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是第三個“全國生態日”。8月14日,為推動美麗中國建設與生態環境法治保障,由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上海律協金山律師工作委員會與上海市健康安全環境研究會聯合主辦的2025年“全國生態日”活動在上海市金山區碳谷綠灣產業園隆重舉行。本次活動以“生態環境法典編纂背景下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法治保障”為主題,吸引了來自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高校、企業、金融及律師行業的數十名代表線下參與。另有數百人通過線上方式同步參會。
開幕式由上海律協金山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夏峰律師主持。金山區司法局局長裴雄卿為活動致辭時指出,今年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提出20周年,也是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邁出關鍵步伐的一年。這20年,我們親歷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從理念到實踐的歷史性跨越;而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正為這份跨越筑牢堅實的法治根基,期待通過活動進一步凝聚共識,攜手共建,共同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做出貢獻。
上半場有三位專家發言。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王文革教授以《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主要內容及企業的挑戰和機遇》為題,深入介紹了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進展、草案的主要內容,分析了企業面臨的挑戰和機遇,并提出了企業應對策略。上海環境科學研究院專家以《上海生態環境執法及輕微免罰政策解讀》為題,介紹了近年來上海生態環境執法的總體狀況,并對長三角生態環境“輕微免罰”清單和今年5月1日上海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輕微免罰”清單進行了解讀,為企業環境合規提供實務指導。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以《污染環境刑事評判與檢察公益訴訟的鏈接》為題,結合案例,分享了相關的司法實踐和體會,凸顯檢察機關在生態保護中的監督職能。
下半場由上海市健康安全環境研究會秘書長蔡東升博士主持。賽科石化代表從企業視角出發,分享了環境管理的實踐與挑戰;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啟榮律師以《強化環境合規管理防范企業環境風險》為題,提出企業環境合規的規范化路徑,包括律師提供環境合規法律服務的要點;某保險公司代表介紹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及實施》,探討保險機制在化解環境風險中的作用。
活動最后,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主任吳榮良律師做閉幕總結。吳榮良律師指出,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無疑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本次活動聚焦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和生態環境的守法、執法、司法,通過多維度、跨領域的交流,進一步凝聚共識,期待各界攜手共建,共同為美麗中國建設貢獻力量。
本綜述不區分報告人,對研討會上嘉賓的主要觀點和論述進行整理和匯總,供廣大律師同行學習參考。
一、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主要內容解讀
(一) 法典編纂背景和意義
法典編纂有著復雜的背景和重要意義。當前,全球生態環境面臨氣候變化加劇、生物多樣性銳減、環境污染跨區域擴散等嚴峻形勢,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快速工業化與城鎮化進程中累積了大量生態環境問題,極端天氣事件頻發、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環境污染呈現復合型特征等,生態環境保護面臨多重疊加壓力。
同時,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被擺在突出位置,“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碳達峰、碳中和” 等目標的提出對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新要求。然而,現行法律體系存在碎片化、重復化、矛盾沖突以及立法空白等結構性缺陷,無法適應新時代需求。此外,將國家在綠色發展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的成熟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也十分必要。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意義重大,它是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生態環境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步推進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以及增進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生態文明思想的法治化表達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成果,能為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提供制度基石,助力中國走出文明發展道路,為全球生態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
(二) 法典編纂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法典編纂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旨在對我國現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從而形成一部以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的生態環境法典,為相關目標的實現提供完備的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在編纂過程中,堅持最嚴格的制度和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環境這一原則。具體而言,既要堅持系統觀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方面的一體化保護與管理,又要堅持源頭治理,推動綠色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此外,還要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現行法律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同時堅持繼承創新,保持法律穩定性與前瞻性的統一,并且堅持立足國情,充分體現中國特色生態環境治理經驗。
(三) 法典結構安排和目標任務
法典采用 “總則 + 分編” 的結構模式,其核心任務是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與集成升華,編纂出符合要求的生態環境法典,這需要先對現行生態環境相關法律進行全面梳理,分析其中存在的沖突、空白、重復等問題,再將分散的規定整合為系統性制度設計。
各編的具體任務各有側重,總則編主要規定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共通性內容;污染防治編則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多項污染防治法律,并廢止 10 部相關法律;生態保護編轉變以往單一生態要素保護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統保護理念,將多部相關法律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體現,同時對這些法律予以保留,相關內容需統籌協調并保持開放性與兼容性;綠色低碳發展編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重要環節和領域,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將部分法律擇要納入或體現,同時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則圍繞其他各編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結合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司法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相關法律責任規定進行處理,全面、嚴格、合理地設置法律責任。
