事在履職期間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告知后未予糾正,由考核小組內部評議后,應當作出責令書面檢查或者內部通報批評的懲戒決定:
1.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履職報告;
2.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在履行情況統計信息系統錄入履職時間和履職內容 ;
3.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無故不參加律師協會相關工作安排 ;
4.無正當理由履職時間不滿足本規則最低時限要求;
5.履職時間存在弄虛作假;
6.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律師協會章程、工作規則或本規則的行為。
其中,發生累計三次(含)以上情況或有其他嚴重情況的,經報上海市律師行業黨委,并經律師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后,可予以免職處理。
第十四條?(不能履職處理)
監事因病或者因其他情況不能正常履職的,可以依規進行免職處理。
第十五條?(申訴制度)
被考核人員對于根據本規則第十二條作出的考核結果或第十三條第一款作出的懲戒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考核結果或懲戒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向考核小組提出書面申訴并說明理由,考核小組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被考核人員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則申訴期滿后相關考核結果或懲戒決定正式生效、執行。
第十六條?(保密制度)
履職考核過程中的任何文件、資料、數據、評審均須保密,非經考核小組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
考核結果由秘書處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生效)
本規則經十一屆律師協會監事會第二十次全體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十八條?(解釋)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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