(四) 法典草案主要內容
法典草案的主要內容豐富且系統,總則編規定了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基礎性、綜合性、普遍性法律制度,涵蓋基本規定、監督管理、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多個方面,統領其他各編。
污染防治編涉及通則、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多個領域,對各類污染防治作出了詳細規定。生態保護編突出系統保護理念,包含一般規定、生態系統保護、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等內容,統籌發展和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編聚焦綠色低碳發展的法律制度建設,包括一般規定、發展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等部分。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圍繞其他各編的規定設置法律責任,重點規定行政法律責任,且與相關法律在民事和刑事責任方面融合銜接,形成嚴密嚴格的體系,其核心內容包括確立綠色發展等原則、建立全要素全過程監管體系、強化責任追究。
(五) 企業面臨的挑戰、機遇及其應對
企業在生態環境法典實施過程中面臨諸多挑戰,一方面,合規成本會增加,需要升級環保設施、完善環境管理制度和臺賬記錄、增加環境監測和報告成本;另一方面,經營模式轉型壓力較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面臨產能調整,企業需向綠色低碳生產方式轉型,且供應鏈環境管理要求也有所提高。同時,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加大,環境違法處罰金額提高,企業負責人可能承擔個人責任,環境公益訴訟風險也會增加。
不過,挑戰中也蘊含著新的發展機遇,綠色發展會獲得支持傾斜,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企業將獲得競爭優勢,環保技術和設備市場需求也會擴大。
因此,企業應主動適應新規,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發展戰略,通過綠色轉型、開展合規性審查、加大環保技術研發和設施改造投入、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加強環境信息披露和公眾溝通等方式,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協調發展。
二、 上海生態環境執法及輕微免罰政策解讀
(一) 執法形勢概述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2025 年 2 月 28 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2025 年度上海市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同日,《關于規范本市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實施方案》發布,提出聚焦解決 “隨意檢查、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等問題,打造依法、科學、精準、高效的涉企行政檢查工作體系,計劃用 2-3 年實現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數量明顯下降、行政檢查質效明顯提升。方案對適用范圍、檢查主體及職責分工、檢查事項庫與對象庫的完善以及行政檢查的實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規定,如明確有計劃行政檢查需制定年度和月度計劃并備案,落實 “綜合查一次” 要求,減少入企檢查次數等 。
(二) 上海市生態環境領域免罰清單及主要內容
上海市在生態環境領域推行免罰清單制度,以優化營商環境。2020年4月30日,市生態環境局與市司法局聯合印發《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包含11項免罰行為,涵蓋建設項目、大氣、固體廢物、噪聲、環境管理5個領域。例如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等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并主動恢復原狀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要求粘貼識別標志,但所有者已申報相關情況且首次被發現的等情況可免予處罰。
2025年4月30日,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新的《上海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免罰事項擴展至13項。其中,“輕微不罰”類包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相關信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但逾期不超過30天的;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在責令改正期間內完成培訓的等?!笆走`不罰”類涉及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重新報批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并恢復原狀的;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但僅一項大氣污染物超標、超標幅度在10%以內且超標污染物未納入《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多種情形。
(三) 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免罰清單及主要內容
2023年5月31日,滬蘇浙皖生態環境和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該清單選取了三省一市實踐成熟且對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效益較大的事項,當地方現行清單與之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此清單。清單共包含22項免罰行為,覆蓋建設項目管理、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7個領域。
在“輕微不罰”方面,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且逾期不超過30天的;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在0.01噸以下,未導致危險特性擴散且首次被發現并當場整改的可免予處罰?!笆走`不罰”情形包括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首次被發現且責令備案后及時備案的;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首次被發現且當場整改,同時已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等。這一清單的出臺有助于長三角區域統一生態環境執法標準,促進區域協同發展。
三、 檢察公益訴訟護航綠色發展
(一) 典型案例
本次會議所討論的案例涉及Z省S市某船業有限公司的駱某、李某,二人與蔡某簽訂了鋁灰處置合同,約定以每噸300元的價格在12月18日前完成處置工作。最終,共有1580噸鋁灰被處理,其中800噸被傾倒在林地,450噸被傾倒在風嶺水庫,120噸被傾倒在空地,另有210噸在運輸車輛上被王某等人扣留。經A縣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及委托鑒定,確認這些被傾倒的鋁灰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所列的危險廢物。
(二) 刑事犯罪評判
會議圍繞污染環境相關的刑事犯罪評判展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該條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若存在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保護區域實施相關行為且情節特別嚴重等情形,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明確了入罪標準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100噸以上則屬于“情節嚴重”,實務中計算重量時會包含裝危險廢物的塑料桶等,因為無法物理隔離;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相關危險廢物,沒有數量限制,若造成生態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也屬于“情節嚴重”,會議還探討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相關內容。
(三) 檢察公益訴訟概述
會議對檢察公益訴訟進行了概述,指出檢察公益訴訟主要針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問題,涵蓋4個傳統法定領域,即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12個單行法新增領域,包括英雄烈士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還明確依法探索開展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等領域的公益訴訟工作。在環境生態修復與賠償方面,《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等原則;《民法典》則明確,侵權人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且能夠修復的,相關機關或組織可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同時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等多項費用。
此外,會議介紹了常態化辦案模式:構成刑事犯罪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并結合案例說明在林地、水庫旁等不同環境傾倒廢物,產生的損失賠償費用不同。
四、 企業環境管理實踐
參會的企業代表分享了該企業的環保實踐,包括在環保工作中始終秉持高度的責任感與系統性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公司不僅把生態文明思想納入中心組理論學習重點內容,將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作為“第一議題”,還深入推動綠色發展戰略,把“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貫穿運營各環節,將節能環保指標納入生產經營計劃,每周生產商務會首項議題便是匯報環保指標完成情況與宣講最新法規要求,通過完善HSE管理體系壓實各部門環保職責,常態化召開月度環保會議跟蹤問題整改,同時借助視頻、微信公眾號及中控室實時參數展示等方式強化環保宣傳,專題研究解決環保難題。在此基礎上,結合相關要求及股東方經驗,總結形成十大環保原則,從綠色發展、節約優先、依法合規等多方面明確環保工作準則,彰顯了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決心。
五、 強化環境合規管理,防范企業環境風險
本次會議介紹了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編制的律師提供企業環境合規法律服務業務指引,涵蓋總則、項目建設、污染防治、綠色發展、關停并轉及突發環境事件管理等關鍵環節,為企業及相關法律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系統且具體的操作指引。
首先,總則部分明確了相關指引的制定旨在規范上海市律師在環境合規法律業務中的執業行為,為其提供清晰的執業指南和操作框架,同時通過標準化操作提升業務質量與效率。該指引并非強制性文件,僅作為律師執業的非強制性參考。其制定依據包括《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現行法規,且需嚴格遵循律師執業規則,律師在辦理業務時還需密切關注法律法規、政策的最新動態及司法典型案例。適用范圍覆蓋企業建設用地取得的環境合規審查、項目建設合規管理等關鍵環節,適用于律師為各類企業提供的全流程環境合規法律服務,部分與其他領域相關的操作可參照對應的專業指引。
在項目建設階段,律師可以協助企業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評估,包括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地塊土壤、地下水及周邊生態環境進行全面調查,分析評估調查報告,若發現超標則協助制定修復方案直至地塊達標;審核規劃環評文件以確保地塊用途與區域環境承載力匹配,針對重污染行業項目強調遵守排污總量控制要求;按影響程度協助企業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同步推進環評程序并遴選合規的編制單位;在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階段落實“三同時”管理,確保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推進。
污染防治環節,律師可以協助企業做好排污許可與登記管理,包括查詢分類管理名錄確定管理類型、準備許可申請材料、提醒有效期延續及監督合規排放,指導企業準確填報排污登記并及時變更信息;結合企業情況選定排放標準,定期核查排放數據并處理異常情況,協助建立臺賬管理制度以保證數據真實可追溯;針對水、固體廢物、大氣、土壤、噪聲、放射性等污染類型提供專項防治指導,同時管理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聯網、維護及數據異常處理。
綠色發展方面,律師可幫助企業梳理環境合規管理法規庫,定期更新并提供解讀,助力企業將法規要求轉化為內部制度;協助構建環境信息披露體系,明確披露內容、時限和平臺;參與節能審查與評估,指導落實節能措施并監督實施;協助建立碳排放規劃,參與碳交易、碳核算與配額管理及碳足跡評估。
企業關停并轉階段,律師可以協助編制拆除方案及應急預案并備案,監督拆除過程中的污染防治,選擇合規承包商;在地塊移交前,協助委托第三方進行環境調查與評估,明確修復責任,準備齊全移交文件。
突發環境事件管理中,律師可以協助企業識別風險源,編制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并開展年度演練;指導企業在事件發生后依法報告、啟動預案并配合處置;協助配合調查,提供相關材料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同時查找事件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監督落實。
六、 保險護航企業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及實施
(一)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開展背景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因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既是以經濟手段應對環境污染風險、保障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的主要方式,也是強化高環境風險企業環境監管的重要機制。會議還分享了相關案例,如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重大水質污染,國家累計投入大量治污資金;2016年某油氣公司輸油管道泄漏,造成大面積污染,經保險賠付處理相關損失,這些案例凸顯了保險的重要性。
(二)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介紹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損害、第三者財產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以及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等。其目標群體主要為環境高風險企業,如石油化工、危廢處理、建設或使用尾礦庫、經營相關碼頭、生產運輸危險品等企業,以及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三) 投保流程
首先由投保企業提出投保需求及相關資料,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生產情況等;之后擬定保險方案,方案會參考企業環境風險系數、產值規模系數及行業系數等;同時,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相關通知,明確2025年投保對象為列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范圍的單位及浦東新區部分環境高風險單位,鼓勵其他有風險的企事業單位投保。會議還展示了具體的保險單示例,包含被保險人信息、保險期限、責任限額、免賠說明等內容,讓大家對保險實施的具體形式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
執筆:李琳娜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審核: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